
说明
一、本定额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15〕34号文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增值税版),并结合四川省实际情况和现行价格进行编制的。
二、本定额收列含税价值在2000元(不含)以上、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施工机械。
三、本定额每台班是按八小时工作制计算的;年制度工作日按250个工作日考虑。
四、本定额所列各项费用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五、本定额由以下七项费用组成
(一)折旧费(不含税价格):指施工机械在规定的耐用总台班内,陆续收回其原值的费用。
(二)检修费(不含税价格):指施工机械在规定的耐用总台班内,按规定的检修间隔进行必要的检修,以恢复其正常功能所需的费用。
(三)维护费(不含税价格):指施工机械在规定的耐用总台班内,按规定的维护间隔进行各级维护和临时故障排除所需费用。保障机械正常所需替换设备与随机配备工具附具的摊销费用、机械运转及日常保养所需润滑与擦拭的材料费用以及机械停滞期间的维护保养费用等。
(四)安拆费及场外运费(不含税价格):安拆费是指施工机械在现场进行安装与拆卸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和试运转费用以及机械辅助设施的折旧、搭设、拆除等费用;场外运费是指施工机械整体或分体自停放地点运至施工现场或由一施工地点运至另一施工地点所发生的运距≤25km的运输、装卸、辅助材料等费用。
工地间移动较为频繁的小型机械及部分中型机械的安拆费和场外运费已计入台班单价。
移动有一定难度的特、大型(包括少数中型)机械的安拆费和场外运费单独计算,具体计算范围及办法见本说明第六条。单独计算的安拆费和场外运费未包括辅助设施摊销费。辅助设施摊销费包括基础、底座、固定锚桩、行走轨道枕木等的折旧费及其搭设、拆除费用,其费用按相关定额及有关规定计算。
不需安装、拆卸且自身又能开行的机械,其场外运费按其开行时间乘以其台班单价计算。
(五)燃料动力费(不含税价格):指施工机械在运转作业中所消耗的燃料及水、电等费用。
(六)其他费用(不含税价格):指施工机械按照国家规定应缴纳的车船税、保险费及检测费等。车船税是指施工机械按照四川省有关规定应缴纳的车船使用税。保险费是指施工机械按照国家规定强制性缴纳的费用,不包含非强制性保险。凡机械台班定额中未包括有其他费用的,发生时按实计算。
六、凡本定额中安拆费及场外运费注有“△"符号的机械,其安拆费及场外运费按措施项目清单及定额有关规定计算。凡定额中未列机械安拆费及场外运费又无“ △
”符号的机械,如发生安拆费及场外运费时,按实计算。
七、本台班单价的盾构掘进机械台班单价中未包括安拆费及场外运费、燃料动力费和人工费。
八、燃料动力用量中已包括油料损耗和电力损失。油料损耗包括加油及油料过滤损耗。电力损失包括由变电所或配电车间至机械之间的线路损失。
九、燃料动力单价(不含税)见下表:
名称 |
单位 |
不含税单价(元) |
名称 |
单位 |
不含税单价(元) |
汽油 |
L |
6.50 |
电 |
kW·h |
0.80 |
柴油 |
L |
6.00 |
水 |
m3 |
2.80 |
煤 |
kg |
0.70 |
木柴 |
kg |
0.25 |
十、签证机械单价按“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计日工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