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C.7《通风空调工程》(以下简称本定额)适用于通风空调设备及部件制作安装,通风管道制作安装,通风管道部件制作安装工程。
二、本定额编制的主要技术依据有:
1.《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2003;
2.《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2003;
3.《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2002;
4.《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6-2013;
5.《通风管道技术规程》JGJ
141-2004;
6.《建设工程劳动定额安装工程》LD/T
74.1-4-2008;
7.《风机盘管安装》01(03)K403;
8.《风阀选用与安装》07K120;
9.《金属、非金属风管支吊架》08K132;
10.《暖通空调设计选用手册》(1999年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出版);
11.《通用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第七册《通风空调工程》TY
02-31-2015;
12.《吉林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JLJD-AZ-2014;
三、本定额不包括下列内容:
1.通风设备、除尘设备为专供通风工程配套的各种风机及除尘设备。其他工业用风机(如热力设备用风机)及除尘设备安装执行C.1《机械设备安装工程》、C.2《热力设备安装工程》相应项目。
2.空调系统中管道配管执行C.10《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相应项目,制冷机机房、锅炉房管道配管执行C.8《工业管道工程》相应项目。
3.管道及支架的除锈、油漆,管道的防腐蚀、绝热等内容,执行C.12《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相应项目。
(1)薄钢板风管刷油按其工程量执行相应项目,仅外(或内)面刷油定额乘以系数1.20,内外均刷油定额乘以系数1.10(其法兰加固框、吊托支架己包括在此系数内)。
(2)薄钢板部件刷油按其工程量执行金属结构刷油项目,定额乘以系数1.15。
(3)未包括在风管工程量内而单独列项的各种支架(不锈钢吊托支架除外)的刷油工程按其工程量执行相应项目。
(4)薄钢板风管、部件以及单独列项的支架,其除锈不分锈蚀程度,均按其第一遍刷油的工程量,执行C.12《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中除轻锈的项目。
4.安装在支架上的木衬垫或非金属垫料,发生时按实计入成品材料价格。
四、下列费用可按系数分别计取:
1.系统调整费:按系统工程人工费7%计取,其费用中人工费占35%。包括漏风量测试和漏光法测试费用。
2.脚手架搭拆费按定额人工费的4%计算,其费用中人工费占35%。
3.操作高度增加费:本定额操作物高度是按距离楼地面6m考虑的,超过6m时,超过部分工程量按定额人工费乘以系数1.2计取。
4.建筑物超高增加费:指高度在6层或20m以上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物上进行安装时增加的费用(不包括地下室),按下表计算,其费用中人工费占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