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工程
1.建筑物
2.构筑物
工程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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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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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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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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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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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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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
筑
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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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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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
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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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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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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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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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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贮水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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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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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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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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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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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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贮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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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
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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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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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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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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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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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烟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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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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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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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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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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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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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烟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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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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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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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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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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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安装工程
说明:
(1)
有关名词解释:
①高度:指设计室外地面标高至屋面板顶面的高度(女儿墙不算高度)。
②工业厂房跨度:指承重屋架两端支承柱所在轴线间距离。
③公共建筑宽度:指建筑物纵向外墙轴线间距离。
④公共建筑:指为满足人们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和进行社会活动而设置的非生产性建筑,如办公楼、教学楼、试验楼、图书馆、医院、商店、车站、影剧院、体育馆、纪念馆及类似工程。
⑤容量:指单个构筑物容量。
(2)以一个单位工程为计算单位。一个单位工程类型、指标不同时以占建筑面积多的指标为准。
(3)超过屋面封闭的楼梯出口间、电梯间、水箱间等以及小于标准层面积50%的建筑物,只计算建筑面积,不计算高度、层数;小于标准层面积50%的地下室只计算建筑面积不计算高度和层数;大于标准层面积50%的地下室计算建筑面积和层数,不计算高度。
(4)
工业、民用建筑工程必须符合两个指标才能定为该类工程,构筑物符合一个指标即可。
(5)
多跨厂房在满足建筑面积指标前提下,如跨度之和大于33米为一类,大于24米为二类。
(6)
锅炉房按工业厂房标准划定取费类别。
(7) 接层工程以接层后总层数或总高度确定取费类别(符合一个指标即可)。
(8)
类似民用建筑、框架结构的工业厂房的类别按公共建筑的标准划分。
(9) 上述标准以外的专业承包工程均按三类工程划分。
(10)
特殊工程的取费类别由各市、州造价站(建经处)提出划分意见,报省造价站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