砂浆、混凝土强度等级配合比说明
一、本配合比定额是依据《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2011、《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I98—2010及《普通硅酸盐水泥》CB175—2007等有关规范,结合新疆实际和2010版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依据中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定额混凝土砂浆配合比》(新建造[2009]2号)修订而成。
二、本配合比定额只编列材料消耗量,配制所需的人工、机械已包括在各章节相应定额子目中。
三、本配合比定额中的材料用量均以干硬收缩压实后的密实体积计算,并考虑了配制损耗。
四、本配合比定额中各项材料用量是作为编制概(预)算和确定工程造价的依据,实际施工中应根据有关规范规定及试验部门提供的配合比用量配制,其材料用量与本定额不同时,除设计有特殊规定或企业自主报价时,可按实际试验资料调整外,其余均不调整。
五、本配合比定额在计算材料用量时,已根据新疆地区材料的实际情况,对材料的规格、质量作了综合取定,其中:
1.配合比中水泥按普通硅酸盐42.5水泥和普通硅酸盐52.5水泥取定;
2.配合比中砂子按中(粗)砂洗砂取定,含水率为3%,膨胀系数为18%;混凝土中石子按洗石取定;
3.淋化1m3石灰膏,按生石灰700kg、水0.98m3计算;
4.配合比中外加剂,选用的是新疆建筑科学研究院混凝土外加剂厂生产的产品;
5.配合比中列入的掺合料是指粉煤灰、矿渣微粉、锂渣等经加工后的无机材料。
六、本配合比定额中泡沫混凝土按照《泡沫混凝土砌块》JC/T1062—2007行业标准编制。
七、本配合比定额中陶粒混凝土、炉渣混凝土、矿渣混凝土按照《轻集料混凝土技术规程》JGJ51—2002的要求编制,标号用LC表示。
八、对于新疆部分地区没有中(粗)砂的,其混凝土、砂浆配合比中的各项材料消耗量,请当地有关部门将调查试验的材料,报自治区工程造价总站备案。
模板一次使用量表
1.现浇构件模板一次使用量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