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第十一册《钢筋工程、拆除工程》(以下简称本册定额)包括钢筋工程、拆除工程,共两章。
二、本册定额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其他专业册配套使用。
三、本册定额编制依据:
1.《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7-2013;
2.《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ZYA1-31-2015;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2012版);
4.《建设工程劳动定额市政工程》LD/T 99.1-2008;
5.《建设工程劳动定额建筑工程一钢筋工程》LD/T 72.7-2008;
6.自治区现行的市政工程设计、施工验收规范、安全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等。
四、隧道工程采用本册定额子目时,人工、机械消耗量应乘以系数1.20。
五、预应力构件中的非预应力钢筋按普通钢筋相应项目计算。
六、现场钢筋水平运距包括在项目中,加工的钢筋由附属工厂至工地水平运输或现场钢筋水平运距超过150m的应另列项,按钢筋水平运输子目执行。
七、以设计地坪为界,±3.00m以内的构筑物不计垂直运输费,超过+3.00的构筑物,±0.00以上部分钢筋全部计算垂直运输费,-3.00以下的构筑物,±0.00以下部分钢筋全部计算垂直运输费。
八、现浇构件和预制构件均按本册定额执行。
九、地下连续墙钢筋笼制作执行“普通钢筋”相应子目(不含地下连续墙钢筋制作平台费用),安放执行“钢筋运输、钢筋笼安放”相应子目。
十、凡本册说明未尽事宜,详见各章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