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湖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包括:土石方工程、道路工程、桥涵工程、隧道工程、管网工程、水处理工程、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钢筋工程、拆除工程、措施项目,共11章。 二、本标准是编制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工程控制价,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和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编制市政工程概算定额(指标)、投资估算指标的基础;也是编制企业定额、投标报价的参考。 三、编制依据: 1.《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ZYA1-31-2015; 2.《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 3.《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3832-2018; 4.《建设工程劳动定额(市政工程)》; 5.其他省、市市政工程预算定额; 6.现行的设计、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等。 四、适用范围: 1.本标准适用于城镇范围内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市政工程(不含轨道交通工程)。 2.对于扩建、改建工程,按以下规定执行: (1)承担项目红线范围内一次性全封闭施工(无社会机动车流)的,人工、机械不调整; (2)为保障通行,需分幅分段施工的,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05; (3)背街小巷改造工程、交通疏解工程、城区管线改迁工程,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15。 五、本标准是根据正常施工条件和目前多数施工企业的施工机械装备程度,并结合合理的工艺和劳动组织编制的;是依据国家现行设计规范和施工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产品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现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计算规范和有关子目编制的,并参考了有关地区和行业标准、子目,以及典型工程设计、施工和其他资料。 六、本标准项目的工作内容说明了主要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但在本标准中已经考虑。 七、关于人工: 本标准子目人工不分工种、技术等级、工资单价,以完成单位工程量所需全部人工费表示,人工费包括支付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人工幅度差、辅助用工所发生的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 八、关于材料: 1.本标准中的材料包括施工中消耗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周转材料和其他材料。 2.本标准中的材料消耗量包括净用量和损耗量。损耗量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施工场内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等,规范(设计文件)规定的预留量、搭接量不在损耗率中考虑。 3.本标准中的水泥混凝土均按运至施工现场的普通商品混凝土编制(各章节另有说明的除外)。如实际采取建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自行协商确定;如采用现场生产的,套用《湖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标准》“混凝土现场搅拌费”子目执行。 4.本标准中的沥青混凝土均按商品沥青混凝土编制,发布的材料预算价不含运费时,应套用第二章道路工程中沥青场外运输子目;如实际采用建站生产的沥青混凝土,加工费按附录配合比中的沥青加工费子目执行。 5.除另有说明外,本标准中混凝土输送执行第三章桥梁工程现浇 混凝土中的混凝土输送相应子目,编制招标控制价时采用泵车输送方式;因条件限制实际施工采用固定泵或起重机吊斗等方式的,结算时可按实调整。 6.本标准中的砂浆均按现拌砂浆编制,如实际采用干混砂浆的,则干混砂浆按1.8t/m3调整替换,扣减人工费47.75元/m3,并将子目中的灰浆搅拌机更换为干混砂浆罐式搅拌机,含量不变执行。 7.除另有说明外,本标准中的黄土、黏土均按外购土方计价;就地取材的,删除子目中黄土、黏土材料,采用机械取土时,黄土、黏土分别按普通土和坚土的挖掘机挖装、运1km内的子目计算;采用人工取土时,按第一章人工挖土方普通土和坚土子目执行,装、运土按实际施工方式和运距计算;取土工程量为子目中材料消耗量。 8.本标准中的混凝土按常用强度等级列出,如设计不同时可以换算。按普通商品混凝土进价的材料,均未包含外加剂费用,如设计特殊说明需掺外加剂的,应按市场价增加外加剂费用或替换为特殊商品混凝土材料。 9.除另有说明外,本标准中的周转性材料按不同施工方法、不同类别和材质,已综合计算摊销量。 10.除另有说明外,本标准中以租赁形式计价的材料使用费结算时按材料的市场租赁单价和实际使用时间计算。 11.用量少、占材料费比重小的材料合并为其他材料费,以“元”表示。 12.本标准中的施工用水、电均是按当地供水、供电部门供应考虑的,如施工现场采取其他方式的,其费用按实调整。 九、关于机械: 1.本标准中的机械按常用施工机械及仪器仪表,合理配备,实际采用的机械规格和本标准不一致时,除章节说明中有明确规定的外,不予调整。 2.本标准中的机械台班含量是按正常机械施工工效考虑的。 十、挖土机挖土、机械打桩及构件吊装,由于场地土质松软,作业机械在铺钢路基箱或钢板的条件下操作时,相应项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2;钢路基箱或钢板的租赁费、安拆移动费和进出场费另行计算。 十一、本标准如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数时按连乘法计算。 十二、本标准未编列的项目,可套用我省现行其他专业册的相应项目。 十三、本标准中注有“××以内”或“××以下”者,均包括××本身;注有“××以外”或“××以上”者,则不包括××本身。 十四、凡本说明未尽事宜,详见各章节说明和附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