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湖南省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分为五章:第一章绿化工程,第二章园路、园桥工程,第三章园林景观工程,第四章喷泉及喷灌工程,第五章措施项目。
二、本标准是按照《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858-2013)的有关要求,以《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ZYA2-31-2018)为基础,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编制的。
三、本标准是我省编制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或标底价)编制的依据;是确定合同价,结算价,调解工程价款争议,工程造价鉴定以及编制我省建设工程概算定额、估算指标与技术经济指标的基础;是企业投标报价或编制企业定额的参考依据。
四、本标准适应于新建、扩建、提质改造的园林绿化工程。
五、本标准是按正常的施工条件、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选用合格材料编制。
六、本标准的工作内容包括全部施工过程,次要工序虽未说明,但已包括在内。
七、关于人工:本标准中的人工费是根据园林绿化工程特点、技术复杂程度,按有关规定综合确定。
八、关于材料:本标准中的材料用量包括规定工作内容内必须使用的材料净用量(或摊销量)以及操作和现场内运输损耗,次要和零星材料用量包括在其他材料费内。
1.本标准中所使用混凝土按运至施工现场的预拌混凝土编制,实际采用现场搅拌混凝土浇捣,参照《湖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标准》相关规定调整。
2.如混凝土、砂浆设计强度等级、水泥强度等级、碎砾石规格不同时按规定予以调整。混凝土按自然养护考虑,如采用蒸气养护时,费用另计。
九、关于机械:
1.本标准中的机械按常用机械、合理机械配备和施工企业的机械化装备程度,并结合工程实际综合确定。
2.本标准中的机械台班消耗量按正常机械施工工效并考虑机械幅度差综合确定。
3.凡单位价值2000元以内、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施工机械,不列入机械台班消耗量,作为工具用具在企业管理费中考虑,其消耗的燃料动力等已列入材料。
十、关于场内运输:
1.本标准(除屋顶绿化工程)包含100m内材料搬运水平运距,因场地狭小导致机械无法到达,超过此运距时,超过部分另外计算。
2.屋顶绿化工程均包含屋顶运距50m内的人工运输。
十一、本标准内凡注明“××以内”或“××以下”者,均包括××本身;“××以外”或“××以上”者,均不包括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