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湖南省仿古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基价表)(以下简称“本标准”)是以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发的《仿古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ZYA4-31-2018)为依据,结合湖南省具体情况进行编制的,共有砌筑工程、混凝土工程、石作工程、木作工程、仿古抹灰工程、瓦屋面工程、油漆工程、彩画工程、其他仿古装饰、措施项目等10个章节,共1172个子目。 二、本标准是我省编制仿古建筑工程的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标底价、合理价),施工图预、结算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编制概算定额(指标)、估算指标的基础;也是编制企业定额、投标报价的参考。 三、本标准仅适用于仿古建构造特征的新建、扩建仿古建筑工程,不适用于修缮工程。 四、本标准未编入的具有与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相同特征的土石方、基础,以及电气、给排水、通风等通用部分,按照《湖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标准》(基价表)以及《湖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标准》(基价表)执行。其中与房屋建筑工程相同特征、单体建筑面积在300m2以内的人工、机械乘系数1.2;章节说明另有调整系数的按照调整;与装饰和安装工程相同特征的直接套用,不做调整。 五、本标准与《湖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标准》(基价表)使用界线划分: 1.凡独立建造的仿古建筑如亭、台、楼、阁、榭、舫、轩廊、殿堂、塔等和现代建筑中的仿古构件部分均执行本标准。 2.在现代建筑厅堂内建造的仿古建筑,以厅堂地面承载面为划分界线;在现代建筑屋顶上建造的仿古建筑,以屋顶结构承载面作为划分界线。 3.本标准檐口超过20m的,超高增加费按措施项目章节执行。 六、本标准是按正常的施工条件、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选用合格材料编制的。 七、本标准的工作内容包括了全部施工过程,次要工序虽未说明,但已包括在内。 八、关于人工:本标准是以人工费形式体现的。根据仿古建筑工程的特点、技术复杂程度、工时消耗,与市场人工价格结合,依照有关规定综合测算而得。 九、关于材料:本标准中采用的材料,须为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规范要求的合格品:材料用量系包括规定工作内容内必须使用的材料净用量(或摊销量)以及操作和场内运输损耗;次要和零星材料用量包括在其他材料费内。 1.木材树种分类:一、二类树种包括红松、白松、杨柳木、椴木、云杉、杉木、水桐木、樟子松,其他为三、四类树种。木作工程中的制作和安装用工按一、二类树种计算,如使用三、四类树种,应按章说明规定乘以系数。板、枋材的名称、规格根据国标GB153.1-84,结合湖南省木材加工情况分类取定,凡宽度尺寸为厚度尺寸2倍以上者为板材,其中毛料厚度12cm-23mm为薄板;24cm-35mm为中板;35mm以上为厚板。凡宽度尺寸小于厚度尺寸2倍者,不分断面大小,均为枋材。板、枋材均未包括蒸煮脱脂和烘干干燥等费用,如设计有要求者另行计算。 2.本标准中现浇混凝土构件按商品混凝土进入子目,预制构件以现拌混凝土进入子目。如设计强度等级、水泥强度等级、砾(碎)石规格不同时可以调整。混凝土按自然养护考虑,采用蒸汽养护费用另计。 3.本标准砂浆用量大的构件采用预拌砂浆,用量小的构件仍采用现拌砂浆。若采用预拌砂浆的子目实际使用现拌砂浆或湿拌砂浆时,按以下方法调整: (1)使用现拌砂浆的,除将本标准子目中的干混预拌砂浆调换为现拌砂浆外,另按相应子目中人工费乘以系数1.03,机械费不变。 (2)使用湿拌砂浆的,将原子目中的干混预拌砂浆调换为湿拌砂浆外,人工费乘以系数0.98,并扣除机械费。 4.模板及脚手架等周转材料在同一城区范围内工地之间的场外运输费用,综合进入各项目,不另计算。模板维修费已综合进入其他材料费内。租赁模板按措施费章节说明计算。 十、关于机械:仿古建筑工程一般使用小型机械,用量也较少,标准表内未列台班数量,列了机械费用,包干使用。中小型机械进(退)场费包括在相应项目内,如发生大型机械的进(退)场费,按《湖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标准》(基价表)相关规定另行计算。小型手工电动工具置换已包含在人工费内,不再计算。 十一、防火防腐及产品特殊保护套用装饰工程相近子目;白蚁防治等工程中特别情况发生的费用,可按其行业办法处理。 十二、本标准内凡注明“××以内”或“××以下”者均包括××本身,“××以外”或“××以上”者均不包括本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