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湖南省市政排水设施维护工程消耗量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共分九章,包括第一章“管道检测”、第二章“管道、渠沟疏通”、第三章“检查井、雨水箅清捞”、第四章“淤泥运输”、第五章“封、拆管堵”、第六章“管道修复预处理”、第七章“管道修复”、第八章“检查井维修及井盖更换”、第九章“泵站维修”。
二、本标准是编制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工程控制价,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和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编制市政工程概算定额(指标)、投资估算指标的基础;也是编制企业定额、投标报价的参考。
三、适用范围:本标准与《湖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配套使用,适用于湖南省内市政排水设施的检测、疏通、维修。小区、工业厂区内的排水设施可参考使用。
四、本标准是根据正常施工条件和目前多数施工企业的施工机械装备程度,并结合合理的工艺和劳动组织编制的;是依据国家现行设计规范和施工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产品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现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计算规范和有关子目编制的,并参考了有关地区和行业标准、
子目,以及典型工程设计、施工和其他资料。
五、本标准子目以完成单位工程量所需全部人工费表示。人工费包括支付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人工幅度差、辅助用工所发生的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
六、关于材料:
1.本标准中的材料包括施工中消耗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周转材料和其他材料。
2.本标准中的材料含量包括净用量和损耗量。损耗量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施工场内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等,规范(设计文件)规定的预留量、搭接量不在损耗率中考虑。
3.本标准中的水泥混凝土均按运至施工现场的普通商品混凝土编制。如实际采取建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自行协商确定;如采用现场生产的,套用《湖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标准》“混凝土现场搅拌费”子目执行。
4.本标准中的沥青混凝土均按商品沥青混凝土编制,材料预算价不含运费时套用《湖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第二章道路工程中沥青场外运输子目;如实际采用建站生产的沥青混凝土,加工费按附录配合比中的相应加工费子目执行。
5.本标准中的砂浆均按现拌砂浆编制,如实际采用干混砂浆的,则干混砂浆按1.8t/m3调整替换,扣减人工费47.75元/m3,并将子目中的灰浆搅拌机更换为干混砂浆罐式搅拌机,含量不变执行。
6.本标准中的用量少、低值易耗的零星材料,列为其他材料费。
七、关于机械:
1.本标准中的机械台班费按常用施工机械及仪器仪表费用,合理配备,实际采用的机械产生的机械费和本标准不一致时,除章节说明中有明确规定的外,不予调整。
2.本标准中的机械台班费是按正常机械施工工效考虑的。
八、本标准的工作内容已说明了主要的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均已包括在内。
九、本标准未编列的项目,可套用我省现行其他专业册的相应项目。
十、本标准中注有“××以内”或“××以下”者,均包括××本身;注有“××以外”或“××以上”者,则不包括××本身。 十一、凡本说明未尽事宜,详见各章节说明和附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