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湖南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消耗量标准》上册土建工程(以下简称本标准)包括土石方、围护结构及地基处理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地下结构工程及轨道工程共五章。
二、本标准中混凝土输送执行第一章第五节中的混凝土输送相应子目,编制招标控制价时采用泵车输送方式;因条件限制实际施工采用固定泵或起重机吊斗等方式的,结算时可按实调整。
三、本标准中的砂浆均按现拌砂浆编制,如实际采用干混砂浆的,则干混砂浆按1.8t/m3调整替换,扣减人工费47.75元/m3,并将子目中的灰浆搅拌机更换为干混砂浆罐式搅拌机,含量不变。
四、成型钢筋(按图纸要求加工后、绑扎前的钢筋)中设计图纸未注明的钢筋接头和接头焊接用的电焊条已综合在子目中,并遵循以下规则:
1.成型钢筋按9m长以内考虑,成型钢筋之间的搭接长度应并入钢筋工程量计算,其搭接个数和搭接长度按设计规定计算;
2.成型钢筋9m长以外时,直径10mm及以上的钢筋每9m计算一个接头,其接头长度根据不同的接头方式按规范规定长度计算。
五、除另有说明外,本标准中的黄土、黏土按外购土方计价;就地取材的,删除子目中黄土、黏土材料,采用机械取土的,黄土、黏土分别按普通土和坚土的挖掘机挖装、运1km内的子目计算;采用人工取土的,按第一章人工挖土方普通土和坚土子目执行,装、运土按实际施工方式和运距计算;取土工程量为子目中材料消耗量。
六、消耗量标准使用说明
1.地面以上车辆段及停车场等建筑工程执行《湖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标准》相应子目。
2.场内道路、涵洞、园林绿化等工程,执行《湖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标准》。
3.地面四小件执行《湖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标准》相应子目,其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2。
4.联络通道工程相关项目执行本册相应子目,其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2。
5.地下车站及地下区间项目执行本标准以外相应子目时(如装饰工程等),其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1。
6.高架车站工程
6.1轨道下的桩基、承台、墩柱和箱梁等项目执行本册相应子目。
6.2车站及附属的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幕墙、二次结构等项目执行《湖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标准》相应子目,其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1。
7.挖土机挖土、机械打桩及构件吊装,由于场地土质松软,作业机械在铺钢路基箱或钢板的条件下操作时,相应项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2。钢路基箱或钢板的租赁费、安拆移动费和进出场费另行计算。
七、凡本说明未尽事宜,详见章节说明和附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