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说明
一、本节包括盖挖车站钢管柱及暗挖车站洞内灌注桩、钢管柱工程等。
二、工作套筒若无法拔出时,经建设单位签证后,可按工作套筒实际用量进行材料换算。
三、定位器主材含量与设计不同时,材料用量允许调整,人工、机械不变。
四、钢管柱主材按成品编制,螺栓质量不另行计算。
五、洞内人工挖孔桩土石方项目土类按综合考虑,已包含孔内照明和通风;人工挖孔桩成孔如遇地下水,抽水机台班按实际签证计算;如遇流砂、淤泥,按本节人工挖孔桩(土方)相应项目执行,每立方米增加人工费312.5元,增加的材料及措施费用另行计算,工程量按流砂、淤泥区域范围内的设计体积(包括护壁)计算。土石方运输执行第一章节相应子目。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工作套筒安装、拆除和钢管柱安装按设计图示尺寸以质量计算。
二、钢管柱定位器按设计图示以数量计算。
三、钢管柱外填砂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四、孔桩抽泥浆按桩截面面积乘以地面至钢管柱底的设计深度以体积计算。
五、钢管柱混凝土、基础杯口混凝土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六、钢筋笼制作、安装按设计图示尺寸以质量计算。
七、洞内人工挖孔桩土方按护壁外缘断面面积乘以设计深度以体积计算。
八、洞内人工挖孔桩混凝土护壁模板工程量,按现浇混凝土护壁与模板的实际接触面积计算。现浇(预制)混凝土、混凝土护壁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九、人工挖孔桩灌注桩芯混凝土按(设计桩长度+超灌长度)乘以桩外径(不含护壁)截面积以体积计算,若设计未明确超灌长度的,桩的超灌长度按0.25m计算。灌注桩设计要求扩底时,其扩底工程量按设计尺寸以体积计算,并入相应的成孔、混凝土工程量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