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湖南照明设施维护工程消耗量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包括土建工程、管道工程、电缆电线更换、功能性照明灯具器件检修维护与更换、灯杆及附载物维修与更换、景观性照明灯具器件检修维护、变配电设施检修维护、照明控制系统检修维护、测量测试、其他,共十章。
二、本标准是编制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或标底价)、合同价款结算的依据;是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和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编制工程概算定额(指标)、估算指标的基础;是编制企业定额、投标报价的参考。
三、本标准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功能性照明及景观性照明设施维护工程。
四、本标准根据正常施工组织和施工条件,大多数施工企业采用的施工方法、机械化装备程度,合理的工期和劳动组织进行编制的;是依据国家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国家现行设计规范、施工及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产品标准、安全操作规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规范、国家标准图集为依据编制,并参考了有关地区和行业标准、定额,以及有代表性的典型工程设计、施工和其他资料。
五、关于人工:
人工不分工种、技术等级、工资单价,以完成单位工程量所需全部人工费表示。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人工幅度差、辅助用工所发生的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
六、关于材料:
1.本标准中的材料包括施工中使用的安装材料和消耗性材料。
2.安装材料中未计价材料,在消耗量标准中以“(××)”表示。
3.消耗性材料包括施工中消耗的材料、辅助材料、周转材料和其他材料。
4.本标准中材料消耗量包括净用量和损耗量。损耗量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施工场内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等。
5.本标准中的周转性材料按照不同施工方法,考虑不同工程项目类别、选取不同材料规格综合计算出一次摊销量进入本标准。
6.对于用量少、低值易耗的零星材料,合并为其他材料费,以“元”形式体现。
7.除另有说明外,维护工程中施工用水、电已全部进入消耗量。
七、关于机械:
1.本标准中的机械按常用机械、合理机械配备和施工企业的机械化装备程度,并结合工程实际综合确定。
2.本标准的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按正常机械施工工效、施工的合理间歇,并考虑机械幅度差综合取定。
3.凡单位原值2000元以内、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的的小型施工机械,不列入机械台班消耗量,作为工具用具在建筑安装工程费中的企业管理费中考虑,其消耗的燃料动力等已列入材料费内。
八、关于仪器仪表:
1.本标准的仪器仪表台班消耗量是按正常施工工效综合取定。
2.凡单位价值2000元以内,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仪器仪表,不列入仪器仪表台班消耗量,作为工具用具在建筑安装工程费中的企业管理费中考虑,其消耗的燃料动力等已列入材料费内。
九、本标准中各项目均包含脚手架搭拆内容,发生时另行计算。
十、操作高度增加费:操作物高度距离楼地面5m以上时,超过部分工程量其人工费乘以下列系数计算(己考虑了超高因素的项目除外,如:功能性照明灯具器件检修维护与更换、灯杆更换等 )。
操作物高度(m) |
≤20m |
≤30m |
>30m |
系数 |
1.2 |
1.3 |
甲乙双方协商 |
十一、高层施工增加费按《湖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标准第四册电气设备安装工程》中相关规定计取。
十二、本标准中各项目均不包含维护过程中发生的交通疏导措施费用,如发生应另行计算。
十三、本标准中未编列的项目,按我省现行其他专业册的相关项目及规定的调整系数执行。
十四、本标准注有“××以内”或“××以下”者,均包括××本身;“××以外”或“××以上”者,则不包括××本身。
十五、凡本说明未尽事宜,详见各章节说明和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