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单位工程取费相关规定
1.单位工程的取费,按分部分项工程所在单位工程的专业属性,执行相应的专业收费标准。当本专业工程需参照或借用其他专业工程消耗量标准子目时,其参照或借用子目应随本专业工程取费,但所参照或借用消耗量标准子目部分的工程造价大于本专业子目部分的工程造价时,分别按不同专业取费。
2.槽、坑土石方并入相应专业取费,一般土石方不分工程量大小均按机械土石方工程取费。
3.招投标时,土石方清单工程量宜按照消耗量标准中土石方的工程量计算规则。
4.房屋修缮工程套用定额或“消耗量标准”、费用标准及计费程序,在新的房屋修缮工程定额未编制颁发之前按以下规定处理:
(1)建筑、安装维修工程均执行原《湖南省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缺项部分执行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相应项目,其人工和机械乘以系数1.15;
(2)房屋修缮工程中的建筑(含拆除、装饰工程)均按建筑工程相应标准取费,安装工程(含拆除)按安装工程相应标准取费。
5.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套用定额或“消耗量标准”,费用标准及计费程序,在新的概算定额未编制颁发之前按以下规定处理:
(1)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按现行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规定计算;
(2)直接工程费和施工措施费:建筑工程(含新建装饰装修工程)仍按2001年《湖南省建筑工程概算定额)计算,缺项部分套用消耗量标准;
(3)单独装饰工程、市政、安装、仿古建筑、园林景观绿化、机械土石方、地下综合管廊等工程按“消耗量标准”计算;
(4)材料预算价格按编制期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发布的价格计取;
(5)人工费按市州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发布的系数调整;
(6)机械费按市州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发布的系数调整;
(7)总概算中的预备费按工程费用(即建筑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和安装工程费之和)和工程建设其他费两者之和乘以规定的费率计算,其中基本预备费和价差预备费分别按5%计取;
(8)单位工程概算费用计算程序及费率按附录F规定计算。
二、工程费用相关规定
1.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结算时应按照经专家论证或建设单位认可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结算。
2.本办法中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其费率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其在招投标阶段和竣工结算阶段的计取具体要求如下:
(1)招标投标文件、招标控制价及各类施工图预算编制时,绿色施工安全文明防护措施费均按《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总费率)》表中规定费率执行,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2)竣工结算阶段,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包含固定费率部分和按工程量计算部分。其中固定费率按《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固定费率)》表中规定费率执行,不得优惠;按工程量计算部分则依据实际发生的工作内容计算工程量,套用相应定额或按项计算,并根据专业工程取费表计算管理费、 利润,不得优惠。
3.临时设施费仅包括离建筑物边沿50m以内的临时水源、电源、动力管线,超过者,另行计算。
4.市政道路工程其临时设施费以接入市政的水源电源以红线为界,红线以内的部分包括在临时设施费中,超出红线范围内属于建设单位“三通一平”费用,应按实另计。临时设施费不包括施工便道和便桥。
5.冬雨季施工增加费是指冬雨季施工时,为确保施工安全及工程质量所提供的防寒、防雨等施工条件的人工、材料增加费用,不包括构配件中使用材料:如砼中掺用外加剂。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在施工措施项目费中列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按分部分项工程费和单价措施项目费的1.60‰计取。
6.暂列金额应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规定估算,但不应超过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5%。
7.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包括半成品、成品),其费用作为取费基数时不能扣除;在招标控制价或预算编制时,甲供材料按信息价或市场价计入综合单价,结算时依据实际成交价计入综合单价。
8.招投标阶段材料没有暂估的,应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其数量和单价明细表,投标人按要求填报。工程结算时,根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和单价按实调整。
9.企业管理费中的自检试验费,不包括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费用。招标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明确检验试验费在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中列支的,可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0.50%~1.00%计取,列入暂列金额内,具体金额可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同时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金额填报计入工程总造价。强夯地基,加固工程等特殊工程的检测费用须根据现行检测费用标准增加暂列金额。
10.“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文件列出的内容和要求在其他项目清单中计取,该费用由发包人向总承包人支付计入工程造价。其中,专业工程服务费可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2%计算。
11.“工程配套费”是指在建设单位依法分包的专业工程中,专业工程分包单位利用总包单位脚手架、施工及生活用水用电、临时设施等所发生的费用,应由专业工程分包单位与总承包单位自行协商,并由分包单位支付给总承包单位,不应在各阶段工程造价列项。工程配套费按分部分项工程费为计算基础;参考费率:空调专业3%,其他专业2%。
12.建设工程产品质量标准是按合格产品考虑的,如发包方要求且经评定其质量达到优良工程或鲁班工程者,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双方应在合同中就奖励费用予以约定。费用标准可参照以下规定计取:优质工程奖或年度项目考评优良工地按分部分项工程费与措施项用费总额的1.60%;芙蓉奖按分部分项工程费与措施项目费总额的2.20%;鲁班工程奖按分部分项工程费与措施项目费总额的3.0%。同时获得最高奖项的按最高奖项计取。
1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消耗量标准中所列材料均为可调整价差的材料。
14.人工费调整系数由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人工费调整办法发布调整系数。
15.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机械租赁市场行情、燃油涨跌、人工费变化或专业分包单价变化情况调查测算机械费调整系数,报省站发布该地区机械费调整系数。
16.消耗量标准中脚手架架管等按租赁考虑的材料价格由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场行情发布租赁价格或调整系数。
17.在工程发承包阶段,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应结合拟建工程实际情况考虑具体可行的初步施工方案进行编制;危险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依据招标人确定的专项施工方案计取相关费用;招标阶段未考虑的,在工程实施阶段应根据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计取相关费用。
18.压缩工期措施增加费的计取:建设工程招标阶段确定的工期,按照工期定额(TY01-89-2016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标准压缩工期在5%内(含5% )不计算压缩工期措施增加费。压缩工期超过工期定额的5%者,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压缩工期措施增加费的计费标准。其计费标准可按分部分项工程费与单价措施项目费中的人工费和机械费分别乘以系数确定,参考系数如下:
1)压缩工期在5%以上10%内(含10%)者,乘系数1.05;
2)压缩工期在15%内(含15%)者,乘系数1.10;
3)压缩工期在20%内(含20%)者,乘系数1.15。
4)当招标人要求压缩工期超过20%者,招标人应组织相关专业的专家对施工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承担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责任,压缩工期所增加的人工、材料、机械用量依据专家论证的施工方案计算计入工程造价。
19.提前竣工措施增加费的计取:工程承包合同签订后在履约过程中,承包人应发包人的要求而采取加快工程进度措施,使合同工程工期缩短所发生的费用,其计算方式和标准应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具体约定或根据实际实施情况协商确定。
20.发生不可抗力情形后,建设工程确因需要应复工的,应加强防护措施,保证人、财、物安全,并符合工程所在地政府有关规定,因此而导致工程费用变化,承发包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或按以下规定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防护费: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对不可抗力情形未解控期间(下简称“未解控期间”), 复工需增加的防护物质费用和防护人员费用,由承发包双方按实签证,进入结算,防护费应及时足额支付。
2)人工费:受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导致建筑工人人力资源短缺,工资变化幅度较大,承发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做好建筑工人实名登记和市场工资的调查,未解控期间完成的工程量,其人工费可由承发包双方签证确认并按实调整。
3)材料价格:受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导致材料价格异常波动,承发包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签证并按实调整。
4)在未解控期间,人工费、材料价格、防护措施费用等未进行签证的可按各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系数、材料价格、防护措施费用等各类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及相关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