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说 明
一、本章定额包括绞吸、链斗、抓斗及铲斗式挖泥船,吹泥船,水力冲挖机组及其他共六节。适用于对河、湖、渠、沿海机械疏浚及吹填工程。
二、土、砂分类:
(一) 绞吸、链斗、抓斗、铲斗式挖泥船,吹泥船开挖水下方的泥土及粉细砂分为Ⅰ~Ⅶ类,中、粗砂各分为松散、中密、紧密三类,详见附录4土、砂分级表。
(二) 水力冲挖机组的土类划分为Ⅰ~Ⅳ类,详见附录4水力冲挖机组土类划分表。
三、本章定额的计量单位,除注明者外,均按水下自然方计算。
四、工况级别的确定:本章的挖泥船、吹泥船定额均按一级工况制定。当在开挖区、排(运、卸)泥(砂)区整个作业范围内,受有超限风浪、雨雾、潮汐、水位、流速及行船避让、木排流放、冰凌以及水下芦苇、树根、障碍物等自然条件和客观原因,而直接影响正常施工生产和增加施工难度的时间,应根据当地水文、气象、工程地质资料,通航河道的通航要求,所选船舶的适应能力等,进行统计分析,以确定该影响及增加施工难度的时间,按其占总工期历时的比例,确定其工况级别,并按表8-1所列系数调整其相应的定额。
五、链斗、抓斗、铲斗式挖泥船,其拖轮、泥驳运卸泥(砂)的运距,指自开挖区中心至卸泥(砂)区中心的航程,其中心均按泥(砂)方量的分布状况计算确定。
六、绞吸式挖泥船、链斗式挖泥船及吹泥船,均按其名义生产率划分船型;抓斗、铲斗式挖泥船系按斗容划分。
表8-1
工况 级别 |
绞 吸 式 挖 泥 船 |
链斗、抓斗、铲斗式挖泥船,吹泥船 |
||
平均每班客观影响时间(h) |
工况系数 |
平均每班客观影响时间(h) |
工况系数 |
|
一 |
≤1.0 |
1.00 |
≤1.3 |
1.00 |
二 |
≤1.5 |
1.10 |
≤1.8 |
1.12 |
三 |
≤2.1 |
1.21 |
≤2.4 |
1.27 |
四 |
≤2.6 |
1.34 |
≤2.9 |
1.44 |
五 |
≤3.0 |
1.50 |
≤3.4 |
1.64 |
七、挖泥船定额的人工是指从事辅助工作的用工。不包括陆上排泥管线的安装、拆除、排泥场围堰填筑和维修用工。
八、绞吸式挖泥船:
1. 排泥管:包括水上浮筒管(含浮筒一组、钢管及胶套管各一根,简称浮筒管)及陆上排泥管(简称岸管),分别按管径、组长或根长划分,详见各定额表。
2. 人工:是指从事辅助工作的用工,如对排泥管线的巡视、检修、维护等。当挖泥船定额需要调整时,人工定额亦做相应的调整。
3. 排泥管线长度:是指自挖泥(砂)区中心至排泥(砂)区中心,浮筒管、潜管、岸管各管线长度之和。其中,浮筒管因受水流影响,与挖泥船、岸管连接而弯曲的需要,按浮筒管中心长度乘以1.4的系数。岸管如受地形、地物影响,可据实计算其长度。如所需排泥管线长度介于两定额子目之间时,按“插入法”计算。
各种排泥管线的组(根)时定额,按下式计算后列入定额表中:
排泥管组(根)时定额=排泥管线长÷每(组)根长×挖泥船艘时定额。
使用潜管时,应根据设计长度、所需管径及构成,按前式计算方法列入定额表中。
计算的排泥管组(根)数,均按四舍五入方法取至整数。
4. 本定额均按非潜管制定,如使用潜管时,按该定额子目的人工、挖泥船及配套船舶定额均乘以1.04的系数。但所用潜管的潜、浮所需的动力装置及充水、充气、控制设备等,应根据管径、长度等,另行计列。
5. 如设计总开挖泥(砂)层厚度或分层开挖底层部分的开挖层厚,大于或等于绞刀直径的0.5倍,而小于绞刀直径的0.9倍时,按表8-2所列系数调整挖泥船、配套船舶及人工定额;如设计总开挖泥(砂)层厚度小于绞刀直径的0.5倍时,则不执行本定额。
表8-2
开挖层厚(m)绞刀直径(m) |
≥0.9 |
0.9~0.8 |
0.8~0.7 |
0.7~0.6 |
0.6~0.5 |
系 数 |
1.00 |
1.06 |
1.12 |
1.19 |
1.26 |
6. 绞吸式挖泥船主要性能参考表详见附录10。
7. 定额使用举例:
某河道疏浚工程,据地质资料全部为Ⅲ类土,无通航要求,据水文、气象等资料统计分析,平均每班客观影响时间小于1.0小时,属一级工况。开挖区中心至排放区中心,计算排泥管长度为0.78km,其中需水上浮筒管长0.3km,陆上地形平坦,无地物影响,岸管长度为0.48km。含允许开挖超深值总开挖泥层厚度2.7m,排高8m,挖深8m,选用350m3/h绞吸式挖泥船开挖。定额计算如下:
(1)排泥管线总长度=0.3×1.4+0.48=0.9km,据以查得挖泥船基本定额为26.73艘时/万m3。
(2)超排高=8-6=2m,定额增加系数=(1.015)^2=1.03。
(3)超挖深=8-6=2m,定额增加系数=2×0.03=0.06。
(4)泥层厚度影响系数,总开挖层厚2.7m,分两层开挖,即2.7÷2÷1.45(刀径)=0.93,因大于0.9,不考虑增加系数。
(5)定额综合调整系数=1.03+0.06=1.09。
对无超排高,仅有超挖深时,定额综合调整系数=1+超挖深定额增加系数。如本例无超排高仅有超挖深2m时,定额综合调整系数=1+2×0.03=1.06。 (6)350m3/h绞吸式挖泥船定额=26.73×1.09=29.14艘时/万m3。
(7)拖轮、锚艇、机艇及人工定额,均按综合调整系数进行相应调整。
(8)浮筒管组时定额=300m×1.4÷7.5m/组×29.14=56×29.14=1631.84组时/万m3。
(9)岸管根时定额=480m÷6m/根×29.14=80×29.14=2331.2根时/万m3。
九、链斗式挖泥船:
1. 本定额的泥驳均为开底泥驳,若为吹填工程或陆上排卸时,则改为满底泥驳。
2. 若开挖泥(砂)层厚度(包括计算超深值)小于斗高、而大于或等于斗高1/2时,按开挖定额中人工工时及船舶艘时定额乘以1.25系数计算。
若开挖层厚度小于斗高的1/2时,不执行本定额。
3. 各型链斗式挖泥船的斗高,参考表8-3所列:
表8-3
船 型(m3/h) |
40 |
60 |
100 |
120 |
150 |
180 |
350 |
500 |
斗 高 (m) |
0.45 |
0.45 |
0.8 |
0.7 |
0.67 |
0.69 |
1.23 |
1.4 |
十、抓斗式、铲斗式挖泥船:
1. 本定额的泥驳均为开底泥驳,若为吹填工程或陆上排卸时,应改为满底泥驳。
2. 抓斗式、铲斗式挖泥船疏浚,不宜开挖流动淤泥。
十一、吹泥船:
1. 本定额适用于配合链斗、抓斗、铲斗式挖泥船相应能力的陆上吹填工程。
2. 排泥管线长度、浮筒管组时、岸管根时的计算,按绞吸式挖泥船的规定计算。
十二、水力冲挖机组:
1. 人工:是指组织和从事水力冲挖、排泥管线及其他辅助设施的安拆、移设、检护等辅助工作用工,但不包括排泥区围堰填筑等用工。
2. 本定额适用于基本排高5m,每增(减)1m,排泥管线长度相应增(减)25m。
3. 排泥管线长度:指计算铺设长度,如计算排泥管线长度介于定额两子目之间时,以“插入法”计算。
4. 施工水源与作业面的距离为50~100m。
5. 冲挖盐碱土方时,如盐碱程度较重时,泥浆泵及排泥管台(米)时费用定额中的第一类费用可增加20%。
十三、链斗、抓斗、铲斗式挖泥船,运距超过10km时,超过部分按增运1km的拖轮、泥驳台时定额乘0.90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