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部分 建筑工程
建筑工程按主体建筑工程、交通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外部供电线路工程、其他建筑工程分别采用不同的方法编制。
一、主体建筑工程
1.主体建筑工程概算按设计工程量乘以工程单价进行编制。
2.主体建筑工程量应遵照《水利工程设计工程量计算规则》,按项目划分要求,计算到三级项目。
3.当设计对混凝土施工有温控要求时,应根据温控措施设计,计算温控措施费用,也可以经过分析确定指标后,按建筑物混凝土方量进行计算。
4.细部结构工程。参照水工建筑工程细部结构指标表确定,见表8。
表8 水工建筑工程细部结构指标表
|
混凝土重力 |
混凝土 |
|
|
|
|
项目 |
坝、重力拱 |
双曲 |
土坝、 |
水闸 |
冲砂闸、 |
|
名称 |
坝、宽缝重力 |
拱坝 |
堆石坝 |
|
泄洪闸 |
|
|
坝、支墩坝 |
|
|
|
|
|
单位 |
元/m3 (坝体方) |
元/m3 (坝体方) |
元/m3 (坝体方) |
元/m3 (混凝土) |
元/m3 (混凝土) |
|
综合指标 |
11.9 |
12.6 |
0.84 |
35 |
30.8 |
|
项目 名称 |
进水口 进水塔 |
溢洪道 |
隧洞 |
竖井、 调压井 |
高压管道 |
|
单位 |
元/m3 (混凝土) |
元/m3 (混凝土) |
元/m3 (混凝土) |
元/m3 (混凝土) |
元/m3 (混凝土) |
|
综合指标 |
14 |
13.3 |
11.2 |
14 |
3.0 |
|
项目 名称 |
地面厂房 |
地下厂房 |
地面升压变电站 |
地下升压变电站 |
船闸 |
明渠(衬砌) |
单位 |
元/m3 (混凝土) |
元/m3 (混凝土) |
元/m3 (混凝土) |
元/m3 (混凝土) |
元/m3 (混凝土) |
元/m3 (混凝土) |
综合指标 |
27.3 |
42 |
24.5 |
15.4 |
21.7 |
6.2 |
注:表中综合指标包括多孔混凝土排水管、廊道木模制作与安装、止水工程、伸缩缝工程、接缝灌浆管路、冷却水管路、栏杆、路面工程、照明工程、爬梯、通气管道、坝基渗水处理、排水工程、排水渗井钻孔及反滤料、坝坡踏步、孔洞钢盖板、厂房内上下水工程、防潮层、建筑钢材及其他细部结构工程。
二、交通工程
交通工程投资按设计工程量乘以单价进行计算,也可根据工程所在地区造价指标或有关实际资料,采用扩大单位指标编制。
三、房屋建筑工程
1.水利工程的永久房屋建筑面积,用于生产和管理办公的部分,由设计单位按有关规定,结合工程规模确定;用于生活文化福利建筑工程的部分,在考虑国家现行房改政策的情况下,按主体建筑工程投资的百分率计算。
枢纽工程
50000万元≥投资, 取1.5%~2.0%
100000万元≥投资>50000万元, 取1.1%~1.5%
100000万元<投资, 取0.8 %~1.1 %
引水及河道工程 取 0.5 %~0.8%。
注:在每档中,投资小或工程位置偏远者取大值;反之,取小值。
2.室外工程投资,一般按房屋建筑工程投资的10%~15%计算。
四、供电线路工程
根据设计的电压等级、线路架设长度及所需配备的变配电设施要求,采用工程所在地区造价指标或有关实际资料计算。
五、其他建筑工程
(1)内外部观测工程按建筑工程属性处理。内外部观测工程项目投资应按设计资料计算。如无设计资料时,可根据坝型或其他工程型式,按照主体建筑工程投资的百分率计算:
当材料坝 0.9%~1.1%
混凝土坝 1.1%~1.3%
引水式电站(引水建筑物) 1.1%~1.3%
堤防工程 0.2%~0.3%
(2)动力线路、照明线路、通信线路等三项工程投资按设计工程量乘以单价或采用扩大单位指标编制。
(3)其余各项按设计要求分析计算。
第二部分 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
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投资由设备费和安装工程费两部分组成。
一、设备费,包括设备原价、运杂费、运输保险费和采购保管费。
1.设备原价
以出厂价或设计单位分析论证后的询价为设备原价。
2.运杂费
分主要设备运杂费和其他设备运杂费,均按占设备原价的百分率计算。
(1)主要设备运杂费率(%)
表9 主要设备运杂费率表(%)
|
铁 |
路 |
公 |
路 |
公路直达 |
设备分类 |
基本运距 |
每增运 |
基本运距 |
每增运 |
基本费率 |
|
1000Km |
500Km |
50 Km |
10 Km |
|
水轮发电机组 |
2.21 |
0.40 |
1.06 |
0.10 |
1.01 |
主阀、桥机 |
2.99 |
0.70 |
1.85 |
0.18 |
1.33 |
主变压器 |
|
|
|
|
|
120000KVA及以上 |
3.50 |
0.56 |
2.80 |
0.25 |
1.20 |
120000KVA以下 |
2.97 |
0.56 |
0.92 |
0.10 |
1.20 |
设备由铁路直达或铁路、公路联运时,分别按里程求得费率后叠加计算;如果设备由公路直达,应按公路里程计算费率后,再加公路直达基本费率。
(2) 其他设备运杂费率
表10 其他设备运杂费率表
类别 |
适 用 地 区 |
费率(%) |
I |
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江西、安徽、湖北、湖南、河南、广东、山西、山东、河北、陕西、辽宁、吉林、黑龙江等省、直辖市 |
4~6 |
II |
甘肃、云南、贵州、广西、四川、重庆、福建、海南、宁夏、内蒙古、青海等省、自治区、直辖市 |
6~8 |
工程地点距铁路线近者费率取小值,远者取大值。新疆、西藏地区的费率在表中未包括,可视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3.运输保险费
按有关规定计算。
4.采购及保管费
按设备原价、运杂费之和的0.7%计算。
5.运杂综合费率
运杂综合费率=运杂费率+(1+运杂费率)×采购及保管费率+运输保险费率。
上述运杂综合费率,适用于计算国产设备运杂费。国产设备运杂综合费率乘以相应国产设备原价占进口设备原价的比例系数,即为进口设备的国内段运杂综合费率。
6.交通工具购置费
工程竣工后,为保证建设项目初期生产管理单位正常运行必须配备生产、生活、消防车辆和船只。
计算方法:按表中所列设备数量和国产设备出厂价格加车船附加费、运杂费计算。
表11 交通工具购置指标表
|
|
设 |
备 |
名 |
称 |
及 |
数 |
量 |
(辆 |
艘) |
|
|
工 |
程 |
类 别 |
轿车 |
载重汽车 |
工具车 |
面包车 |
消防车 |
越野车 |
大客车 |
汽船 |
机动船 |
驳船 |
枢纽 |
大(1) |
型 |
2 |
3 |
1 |
2 |
1 |
2 |
1 |
2 |
2 |
|
工程 |
大(2) |
型 |
2 |
2 |
1 |
1 |
1 |
1 |
1 |
1 |
2 |
|
大型 |
线路 |
>300Km |
2 |
8 |
6 |
6 |
|
3 |
3 |
|
|
|
引水 |
长度 |
100~300 Km |
1 |
6 |
4 |
3 |
|
2 |
2 |
|
|
|
工程 |
|
≤100 Km |
|
3 |
2 |
2 |
|
1 |
1 |
|
|
|
大型灌 |
灌排 |
>150万亩 |
1 |
6 |
5 |
5 |
|
2 |
2 |
|
|
|
区或排 |
面积 |
50~150万亩 |
1 |
2 |
2 |
2 |
|
1 |
1 |
|
|
|
涝工程 |
|
|
|
|
|
|
|
|
|
|
|
|
堤防 |
管理 |
1 |
|
6 |
|
2 |
|
2 |
1 |
1 |
2 |
2 |
工程 |
单位 |
2 |
|
2 |
|
1 |
|
1 |
1 |
|
1 |
1 |
|
级别 |
3 |
|
1 |
|
1 |
|
1 |
|
|
|
|
注:堤防工程的管理单位级别请参照水科技[1996]414号文《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
二、安装工程费
安装工程投资按设备数量乘以安装单价进行计算。
第三部分 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
编制方法同第二部分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
第四部分 施工临时工程
一、导流工程
按设计工程量乘以工程单价进行计算。
二、施工交通工程
按设计工程量乘以单价进行计算,也可根据工程所在地区造价指标或有关实际资料,采用扩大单位指标编制。
三、施工场外供电工程
根据设计的电压等级、线路架设长度及所需配备的变配电设施要求,采用工程所在地区造价指标或有关实际资料计算。
四、施工房屋建筑工程
包括施工仓库和办公、生活及文化福利建筑两部分。施工仓库,指为工程施工而临时兴建的设备、材料、工器具等仓库;办公、生活及文化福利建筑,指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包括监理)及设计代表在工程建设期所需的办公室、宿舍、招待所和其他文化福利设施等房屋建筑工程。
不包括列入临时设施和其他施工临时工程项目内的电、风、水,通信系统,砂石料系统,混凝土拌和及浇筑系统,木工、钢筋、机修等辅助加工厂,混凝土预制构件厂,混凝土制冷、供热系统,施工排水等生产用房。
(1)施工仓库。建筑面积由施工组织设计确定,单位造价指标根据当地生活福利建筑的相应造价水平确定。
(2)办公、生活及文化福利建筑
①枢纽工程和大型引水工程,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 I--房屋建筑工程投资;
A--建安工作量,按工程一至四部分建安工作量(不包括办公、生活及文化福利建筑和其他施工临时工程)之和乘以(1+其他施工临时工程百分率)计算;
U--人均建筑面积综合指标,按12~15m2/人标准计算;
P--单位造价指标,参考工程所在地区的永久房屋造价指标(元/ m2 )计算;
N--施工年限,按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合理工期计算;
L--全员劳动生产率,一般不低于60000~100000元/(人·年);施工机械化程度高取大值,反之取小值;
K1 --施工高峰人数调整系数,取1.10;
K2--室外工程系数,取1.10~1.15,地形条件差的可取大值,反之取小值;
K3 --单位造价指标调整系数,按不同施工年限,采用表12中的调整系数;
表12 单位造价指标调整系数表
工期 |
系数 |
2年以内 |
0.25 |
2~3年 |
0.40 |
3~5年 |
0.55 |
5~8年 |
0.70 |
8~11年 |
0.80 |
②河湖整治工程、灌溉工程、堤防工程、改扩建与加固工程按一至四部分建安工作量的百分率计算(表13)。
表13
工期 |
百分率 |
≤ 3年 |
1.5%~2.0% |
>3年 |
1.0%~1.5% |
五、其他施工临时工程
按工程一至四部分建安工作量(不包括其他施工临时工程)之和的百分率计算。
(1)枢纽工程和引水工程为3.0%~4.0%;
(2)河道工程为0.5%~1%。
第五部分 独立费用
一、建设管理费
(一)建设项目管理费
1.建设单位开办费
对于新建工程,其开办费根据建设单位开办费标准和建设单位定员来确定。对于改扩建与加固工程,原则上不计建设单位开办费。
(1)建设单位开办费标准
表14
建设单位人数 |
20人以下 |
21~40人 |
41~70人 |
71~140人 |
140人以上 |
开办费(万元) |
120 |
120~220 |
220~350 |
350~700 |
700~850 |
注:①引水及河道工程按总工程计算,不得分段分别计算。
②定员人数在两个数之间的,开办费由内插法求得。
(2)建设单位定员标准
表15 建设单位定员表
|
|
工程类别及规模 |
|
定员人数 |
|
|
特大型工程 |
如南水北调 |
140以上 |
||
|
综合利用的 |
大(1)型 |
总库容>10亿m3 |
70~140 |
|
枢 纽 工 程 |
水利枢纽工程 |
大(2)型 |
总库容1亿~10亿 m3 |
40~70 |
|
|
200万KW以上 |
90~120 |
|||
|
150万~200万KW |
70~90 |
|||
以发电为主的 |
100万~150万KW |
55~70 |
|||
枢纽工程 |
50万~100万KW |
40~55 |
|||
|
30万~50万KW |
30~40 |
|||
|
30万KW |
20~30 |
|||
枢纽扩建及 |
大型 |
总库容>1亿 m3 |
21~35 |
||
加固工程 |
中型 |
总库容0.1亿~1亿 m3 |
14~21 |
||
引 水及河 道 工 程 |
大型 |
线路总长 |
>300Km |
84~140 |
|
引水 |
线路总长 |
100~300 Km |
56~84 |
||
工程 |
线路总长 |
≤100 Km |
28~56 |
||
大型灌溉或 |
灌溉或排涝面积 >150万亩 |
56~84 |
|||
排涝工程 |
灌溉或排涝面积 50万~150万亩 |
28~56 |
|||
大江大河整治 |
河道长度 |
>300Km |
42~56 |
||
及堤防加固 |
河道长度 |
100~300 Km |
28~42 |
||
工程 |
河道长度 |
≤100 Km |
14~28 |
||
注:①当大型引水、灌溉或排涝、大江大河整治及堤防加固工程包含有较多的泵站、水闸、船闸时,定员可适当增加。
②本定员只作为计算建设单位开办费和建设单位人员经常费的依据。
③工程施工条件复杂者,取大值;反之,取小值。
2.建设单位经常费
(1)建设单位人员经常费。根据建设单位定员、费用指标和经常费用计算期进行计算。
编制概算时,应根据该工程所在地区和编制年的基本工资、辅助工资、工资附加费、劳动保护费以及费用标准调整“六类(北京)地区建设单位人员经常费用指标表”中的费用。
计算公式为:
建设单位人员经常费=费用指标(元/人·年)×定员人数×经常费用计算期(年)
①枢纽、引水工程费用指标:
表16 六类(北京)地区建设单位人员经常费用指标表
序号 |
项目 |
计算公式 |
金额 (元/人年) |
1. |
基本工资 |
|
6420 |
|
工人 |
400元/月×12月×10% |
480 |
|
干部 |
550元/月×12月×90% |
5940 |
2. |
辅助工资 |
|
2446 |
|
地区津贴 |
北京地区无 |
|
|
施工津贴 |
5.3元/天×365×0.95 |
1838 |
|
夜餐津贴 |
4.5元/工日×251工日×30% |
339 |
|
节日加班津贴 |
6420÷251×10×3×35% |
269 |
3. |
工资附加费 职工福利基金 |
1~2项之和8866元的14% |
4432 1241 |
|
工会经费 |
1~2项之和8866元的2% |
177 |
|
职工教育经费 养老保险费 |
1~2项之和8866元的1.5% 1~2项之和8866元的20% |
133 1773 |
|
医疗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 |
1~2项之和8866元的4% 1~2项之和8866元的1.5% |
355 133 |
|
职工失业保险基金 住房公积金 |
1~2项之和8866元的2% 1~2项之和8866元的5% |
177 443 |
4. |
劳动保护费 |
基本工资6420元的12% |
770 |
5. |
小计 |
|
14068 |
6. |
其他费用 |
1~4项之和14068元×180% |
25322 |
7. |
合计 |
|
39390 |
注:工期短或施工条件简单的引水工程费用指标应按河道工程费用指标。
②河道工程费用指标:
表17 六类(北京)地区建设单位人员经常费用指标表
序号 |
项目 |
计算公式 |
金额(元/人年) |
1. |
基本工资 |
|
4494 |
|
工人 |
280元/月×12月×10% |
336 |
|
干部 |
385元/月×12月×90% |
4158 |
2. |
辅助工资 |
|
1628 |
|
地区津贴 |
北京地区无 |
|
|
施工津贴 |
3.5元/天×365×0.95 |
1214 |
|
夜餐津贴 |
4.5元/工日×251工日×20% |
226 |
|
节日加班津贴 |
基本工资4494÷251×10×3×35% |
188 |
3. |
工资附加费 职工福利基金 |
1~2项之和6122元的14% |
3060 857 |
|
工会经费 |
1~2项之和6122元的2% |
122 |
|
职工教育经费 养老保险费 |
1~2项之和6122元的1.5% 1~2项之和6122元的20% |
92 1224 |
|
医疗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 |
1~2项之和6122元的4% 1~2项之和6122元的1.5% |
245 92 |
|
职工失业保险基金 住房公积金 |
1~2项之和6122元的2% 1~2项之和6122元的5% |
122 306 |
4. |
劳动保护费 |
基本工资4494的12% |
539 |
5. |
小计 |
|
9721 |
6. |
其他费用 |
1~4项之和9721元×180% |
17498 |
7. |
合计 |
|
27219 |
③经常费用计算期。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施工总进度和总工期,建设单位人员从工程筹建之日起,至工程竣工之日加六个月止,为经常费用计算期。其中:大型水利枢纽工程、大型引水工程、灌溉或排涝面积大于150万亩工程等的筹建期1~2年,其他工程0.5~1年。
(2)工程管理经常费。枢纽工程及引水工程一般按建设单位开办费和建设单位人员经常费之和的35%~40%计取。改扩建与加固工程、堤防及疏浚工程按20%计取。
(二)工程建设监理费
按照国家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物价)部门有关规定计收。
(三)联合试运转费
费用指标见表18。
表18 联合试运转费用指标表
水电站 |
单机容量(万KW) |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10 |
≤ 20 |
≤ 30 |
≤ 40 |
> 40 |
工程 |
费用(万元/台) |
3 |
4 |
5 |
6 |
7 |
8 |
9 |
11 |
12 |
16 |
22 |
泵站工程 |
电力泵站 |
每千瓦25~30元 |
二、生产准备费
1.生产及管理单位提前进厂费
枢纽工程按一至四部分建安工程量的0.2%~0.4%计算,大(1)型工程取小值,大(2)型工程取大值。
引水和灌溉工程视工程规模参照枢纽工程计算。
改扩建与加固工程、堤防及疏浚工程原则上不计此项费用,若工程中含有新建大型泵站、船闸等建筑物,按建筑物的建安工作量参照枢纽工程费率适当计列。
2.生产职工培训费
枢纽工程按一至四部分建安工作量的0.3%~0.5%计算,大(1)型工程取小值,大(2)型工程取大值。
引水工程和灌溉工程视工程规模参照枢纽工程计算。
改扩建与加固工程、堤防及疏浚工程原则上不计此项费用,若工程中含有新建大型泵站、船闸等建筑物,按建筑物的建安工作量参照枢纽工程费率适当计列。
3.管理用具购置费
枢纽工程按一至四部分建安工作量的0.02%~0.08%计算,大(1)型工程取小值,大(2)型工程取大值。
引水工程及河道工程按建安工作量的0.02%~0.03%计算。
4.备品备件购置费
按占设备费的0.4%~0.6%计算。大(1)型工程取下限,其他工程取中、上限。
注:(1) 设备费应包括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以及运杂费等全部设备费。
(2) 电站、泵站同容量、同型号机组超过一台时,只计算一台的设备费。
5.工器具及生产家具购置费
按占设备费的0.08%~0.2%计算。枢纽工程取下限,其他工程取中、上限。
三、科研勘测设计费
1.工程科学研究试验费
按工程建安工作量的百分率计算。其中:枢纽和引水工程取0.5%;河道工程取0.2%。
3.工程勘测设计费
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格[2002]10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建设及施工场地征用费
具体编制方法和计算标准参照移民和环境部分概算编制规定执行。
五、其他
1.定额编制管理费
按照国家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物价)部门有关规定计收。
2.工程质量监督费
按照国家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物价)部门有关规定计收。
3.工程保险费
按工程一至四部分投资合计的4.5‰~5.0‰计算。
4.其他税费
按国家有关规定计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