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建筑工程
建筑工程按主体建筑工程、交通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外部供电线路工程、其他建筑工程分别采用不同的方法编制。
一、主体建筑工程
1.主体建筑工程概算按设计工程量乘以工程单价进行编制。
2.主体建筑工程量应遵照《水利工程设计工程量计算规则》,按项目划分要求,计算到三级项目。
3.当设计对混凝土施工有温控要求时,应根据温控措施设计,计算温控措施费用,也可以经过分析确定指标后,按建筑物混凝土方量进行计算。
4.细部结构工程。参照水工建筑工程细部结构指标表确定,见表8。
表8 水工建筑工程细部结构指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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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重力
|
混凝土
|
|
|
|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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坝、重力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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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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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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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闸
|
冲砂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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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坝、宽缝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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拱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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堆石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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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洪闸
|
|
坝、支墩坝
|
|
|
|
|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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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m3
(坝体方)
|
元/m3
(坝体方)
|
元/m3
(坝体方)
|
元/m3
(混凝土)
|
元/m3
(混凝土)
|
综合指标
|
11.9
|
12.6
|
0.84
|
35
|
30.8
|
项目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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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水口
进水塔
|
溢洪道
|
隧洞
|
竖井、
调压井
|
高压管道
|
单位
|
元/m3 (混凝土)
|
元/m3 (混凝土)
|
元/m3 (混凝土)
|
元/m3 (混凝土)
|
元/m3 (混凝土)
|
综合指标
|
14
|
13.3
|
11.2
|
14
|
3.0
|
项目
名称
|
地面厂房
|
地下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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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升压变电站
|
地下升压变电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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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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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渠(衬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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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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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m3 (混凝土)
|
元/m3 (混凝土)
|
元/m3 (混凝土)
|
元/m3 (混凝土)
|
元/m3 (混凝土)
|
元/m3 (混凝土)
|
综合指标
|
27.3
|
42
|
24.5
|
15.4
|
21.7
|
6.2
|
注:表中综合指标包括多孔混凝土排水管、廊道木模制作与安装、止水工程、伸缩缝工程、接缝灌浆管路、冷却水管路、栏杆、路面工程、照明工程、爬梯、通气管道、坝基渗水处理、排水工程、排水渗井钻孔及反滤料、坝坡踏步、孔洞钢盖板、厂房内上下水工程、防潮层、建筑钢材及其他细部结构工程。
二、交通工程
交通工程投资按设计工程量乘以单价进行计算,也可根据工程所在地区造价指标或有关实际资料,采用扩大单位指标编制。
三、房屋建筑工程
1.水利工程的永久房屋建筑面积,用于生产和管理办公的部分,由设计单位按有关规定,概算阶段根据房屋建筑设计面积乘以工程所在地单位造价指标计算确定;结合工程规模确定;用于生活文化福利建筑工程的部分,在考虑国家现行房改政策的情况下,按主体建筑工程投资的百分率计算。
A类工程 1.5%~2.0%
B类工程 1.2%~1.8%
注:在每档中,投资小或工程位置偏远者取大值;反之,取小值。
2.室外工程投资,一般按房屋建筑工程投资的10%~15%计算。
四、供电线路工程
根据设计的电压等级、线路架设长度及所需配备的变配电设施要求,采用工程所在地区造价指标或有关实际资料计算。
五、其他建筑工程
1.内外部观测工程按建筑工程属性处理。内外部观测工程项目投资应按设计资料计算。如无设计资料时,可根据坝型或其他工程型式,按照主体建筑工程投资的百分率计算:
当材料坝 0.9%~1.1%
混凝土坝 1.1%~1.3%
引水式电站(引水建筑物) 1.1%~1.3%
堤防工程 0.2%~0.3%
泵站工程 0.7%~0.8%
水闸工程 0.6%~0.7%
注:在每档中,投资小或工程位置偏远者取大值;反之,取小值。
2.动力线路、照明线路、通信线路等三项工程投资按设计工程量乘以单价或采用扩大单位指标编制。
3.其余各项按设计要求分析计算。
第二部分 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
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投资由设备费和安装工程费两部分组成。
一、设备费
1.设备原价
以出厂价或设计单位分析论证后的询价为设备原价。
2.运杂费
分主要设备运杂费和其他设备运杂费,均按占设备原价的百分率计算。
(1)主要设备运杂费率(%)
表7 主要设备运杂费率表(%)
|
铁
|
路
|
公
|
路
|
公路直达
|
设备分类
|
基本运距
|
每增运
|
基本运距
|
每增运
|
基本费率
|
|
1000Km
|
500Km
|
50
Km
|
10
Km
|
|
水轮发电机组
|
2.21
|
0.40
|
1.06
|
0.10
|
1.01
|
主阀、桥机
|
2.99
|
0.70
|
1.85
|
0.18
|
1.33
|
主变压器
|
|
|
|
|
|
120000KVA及以上
|
3.50
|
0.56
|
2.80
|
0.25
|
1.20
|
120000KVA以下
|
2.97
|
0.56
|
0.92
|
0.10
|
1.20
|
设备由铁路直达或铁路、公路联运时,分别按里程求得费率后叠加计算;如果设备由公路直达,应按公路里程计算费率后,再加公路直达基本费率。
(2) 其他设备运杂费率,按设备原价的4%~6%计算。
工程地点距铁路线近者费率取小值,远者取大值。
3.运输保险费
国产设备的运输保险可按省、市有关部门的规定计算。进口设备的运输保险费按有关规定计算。
4.采购及保管费
按设备原价、运杂费之和的0.7%计算。
5.运杂综合费率
运杂综合费率=运杂费率+(1+运杂费率)×采购及保管费率+运输保险费率。
上述运杂综合费率,适用于计算国产设备运杂费。国产设备运杂综合费率乘以相应国产设备原价占进口设备原价的比例系数,即为进口设备的国内段运杂综合费率。
6.交通工具购置费
工程竣工后,为保证建设项目初期生产管理单位正常运行必须配备生产、生活、消防车辆和船只。
计算方法:按表8中所列设备数量和国产设备出厂价格加车船附加费、运杂费计算。
注:堤防工程的管理单位级别请参照水科技[1996]414号文《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
二、安装工程费
安装工程投资按设备数量乘以安装单价进行计算。
第三部分 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
编制方法同第二部分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
第四部分 施工临时工程
一、导流工程
按设计工程量乘以工程单价进行计算。
二、施工交通工程
按设计工程量乘以单价进行计算,也可根据工程所在地区造价指标或有关实际资料,采用扩大单位指标编制。
三、施工场外供电工程
根据设计的电压等级、线路架设长度及所需配备的变配电设施要求,采用工程所在地区造价指标或有关实际资料计算。
四、施工房屋建筑工程
包括施工仓库和办公、生活及文化福利建筑两部分。施工仓库,指为工程施工而临时兴建的设备、材料、工器具等仓库;办公、生活及文化福利建筑,指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包括监理)及设计代表在工程建设期所需的办公室、宿舍、招待所和其他文化福利设施等房屋建筑工程。
不包括列入临时设施和其他施工临时工程项目内的电、风、水,通信系统,砂石料系统,混凝土拌和及浇筑系统,木工、钢筋、机修等辅助加工厂,混凝土预制构件厂,混凝土制冷、供热系统,施工排水等生产用房。
(1)施工仓库。建筑面积由施工组织设计确定,单位造价指标根据当地生活福利建筑的相应造价水平确定。
(2)办公、生活及文化福利建筑
①枢纽工程及施工期较长的水利水电工程(河道治理工程和灌注工程除外),按下列公式计算:
I=(A.u.p)/(n.l)*k1.k2.k3
式中: I--房屋建筑工程投资;
A--建安工作量,按工程一至四部分建安工作量(不包括办公、生活及文化福利建筑和其他施工临时工程)之和乘以(1+其他施工临时工程百分率)计算;
U--人均建筑面积综合指标,按12~15m2/人标准计算;
P--单位造价指标,参考工程所在地区的永久房屋造价指标(元/ m2 )计算;
N--施工年限,按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合理工期计算;
L--全员劳动生产率,一般不低于60000~100000元/(人·年);施工机械化程度高取大值,反之取小值;
K1 --施工高峰人数调整系数,取1.10;
K2--室外工程系数,取1.10~1.15,地形条件差的可取大值,反之取小值;
K3 --单位造价指标调整系数,按不同施工年限,采用表9中的调整系数;
表9 单位造价指标调整系数表
工期
|
系数
|
2年以内
|
0.25
|
2~3年
|
0.40
|
3~5年
|
0.55
|
5~8年
|
0.70
|
8~11年
|
0.80
|
②河湖整治工程、灌溉工程、堤防工程、改扩建与加固工程按一至四部分建安工作量的百分率计算(表10)。
表13
工期
|
百分率
|
≤ 3年
|
1.5%~2.0%
|
>3年
|
1.0%~1.5%
|
五、施工脚手排架工程
施工脚手排架费用概算阶段按主体建筑工程投资的百分率计算,各类工程脚手排架费率见表11
工程名称
|
施工脚手排架费率(%)
|
1. 砼坝、砌石坝
2. 水电站枢纽工程
3. 渡槽
4. 其他建筑物工程
5. 建筑物加固工程
|
1.5~2
1~1.5
6~8
2~4
3~6
|
|
|
|
|
注:中型工程取上限,小型工程取下限;特殊工程项目可根据施工组织设计计算规定。
六、其他临时工程
按工程一至四部分建安工作量(不包括其他施工临时工程)之和的百分率计算。各类工程的百分率规定如下:
1、 水利水电枢纽、引水工程及灌溉工程为3.0~4.0%;
工程施工条件复杂及施工工期较长的工程取大值,反之取小值。
2、 河道治理及堤防工程为0.5%~1.0%;
有衬砌工程取大值,反之取小值。
如设计要求必须采用深井或井点排水等降低地下水措施的工程,可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提供的工程量和相应单价计算。
第五部分 独立费用
一、建设管理费
(一)建设管理费
1、项目建设管理费,包括建设单位开办费和建设单位经常费组成。
1).建设单位开办费
对于新建工程,其开办费根据建设单位开办费标准和建设单位定员来确定。对于改扩建与加固工程以及小型工程,原则上不计建设单位开办费。
(1)建设单位开办费标准
表12
建设单位人数
|
10人以下
|
11~20人
|
21~40人
|
41~70人
|
开办费(万元)
|
40-~60
|
60~120
|
120~220
|
220~350
|
注:①引水及河道工程按总工程计算,不得分段分别计算。
②定员人数在两个数之间的,开办费由内插法求得。
③10人以下,每减少1人,调减指标4.0万/人。
(2)建设单位定员标准
表13 建设单位定员表
工程类别及规模
|
定员人数
|
水利枢纽工程
|
中型
|
总库容0.1-1亿m3
|
14-40
|
小(I)型
|
总库容0.01-0.1亿m3
|
7~14
|
小(II)型
|
总库容0.001-0.01亿m3
|
4~7
|
枢纽扩建及加固
|
中型
|
总库容0.1-1亿m3
|
14-21
|
小型
|
总库容<0.1亿m3
|
4-14
|
引水工程
|
线路总长50-100km
|
14-28
|
线路总长≤50km
|
7-14
|
灌溉或排涝工程
|
灌溉或排涝面积5-50万亩
|
14-30
|
灌溉或排涝面积0.5-5万亩
|
7-14
|
灌溉或排涝面积<0.5万亩
|
4-7
|
江河整治及提防加固工程
|
河道及提防长度100-300km
|
28-42
|
河道及提防长度≤100km
|
14-28
|
水电站工程
|
总装机容量5-30万KW
|
14-30
|
总装机容量1-5万KW
|
7-14
|
总装机容量<1万KW
|
4-7
|
单项建筑物工程
|
中型泵站、水闸、船闸
|
14-21
|
其他小型水利工程
|
|
4-14
|
注:① 本定员只作为计算建设单位开办费和建设单位人员经常费的依据。
② 工程施工条件复杂者,取大值;反之,取小值。
③
引水、灌溉、排涝、江河整治及堤防加固工程中含有较多的泵站、水闸、船闸时,定员可适当增加。
2.建设单位经常费 :包括建设单位人员经常费和工程管理经常费。
(1)建设单位人员经常费。根据建设单位定员、费用指标和经常费用计算期进行计算。
建设单位人员经常费用计算期: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施工总进度和总工期,建设单位人员从工程筹建之日起,至工程竣工之日加六个月止,为经常费用计算期。其中:筹建期为0.5~1年。
改扩建及加固工程、小型水利水电工程以及施工期较短的其他工程,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建设单位开办费和建设单位人员经常费可以合并为“建设单位开办费、经常费”,按一至四部分建安工作量的3.0~5.0%计算。改扩建及加固工程、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取大值;河道堤防、疏浚、小型单项等工程取小值。
建设单位人员经常费指标内容包括基本工资、辅助工资、工资附加费、劳动保护费等组成,按表14计算。
表14 建设单位人员经常费用指标表
序号
|
项目
|
计算公式
|
金额
(元/人年)
|
1.
|
基本工资
|
|
4494
|
|
工人
|
280元/月×12月×10%
|
336
|
|
干部
|
385元/月×12月×90%
|
4158
|
2.
|
辅助工资
|
|
1936
|
|
施工津贴
|
4.5元/天×365×0.95
|
1560
|
|
夜餐津贴
|
3.75元/工日×251工日×20%
|
188
|
|
节日加班津贴
|
4494÷251×10×3×35%
|
188
|
3.
|
工资附加费
职工福利基金
|
1~2项之和6430元的14%
|
4432
900
|
|
工会经费
|
1~2项之和6430元的2%
|
129
|
|
职工教育经费
养老保险费
|
1~2项之和6430元的1.5%
1~2项之和6430元的20%
|
96
1286
|
|
医疗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
|
1~2项之和6430元的4%
1~2项之和6430元的1.5%
|
257
96
|
|
职工失业保险基金
住房公积金
|
1~2项之和6430元的2%
1~2项之和6430元的5%
|
129
322
|
4.
|
劳动保护费
|
基本工资4494元的12%
|
539
|
5.
|
小计
|
1~4项之和
|
10184
|
6.
|
其他费用
|
1~4项之和10184元×180%
|
18331
|
7.
|
合计
|
5~6项之和
|
28515
|
(2)工程管理经常费。工程管理经常费按建设单位开办费和建设单位人员经常费之和的20%~35%计算。其中:枢纽及引水工程取大值,改扩建与加固工程、疏浚工程及小型单项工程取小值。
(二)工程建设监理费
工程建设监理费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计算。
(三)联合试运转费
费用指标见表15。
表15 联合试运转费用指标表
水电站工程
|
单机容量(万KW)
|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10
|
|
费用(万元/台)
|
3
|
4
|
5
|
6
|
7
|
8
|
9
|
|
泵站工程
|
电力(kw)
|
每千瓦30~40元
|
|
|
|
|
|
|
|
|
|
|
|
|
(四)、竣工检测等专项费用: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计算。
(五)、其他费用: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生产准备费
1.生产及管理单位提前进厂费
枢纽工程、泵站、水闸、船闸及水电站等单项建筑物按一至四部分建安工程量的0.4%~0.6%计算。中型工程取小值,小型工程取大值。
引水和灌溉工程视工程规模参照枢纽工程计算。
改扩建与加固工程、堤防、河道及疏浚工程、不单独设置管理单位或管理单位不需要新增管理定员的工程等,原则上不计此项费用。
2.生产职工培训费
枢纽工程、泵站、水闸、船闸及水电站等单项建筑物工程按一至四部分建安工作量的0.5%~0.7%计算。中型工程取小值,小型工程取大值。
引水和灌溉工程视工程规模参照枢纽工程计算。
改扩建与加固工程、堤防及疏浚工程、不单独设置管理单位或管理单位不需要新增管理定员的工程,原则上不计此项费用。改扩建与加固工程中,根据工程管理需要增设计算机监控系统、电视监控系统以及水文(水情)自动测报系统等先进管理技术的,可适当计列培训费。
3.管理用具购置费
枢纽工程、泵站、水闸、船闸及水电站等单项建筑物按一至四部分建安工程量的0.08%~0.1%计算。中型工程取小值,小型工程取大值。
引水及河道工程按建安工作量的0.02%~0.03%计算。
4.备品备件购置费
按占设备费的0.6%~1.0%计算。中型工程取小值,小型工程取大值。
注:(1) 设备费应包括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以及运杂费等全部设备费。
(2) 电站、泵站同容量、同型号机组超过一台时,只计算一台的设备费。
5.工器具及生产家具购置费
按占设备费的0.2%~0.5%计算。中型工程取小值,小型工程取大值。
三、科研勘测设计费
1.工程科学研究试验费
按工程建安工作量的百分率计算。其中:枢纽和引水工程取0.5%;河道治理和灌溉工程取0.2%。
2.工程勘测设计费
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格[2002]10号文件规定执行。
注: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格[2002]10号文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中未包含水利工程项目建议书阶段和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勘测设计收费,发生时按有关规定标准分别另计。
四、建设及施工场地征用费
具体编制方法和计算标准参照移民和环境部分概算编制规定执行。
五、其他
1.定额编制管理费
停止收取。
2.工程质量监督费
工程质量监督费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皖价房【2001】411号文规定,按建安工作量的0.2%~0.23%计算。在城市规划区以内的质量监督工程取小值,在城市规划区以外的质量监督工程取大值。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列。
3.工程保险费
工程保险费按工程一至四部分投资合计的4.5‰~5.0‰计算。(一般不透保险的工程不计此项费用)。
4.其他税费
按国家规定应交纳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税费按规定计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