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以下简称机械定额)适用于新建、扩建及改造工程的机械设备安装工程。
二、本机械定额若用于旧设备安装时,旧设备的拆除费用,按相应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的50%计算。
三、本定额主要依据的标准、规范: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3)
2.《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 50231-98)。
3.《金属切削机床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1-98)。
4.《锻压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2-98)。
5.《铸造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7-98)。
6.《压缩机、风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5-98)。
7.《制冷设备、空气分离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4-98)。
8.《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8-98)。
9.《连续输送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0-98)。
10.《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汽轮机组篇)(DL 5011-92)。
11.《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锅炉机组篇)(DL/T 5047-95)。
12.《化工机器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通用规定)(HGJ 203-83)。
13.《化工机器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对置式压缩机)(HGJ 204-83)。
14.《化工机器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离心式压缩机)(HGJ 205-92)。
15.《化工机器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小型活塞式压缩机)(HGJ 206-92)。
16.《化工机器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化工泵用)(HGJ 207-83)。
17.《机械产品目录》(1996年)
18.《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2001年)。
19.《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00年)。
四、本机械定额除各章另有说明外,均包括下列工作内容:
1.安装主要工序:施工准备,设备、材料及工、机具水平搬运,设备开箱、点件、外观检查、配合基础验收、铲麻面、划线、定位、起重机具装拆、清洗、吊装、组装、连接、安放垫铁及地脚螺栓,设备找平、调平、精平、焊接、固定、配合二次灌浆、单机试运转。
2.人字架、三角架、环链手拉葫芦、滑轮组、钢丝绳等起重机具及其附件的领用、搬运、搭拆、退库等。
3.施工及验收规范中规定的调整、试验及无负荷试运转。
4.与设备本体联体的平台、梯子、栏杆、支架、屏盘、电机、安全罩以及设备本体第一个法兰以内的管道安装。
5.工种间交叉配合的停歇时间,临时移动水、电源时间,以及配合质量检查、交工验收、收尾结束等工作。
五、本机械定额除各章另有说明外,均不包括下列内容,发生时应另行计算:
1.设备自设备仓库运至安装现场指定堆放地点的搬运工作。
2.因场地狭小,有障碍物(沟、坑)等所引起的设备、材料、机具等增加的二次搬运、装拆工作。
3.设备基础的预压、铲磨、地脚螺栓孔的修整、二次灌浆,以及在木砖地层上安装设备所需增加的内容。
4.设备构件、机件、零件、附件、管道及阀门、基础及基础盖板等的修理、修补、修改、加工、制作、焊接、煨弯、研磨、防震、防腐、保温、刷漆以及测量、透视、探伤、强度试验等工作。
5.特殊技术措施及大型临时设施以及大型设备安装所需的专用机具等费用。
6.设备本体无负荷试运转所用的水、电、气、油、燃料等。
7.负荷试运转、联合试运转、生产准备试运转。
8.专用垫铁、特殊垫铁、(如螺栓调整垫铁、球型垫铁等)和地脚螺栓。
9.脚手架搭拆。
10.设计变更或超规范要求所需增加的费用。
11.设备的拆装检查(或解体拆装)。
12.电气系统、仪表系统、通风系统、设备本体第一个法兰以外的管道系统的安装、调试工作;非与设备本体联体的附属设备或附件(如平台、梯子、栏杆、支架、容器、屏盘等)的制作、安装、刷油、防腐、保温等工作。
六、遇有下列情况,按相应定额项目调整消耗量:
1.设备安装超高:设备(第七章电梯安装除外)底座的安装标高,如超过地平面正或负10m时,则定额的人工和机械按下表乘以调整系数:
设备底座标高(±m以内) |
15 |
20 |
25 |
30 |
40 |
50 |
60 |
80 |
100 |
调整系数 |
1.15 |
1.20 |
1.25 |
1.30 |
1.40 |
1.50 |
1.60 |
1.75 |
1.90 |
注:安装标高超过100m时,每增加20m,调整系数增加10个百分点。
2.在洞库、暗室内施工时,其定额人工、机械的消耗量增加15%。
七、关于下列工程内容,是按定额消耗量为基础计价后进行测算综合取定的,其计算方法规定如下:
1.金属桅杆及人字架等一般起重机具的摊销,可按设备安装定额基价的3%计取,计入材料费。
2.制冷站(库)、空压站、乙炔站、水压机蓄势站、小型制氧站、煤气站等工程的系统调整费,按各站工艺系统内全部安装工程人工费的35%计算(不包括间接费),其中工资占50%。在计算系统调整费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上述系统调整费限于全部采用《安徽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中C.1机械设备安装工程、C.2电气设备安装工程、C.5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C.6工业管道工程、C.14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五册内有关定额的站内工艺系统安装工程,方可计取上述系统调整费。
(2)各站内工艺系统安装工程的人工费,必须全部由上述五册中有关定额的人工费组成,如上述五册有缺项而采用其他定额时,则该部分的人工费在计算系统调整费时应予扣除,不参加系统调整费的计算。
工程量计算规则
1.本册定额除另有说明者外,均以“台”为计量单位,以设备重量“t”划分定额项目。设备重量均以设备的铭牌重量为准;如无铭牌重量的,则以产品目录、样本、说明书所注的设备净重量为准。
2.计算设备重量时,除另有规定者外,应按设备本体及联体的平台、梯子、栏杆、支架、屏盘、电机、安全罩和设备本体第一个法兰以内的管道等全部重量计算。
1.金属切削设备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以设备重量“t”分列定额项目。
2.气动踢木器以“台”为计量单位,按单面卸木和双面卸木分列定额项目。
3.带锯机保护罩制作与安装以“个”为计量单位,按规格分列定额项目。
三、锻压设备安装
1.铸造设备中抛丸清理室的安装,以“室”为计量单位,以室所含设备重量“t”分列定额项目,计算设备重量应包括抛丸机、回转台、斗式提升机、螺旋输送机、电动小车及框架、平台、梯子、栏杆、漏斗、漏管等金属结构件的总重量。
2.铸铁平台安装以“t”为计量单位,按方形平台或铸梁式平台的安装方式(安装在基础上或支架上)及安装时灌浆与不灌浆分列定额项目。
1.铸造设备中抛丸清理室的安装,以“室”为计量单位,以室所含设备重量“t”分列定额项目,计算设备重量应包括抛丸机、回转台、斗式提升机、螺旋输送机、电动小车及框架、平台、梯子、栏杆、漏斗、漏管等金属结构件的总重量。
2.铸铁平台安装以“t”为计量单位,按方形平台或铸梁式平台的安装方式(安装在基础上或支架上)及安装时灌浆与不灌浆分列定额项目。
1.起重机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起重机主钩的起重量“t”和跨距“m”分列定额项目。
2.双小车起重机以“台”为计量单位,按两个小车的起重量“t”分列定额项目。
3.双钩挂梁桥式起重机以“台”为计量单位,按两个钩的起重量“t”分列定额项目。
4.梁式起重机、臂行及旋臂起重机、电动葫芦及单轨小车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起重机的起重量“t”和不同类型及名称的起重机分列定额项目。
1.起重机轨道安装以单根轨道长度每“10m”为计量单位,按轨道的标准图号、型号、固定型式和纵、横向孔距安装部位等来分列定额项目。
2.车档制作按施工图示尺寸,以“t”为计量单位。车档安装以“每组4个”为计量单位,按每个重量“t”分列定额项目。
1.斗式提升机以“台”为计量单位,按提升机型号及提升高度分列定额项目。
2.刮板输送机以“组”为计量单位,按输送长度除以双驱动装置组数及槽宽分列定额项目。
3.板式(裙式)以“台”为计量单位,按链轮中心距和链板宽度分列定额项目。
4.螺旋输送机以“台”为计量单位,按公称直径和机身长度分列定额项目。
5.悬挂式输送机以“台”为计量单位,按驱动装置、转向装置、拉紧装置和重量分列定额项目。
6.链条安装以“m”为计量单位,按链片式、链板式、链环式、试运转、抓取器分列定额项目。
7.固定式胶带输送机以“台”为计量单位,按带宽和输送长度分列定额项目。
8.卸矿车及皮带秤以“台”为计量单位,按带宽分列定额项目。
1.电梯安装均以“部”为计量单位,按层、站数分列定额项目。厅门按每层一门、轿厢门按每部一门为准,如需增减时,按增减厅门、轿厢门的相应定额项目计算;电梯提升高度,以每层4m以内为准,超过4m时,按增减提升高度相应定额计算。
2.电梯增减厅门、轿厢门以“个”为计量单位,按手动、电动和小型杂物电梯分列定额项目,增减提升高度以“m”为计量单位,按每提升1m计算。
3.辅助项目的金属门套安装以“套”为计量单位,直流电梯发电机组安装以“组”为计量单位;角钢牛腿制作安装以“个”为计量单位;电梯机器钢板底座制作以“座”为计量单位;按交流电梯和直流电梯分列定额项目。
1.风机、泵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以设备重量“t”分列定额项目。在计算设备重量时,直联式风机、泵,以本体及电机、底座的总重量计算;非直联式的风机和泵,以本体和底座的总重量计算,不包括电动机重量。
2.深井泵的设备重量以本体、电动机、底座及设备扬水管的总重量计算。
3.DB型高硅铁离心泵以“台”为计量单位,按不同设备型号分列定额项目。
1.压缩机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以设备重量“t”分列定额项目。在计算设备重量时,按不同型号分别计算。
2.活塞式V、W、S型压缩机及压缩机组的设备重量,按同一底座上的主机、电动机、仪表盘及附件、底座等的总重量计算。
3.活塞式L型及Z型压缩机、螺杆式压缩机、离心式压缩机,不包括电动机等动力机械的重量。电动机应另执行电动机安装定额项目。
4.活塞式D、M、H型对称平衡压缩机的设备重量,按主机、电动机及随主机到货的附属设备的总重量计算,不包括附属设备的安装,附属设备的安装按相应定额另行计算。
1.电弧炼钢炉、无芯工频感应电炉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以设备容量“t”分列定额项目。
2.冲天炉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熔化率(t/h)分列定额项目。
3.加热炉及热处理炉在计算设备重量时,如为整体结构(炉体已组装并有内衬砌体),应包括内衬砌体的重量,如为解体结构(炉体为金属结构件,需要现场组合安装,无内衬砌体)时,则不包括内衬砌体的重量。对内衬砌体部分,执行第四册《炉窑砌筑工程》定额相应项目及工程量计算规则。
十二、煤气发生设备安装
1.煤气发生设备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按炉膛内径和设备重量分列定额项目。
2.在安装煤气发生炉时,如其炉膛内径与定额规定相近、重量超过10%以上时,按下列公式求得重量差系数,按下表调整。
设备重量差系数(以内) |
1.1 |
1.2 |
1.4 |
1.6 |
1.8 |
定额调整系数 |
1.0 |
1.1 |
1.2 |
1.3 |
1.4 |
3.洗涤塔电器滤清器竖管附属设备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分列定额项目。
4.乙炔发生器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规格(m3/h以内)分列定额项目。
5.煤气发生设备的附属设备及其他容器构件以“t”为计量单位,按单位重量在0.5t以内和大于0.5t分列定额项目。
6.煤气发生设备分节容器外壳组焊,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外径(m以内/组成节数)分列定额项目。
1.制冰设备、润滑油处理设备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类别、名称、型号及重量分列定额项目。
2.冷风机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名称、冷却面积及重量分列定额项目。
3.地脚螺栓孔灌浆,设备底座与基础间灌浆,以“m3”为计量单位,按设备灌浆体积以“m3以内”分列定额项目。
4.立式、卧式管壳式冷凝器、蒸发器、淋水式冷凝器、蒸发式冷凝器、立式蒸发器、中间冷却器均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冷却或蒸发面积(m2以内)分列定额项目。
5.立式低压循环储液器和卧式高压储液器(排液桶)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名称和设备容积(m3以内)分列定额项目。
6.氨油分离器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直径(mm以内)分列定额项目。
7.氨液分离器和空气分离器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名称、规格分列定额项目。
8.氨气过滤器和氨液过滤器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名称及设备直径(mm以内)分列定额项目。
9.玻璃钢冷却塔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处理水量(m3/h以内)分列定额项目。
10.集油器、油视镜、紧急泄氨器以“台”或“支”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名称及设备直径(mm以内)分列定额项目。
11.制冷容器单位试密与排污以“每次/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容量(m3以内)分列定额项目。
12.储气罐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容量(m3以内)分列定额项目。
13.小型空气分离塔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型号规格分列定额项目。
14.小型制氧机械附属设备中,洗涤塔、加热器、储氧器、充氧台、干烧器、碱水拌和器以“组”为计量单位,纯化器以“套”为计量单位。以上附属设备均按设备名称及型号分列定额项目。
15.零星小型金属结构件制作与安装,以“每100kg”为定额计量单位,按金属结构件单体重量(kg)分列制作与安装。
16.冷风机的设备重量按冷风机本体、电动机及底座的总重量计算。柴油发电机组的设备重量按机组的总重量计算,凡是在同一底座上的机组,按主机、辅机及底座的总重量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