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节 建设工程造价构成
建设工程造价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见表1)
表1 建设工程造价构成表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
直 接 费 |
直接工程费 |
1.人工费 |
|
2.材料费 |
||||
3.施工机械使用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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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 施 费 |
施 工 技 术 措 施 费 |
1.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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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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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脚手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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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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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施工排水、降水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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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垂直运输机械及超高增加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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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构件运输及安装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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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施工技术措施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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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总承包服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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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 工 组 织 措 施 费 |
10.环境保护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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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文明施工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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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安全施工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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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临时设施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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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夜间施工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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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二次搬运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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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冬雨季施工增加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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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工程定位复测、工程交点、场地清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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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室内环境污染物检测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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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缩短工期措施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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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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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其他施工组织措施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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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 接 费 |
企业管理费 |
1.管理人员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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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办公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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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差旅交通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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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固定资产使用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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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工具用具使用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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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劳动保险费 |
续表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
间 接 费 |
企业管理费 |
7.工会经费 |
8.职工教育经费 |
|||
9.财产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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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财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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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税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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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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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费 |
1.工程排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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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程定额测定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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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社会保障费(1、养老保险费2、失业保险费3、医疗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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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住房公积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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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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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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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金 |
注:表中措施费仅列通用项目,各专业工程的措施项目可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
一、直接费
直接费由直接工程费和措施费组成。
(一)直接工程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
1.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内容包括:
(1)基本工资:是指发放给生产工人的基本工资。
(2)工资性补贴: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工资有关补贴,详见建标(2003)206号文。
(3)生产工人辅助工资:是指生产工人年有效施工天数以外非作业天数的工资,包括职工学习、培训期间的工资,调动工作、探亲、休假期间的工资,因气候影响的停工工资,女工哺乳期间的工资,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工资及产、婚、丧假期的工资。
(4)职工福利费:只指按规定标准计提的职工福利费。
(5)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购置费及修理费,徒工服装补贴,防暑降温费,在有碍身体健康环境中施工的保健费用等。
2.材料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的费用。内容包括:
(1)材料原价(或供应价格)。
(2)材料运杂费:是指材料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3)运输耗损费:是指材料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损耗。
(4)采购及保管费:是指为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过程中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包括:采购费、仓储费、工地保管费、仓储耗损。
(5)检验试验费:是指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设实验室进行实验所耗用的材料和化学药品等费用。不包括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费和建设单位对具有出厂合格证明的材料进行检验,对构件做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的费用。
3.施工机械使用费:是指施工机械作业所发生的机械使用费以及机械安拆费和场外运费。
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应由下列七项费用组成:
(1)折旧费:指施工机械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内,陆续收回其原值及购置资金的时间价值。
(2)大修理费:指施工机械按规定的大修理间隔台班进行必要的大修理,以恢复其正常功能所需的费用。
(3)经常修理费:指施工机械除大修理以外的各级保养和临时故障排除所需的费用。包括为保障机械正常运转所需替换设备与随机配备工具附具的摊销和维护费用,机械运转中日常所需润滑与擦拭的材料费用及机械停滞期间的维护和保养费用等。
(4)安拆费及场外运费:安拆费指施工机械在现场进行安装与拆卸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和试运转费用以及机械辅助设施的折旧、搭设、拆除等费用;场外运费指施工机械整体或分体自停放地点运至施工现场或由一施工地点运至另一个施工地点的运输、装卸、辅助材料及架线等费用。
(5)人工费:指机上司机(司炉)和其他操作人员的工作日人工费用及上述人员在施工机械规定的年工作台班以外的人工费。
(6)燃料动力费:指施工机械在运转作业中所消耗的固体燃料(煤、木柴)、液体燃料(汽油、柴油)及水、电等。
(7)养路费及车船使用税:指施工机械按照国家规定和有关部门规定应交纳的养路费、车船使用税、保险费及年检费等。
(二)措施费: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非工程实体项目的费用。由施工技术措施费和施工组织措施费组成。定额中所列项目是通用项目,专用项目应结合各专业工程和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
1.施工技术措施费内容包括:
(1)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拆费:是指机械整体或分体自停放地点运至施工现场或由某一施工地点运至另一个施工地点,所发生的机械进出场运输转移费用及机械在施工现场进行安装、拆卸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试运转费和安装所需的辅助设施的费用。
(2)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费:是指混凝土施工过程中需要的各种钢模板、木模板、支架等的支、拆、运输费用及模板、支架的摊销(或租赁)费用。
(3)脚手架费:是指施工需要的各种脚手架搭、拆、运输费用及脚手架的摊销(或租赁)费用。
(4)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是指竣工验收前,对已完工程及设备进行保护所需的费用。
(5)施工排水、降水费:是指为确保工程在正常条件下施工,采取各种排水、降水措施降低地下水位所发生的各种费用。
(6)垂直运输机械及超高增加费:指工程施工需要的垂直运输机械使用费和建筑物高度超过20m时,人工、机械降效等所增加的费用。
(7)构件运输及安装费:指混凝土、金属构件、门窗等自堆放地或构件加工厂至施工吊装点的运输费用,以及混凝土、金属构件的吊装费用。
(8)其他施工技术措施费:是指根据各专业特点、各地区和工程情况所需增加的施工技术措施费用。
(9)总承包服务费:指为配合、协调招标人进行的工程分包和材料采购所需的费用。
2.施工组织措施费内容包括:
(1)环境保护费:是指施工现场为达到环保部门要求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2)文明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3)安全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一般包括安全防护用具和服装,施工现场的安全警示、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检查和编制安全措施方案等发生的费用。
(4)临时设施费:是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筑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等。
临时设施包括:临时宿舍、文化福利及公用事业房屋与构筑物,仓库、办公室、加工厂以及规定范围内道路、水、电、管线等临时设施和小型临时设施。
临时设施费用包括: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费或摊销费。
(5)夜间施工费:是指因夜间施工所发生的夜班补助费、夜间施工降效、夜间施工照明设备摊销及照明用电等费用。
(6)二次搬运费:是指因施工场地狭小等特殊情况而发生的二次搬运费用。
(7)冬雨季施工增加费:指在冬、雨季施工期间,为保证工程质量,采取保温、防护措施所增加的费用,防雨、防滑、排雨水等措施费,以及因工效和机械作业效果降低所增加的费用。
(8)工程定位复测、工程点交、场地清理费:是指开工前测量、定位、钉龙门板桩及经规划部门派员复测的费用;办理竣工验收,进行工程点交的费用;以及竣工后室内清扫等场地清理所发生的费用。
(9)室内环境污染物检测费:是指为保护公众健康,维护公共利益,对民用建筑中由于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产生的室内环境污染物进行检测所发生的费用。
(10)缩短工期措施费:是指由于建设单位原因,要求施工工期少于合理工期、施工单位为满足工期的要求而采取相应措施发生的费用。
(11)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是指施工生产所需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生产工具及检验用具的购置、摊销和维修费。
(12)其他施工组织措施费:是指根据各专业特点、地区和工程特点所需增加的施工组织措施费用。
二、间接费
间接费由企业管理费、规费组成。
(一)企业管理费:是指建筑安装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的费用包括:
1.管理人员工资:是指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
2.办公费:是指企业管理办公用的文具、纸张、账表、印刷、邮电、书报、会议、水电和集体取暖(包括现场临时宿舍取暖)用煤等费用。
3.差旅交通费:是指职工因公出差、调动工作的差旅费、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误餐补助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费,职工离退休、退职一次性路费,工伤人员就医路费,工地转移费以及管理部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油料、燃料、养路费等。
4.固定资产使用费:是指管理和实验部门及附属生产单位使用的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设备仪器等的折旧、大修、维修或租赁费。
5.工具用具使用费:是指管理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生产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和检验、实验、测绘、消防用具等的购置、维修和摊销费。
6.劳动保险费:是指由企业支付离退休职工的异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职金、六个月以上的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金、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各项经费。
7.工会经费:是指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计提的工会经费。
8.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按职工工资总额计提的费用。
9.财产保险费:是指施工管理用财产、车辆保险。
10.财务费:是指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种费用。
11.税金:是指企业按规定交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12.其他:包括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业务招待费、绿化费、广告费、公证费、法律顾问费、审计费、咨询费等。
(二)规费:是指省级以上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批准必须缴纳的费用(简称规费)。规费具有强制性,属不可竞争性费用,在执行中不得随意调整。包括:
1.工程排污费:是指施工现场按规定缴纳的工程排污费。
2.工程定额测定费:是指按规定支付工程造价(定额)管理部门的定额测定费。
3.社会保障费:
(1)养老保险费: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2)失业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3)医疗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4.住房公积金: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5.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是指按照建筑法规定,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建筑安装施工人员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
三、利润
是指施工企业完成所承包工程获得的盈利。
四、税金
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水利建设基金。
第二节 建设工程造价计算程序
安徽省建设工程(包括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综合单价法。该方法是指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施工技术措施费项目的单价采用除规费、税金外的全费用单价(综合单价)的一种计价方法,规费、税金单独计取。综合单价是指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
一、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施工技术措施清单项目综合单价计算程序
(一)基本单位的分项工程综合单价计算程序。
分项综合单价是指组成某个清单项目的各个分项工程内容的综合单价,计算程序见表2。
表2 基本单位的分项工程综合单价计算程序表
序号 |
费用项目 |
计算公式 |
|
一 |
直接工程费 |
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 |
|
|
其 中 |
1.人工费 |
|
2.机械费 |
|
||
二 |
企业管理费 |
(1+2)×相应企业管理费费率 |
|
三 |
利润 |
(1+2)×相应利润率 |
|
四 |
综合单价 |
一+二+三 |
(二)分项施工技术措施项目综合单价计算程序
分项施工技术措施项目综合单价计算程序见表3。
表3 分项施工技术措施项目综合单价计算程序表
序号 |
费用项目 |
计算公式 |
|
一 |
分项施工技术措施费 |
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 |
|
|
其 中 |
1.人工费 |
|
2.机械费 |
|
||
二 |
企业管理费 |
(1+2)×相应企业管理费费率 |
|
三 |
利润 |
(1+2)×相应利润率 |
|
四 |
综合单价 |
一+二+三 |
(三)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施工技术措施清单项目综合单价计算程序。
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是指给定的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即基本单位的清单项目所包括的各个分项工程内容的工程量分别乘以相应综合单价的小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清单项目所含分项工程内容的综合单价×其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
清单项目所含分项工程内容的综合单价可参照“安徽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综合单价”(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等)。
2.施工技术措施清单项目综合单价计算如下:
施工技术措施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分项施工技术措施项目综合单价×其工程量) ÷清单项目工程量。
施工技术措施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可参照“安徽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综合单价”(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等)。
二、施工组织措施项目清单费计算
施工组织措施项目清单费一般按照直接工程费和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费中的“人工费+机械费”为取费基数乘以相应的费率计算。
三、单位工程造价计算程序
建设工程中各单位工程的取费基数为人工费与机械费之和,其中工程造价计算程序见表4。
表4 建设工程造价计算程序表
序号 |
费用项目 |
计算方法 |
|
一 |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费 |
∑(分部分项工程量×综合单价) |
|
|
其 中 |
1.人工费 |
|
2.机械费 |
|||
二 |
措施项目清单费 |
(一)+(二) |
|
|
(一)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费 |
∑(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综合单价 |
|
|
其 中 |
3.人工费 |
|
4.机械费 |
|||
|
(二)施工组织措施项目清单费 |
∑(1+2+3+4)×费率 |
|
三 |
其他项目清单费 |
按清单计价要求计算 |
|
四 |
规 费 |
规费(一) |
(1+3)×规定的相应费率 |
规费(二) |
(一+二+三)×规定的相应费率 |
||
五 |
税金 |
(一+二+三+四)×规定的相应费率 |
|
六 |
建设工程造价 |
一+二+三+四+五 |
注:规费(一)是指工程排污费、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
规费(二)是指工程定额测定费。
第三节 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费用定额的适用范围
一、建筑工程
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新建、扩建项目的房屋建筑工程,各种设备基础、管道沟基础。一般炉体砌筑、场地平整,各种混凝土构件、木构件,以及附属于一个单位工程内的挖方或填方量不超过5000m3的土石方工程等。
二、安装工程
适用于机械设备、电气设备、热力设备,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安装,工业管道工程,给排水、采暖、燃气,通风空调,消防,自动化控制仪表,炉窑砌筑,刷油、防腐绝热等安装工程。
三、装饰装修工程
适用于新建、改建建筑室内外装饰工程和二次装饰装修工程。
四、市政工程
适用于城市道路、桥涵、隧道、河道排水及护岸给排水、集中供热、燃气工程以及附属于一个单位工程内挖方或填方量不超过5000m3的土石方工程等。
五、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
适用于园林景区、绿化和仿古建筑工程,以及附属于一个单位工程内挖方或填方量不超过5000m3土石方工程等。
六、专业工程
(一)专业土石方工程
适用于单独编制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如堤坝、沟渠、人工湖、游泳池、机场、运动场、不带基础砌筑的管道沟、场地平整等项目,或一个单位工程内挖方或填方量分别超过5000m3的土石方工程等。
(二)专业打桩工程
适用于单独承担各种钢筋混凝土、钢筋桩的制作、打桩工程。也适用于分包单位向总包单位的结算。
(三)钢结构工程
适用于单独承担金属结构构件的柱、梁(吊车梁)、屋架、楼梯、平台等的制作、安装工程,也适用于分包单位向总包单位的结算。
(四)构筑物及其他工程
适用于单独承担的单独车库、冷库、锅炉房、变电所、水塔、烟囱、贮藏池等。
(五)其他专业工程适用于定额所列项目以外的,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具有专业工程资质的企业组织施工的工程项目。
第四节 建设工程取费的计算规定
1.建设工程取费以 “人工费+机械费”为计算基数。“人工费+机械费”是指直接工程费与施工技术措施费中的人工费与机械费之和,其中人工费不包括机上人工、机械费不包括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拆费。
2.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按建设工程消耗定额项目或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及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计算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乘以相应单价计算。
3.措施费项目应根据省清单计价依据或措施项目清单,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确定。施工技术措施费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相应的消耗量定额计算。施工组织措施费可按本清单费用定额计算,其中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组成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投标报价取费时不应低于弹性区间费率下限的90%。
4.企业管理费费率和利润率是根据工程类别确定的。工程类别执行本清单费用定额“第三章工程类别划分标准”的规定。
5.规费应按本清单费用定额规定的费率计取。其中规费费率中不含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该费按各市有关规定计算。
6.税金应按本清单费用定额规定费率计取,以“直接费+间接费+利润”为计算基数乘以相应的费率。
7.缩短工期措施费以工期缩短的比例计取。工期缩短的比例=[(合同工期—定额工期)/定额工期]×100%。如果缩短工期比例在30%以上者,应由专家评委审定其措施方案及相应的费用,才能认定。定额工期执行安徽省现行工期定额。无工期定额参考的工程,此项费用确定,协商解决。计取缩短工期措施费的工程,不应同时计取夜间施工费。
8.本清单费用定额水平是以2005年版安徽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消耗量定额及其综合单价为基础编制的,有关费用项目的费率水平应随着取费基数的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
9.本清单费用定额费率是按单位工程综合测定的。若按规定发生专业工程分包时,总承包单位可按分包工程造价的1%~3%向发包方计取总承包服务费。发包与总承包双方应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或明确总承包服务的内容及费率。
10.工程保险费、风险费应按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
11.有毒害气体保健津贴:指建设施工企业到有毒害气体的厂矿进行施工时,原则上按有关专业定额计算,无规定时按进入有毒害气体现场施工的职工,比照建设单位职工享有的保健津贴发放。其津贴的计算按实际施工出勤的工日数,将应发津贴列入工程结算中。所计取的保健津贴费用,除计取税金外不得计取其他各项费用。
12.返工损失费:由于设计或发包人的责任,而发生的返工损失费用,由设计单位或发包人负责。
13.施工现场用水、电费,原则上承包方进入施工现场后单独装表,分户结算,如未单独装表,其水、电费用应返还给发包方,具体返还比例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14.检验试验费:可按材料费的0.20%计取,构成工程的材料费。
15.零星工作项目费可根据拟建工程具体情况,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2%以内计取,应详细列出人工、材料、机械的名称、计量单位和相应的数量。
16.签证工:是指发包方向承包方借用工人,完全属于发包方自己负责的工程,以及施工前期属于发包方负责的准备工作,而交由承包方代行完成的用工。签证工工资单价一律按25元/工日计取,计取的费用除计取税金外,不得计取其他各项费用。少量零星无定额可查的项目,采用点工的,其点工比照签证工计算。
17.停、窝工损失费:是指承包方按合同规定或双方协定的条款进入现场后,如因设计或发包方责任造成停窝工损失的费用,应由发包方负责。内容主要包括:在停窝工期间的现场施工机械停滞费、现场工人的工资及周转性材料的维护和摊销费。施工机械停窝工损失费以定额中机械台班的停滞费乘以停滞台班量计算。工人停窝工损失费:停窝工总工日数乘以每工日单价,再以停窝工工资总额的30%作为管理费。其中停滞台班量和工人停窝工总工日数,均应扣除法定节、假日。周转性材料的停窝工损失费可按实结算。按上述规定计算的停窝工损失费总和后,只计取税金。
18.劳动保险行业统筹费(简称劳保费)应按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