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说明
1.本章定额适用于公路桥梁、涵洞的维修工程项目。
2.一般说明:
(1)定额中混凝土标号均按一般图纸选用,如实际混凝土标号与定额不一致时,可按部颁《公路工程预算定额》附录二调换混凝土标号。
(2)砌筑工程部分的砌体勾缝已计入定额中。
(3)本章定额中均未包含支架费用,需要时参照部颁《公路工程预算定额》。
(4)构造物维修中考虑了部分旧材料(片、块石)回收再利用,定额中材料(片、块石)数量为新增数量。
(5)基坑深度为坑的顶面中心标高至底面的数值,在同一基坑内,不论开挖哪一深度均执行该基坑的全深度定额。
(6)修理加固墩台定额是按浅水和无水考虑的,如水深超过0.5米以上需要筑岛围堰时,可参照部颁《公路工程预算定额》。
(7)桥梁支座涂油如发生水上作业,租船费另行计算。
3.工程量计算一般规则:
(1)现浇混凝土、预制混凝土、构件安装的工程量为构筑物或预制构件的实体体积,不包括其中空心部分的体积,钢筋混凝土项目工程量不扣除钢筋所占体积。
(2)构件安装定额中在括号内所列的构件体积数量,表示安装时需要备制的构件数量。
(3)钢筋工程量为钢筋的设计总量,定额中已计入施工操作损耗。施工中钢筋因接长所需的搭接长度的数量本定额中未计入,应在钢筋的设计重量内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