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0.1工程养护设备与材料的划分,直接关系到投资构成的合理划分、预算的编制以及施工产值的计算等方面,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加强对养护过程的投资管理,统一预算编制口径,现对交通工程中设备与材料的划分提出如下划分原则和规定。本规定如与国家主管部门新颁布的规定相抵触时,按
国家规定执行。
C.0.2设备与材料的划分原则:
(1)凡是经过加工制造,由多种材料和部件按各自用途组成生产加工、动力、传送、储存、运输、科研等功能的机器、容器和其他机械,成套装置等均为设备。设备分为标准设备和非标准设备。
①标注设备(包括通用设备和专用设备):是指按国家规定的产品标准批量生产的、已进入设备系列的设备。
②非标准设备:是指国家未定型、非批量生产的,由设计单位提供制造图纸,委托承制单位或施工企业在工厂或施工现场制作的设备。
(2)设备一般包括以下各项:
①各种设备的本体及随设备到货的配件、备件和附属于设备本体制作成型的梯子、平台、栏杆及管道等。
②各种计量器、仪表及自动化控制装置、实验的仪器及属于设备本体部分的仪器仪表等。
③附属于设备本体的油类、化学药品等设备的组成部分。
④无论用于生产或生活,附属于建筑物的水泵、锅炉及水处理设备,电气、通风设备等。
(3)为完成建筑、安装工程所需的原料和经过工业加工在工艺生产过程中不起单元工艺生产作用的设备本体以外的零配件、附件、成品、半成品等均为材料。材料一般包括以下各项:
①设备本体以外的不属于设备配套供货,需由施工企业进行加工制作或委托加工的平台、梯子、栏杆及其他金属构件等,以及成品、半成品形式供货的管道、管件、阀门、法兰等。
②设备本体以外的各种行车轨道、滑触线、电梯的滑轨等。
C.0.3设备与材料的划分界限:
(1)设备:
①通信系统:
市内、长途电话交换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微波、载波通信设备,电报和传真设备,中、短波通信设备及中短波电视天馈线装置,移动通信设备,卫星地球站设备,通信电源设备,光纤通信数字设备,有线广播设备等各种生产及配套设备和随机附件等。
②监控和收费系统:
自动化控制装置,计算机及其终端,工业电视,检测控制装置,各种探测器,除尘设备,分析仪表,显示仪表,基地式仪表,单元组合仪表,变送器、传送器及调节阀,盘上安装器,压力、温度、流量、差压、物位仪表,成套供应的盘、箱、柜、屏(包括箱和已经安装就位的仪表、元件等)及随主机配套供应的仪表等。
③电气系统:
各种电力变压器,互感器,调压器,感应移相器,电抗器,高压断路器,高压熔断器,稳压器,电源调整器,高压隔离开关,装置式空气开关,电力电容器,蓄电池,磁力启动器,交直流报警器,成套箱式变电站,共箱母线,封闭式母线槽,成套供应的箱、盘、柜、屏及其随设备带来的母线和支持瓷瓶等。
④通风及管道系统:
空气加热器、冷却器,各种空调机,风尘管,过滤器,制冷机组,空调机组,空调器,各类风机,除尘设备,风机盘管,净化工作台,风淋室,冷却塔,公称直径300mm以上的人工阀门和电动阀门等。
⑤房屋建筑:
电梯,成套或散装到货的锅炉及其附属设备,汽轮发电机及其附属设备,电动机,污水处理装置,电子秤,地中衡,开水炉,冷藏箱,热力系统的除氧器水箱和疏水箱,工业水系统的工业水箱,油冷却系统的油箱,酸碱系统的酸碱储存槽,循环水系统的旋转滤网,启闭装置的启闭机等。
⑥消防及安全系统:
隔膜式气压水罐(气压罐),泡沫发生器,比例混合器,报警控制器,报警信号前端传输设备,无线报警发送设备,报警信号接收机,可视对讲主机,联动控制器,
报警联动一体机,重复显示器,远程控制器,消防广播控制柜,广播功放、录音机,广播分配器,消防通信电话交换机,消防报警备用电源,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金属武器探测门,摄像设备,监视器、镜头、云台、控制台,监视器柜,支台控制器,视频切换器,全电脑视频切换设备,音频、视频、脉冲分配器,视频补偿器,视频传输设备,汉字发生设备,录像、录音设备,电源,CRT显示终端,模拟盘等。
⑦炉窑砌筑:
装置在炉窑中的成品炉管、电机、鼓风机和炉窑传动、提升装置,属于炉窑本体的金属铸体、锻件、加工件及测温装置、仪器仪表,消烟、冋收、除尘装置,随炉供应已安装就位的金具、耐火衬里、炉体金属预埋件等。
⑧各种机动车辆。
⑨各种工艺设备在试车时必须填充的一次性填充材料(如各种瓷环、钢环、塑料环、钢球等),各种化学药品(如树脂、珠光砂、触煤、干燥剂、催化剂等)及变压器油等,不论是随设备带来的,还是单独订货购置的,均视为设备的组成部分。
(2)材料:
①各种管道、管件、配件,公称直径300mm以内的人工阀门,水表,防腐保温及绝缘材料,油漆,支架,消火栓,空气泡沫枪、泡沫炮、灭火器、灭火机、灭火剂、泡沫液,水泵接合器,可曲橡胶接头,消防喷头,卫生器具,钢制排水漏斗、水箱,分气缸,疏水器,减压器,压力表,温度计,调压板,散热器,供暖器具,凝结水箱,膨胀水箱,冷热水混合器,除污器,分水缸(器),各种风管及其附件和各种调节阀,风口,风帽,罩类,消声器及其部(构)件,散流器,保护壳,风机减震台座,
减震器,凝结水收集器,单双人焊接装置,煤气灶,煤气表,烘箱灶,火管式沸水器,水型热水器,开关,引火棒,防雨帽,放散管拉紧装置等。
②各种电线、母线、绞线、电缆,电缆终端头,电缆中间头,吊车滑触线,接地母线,接地极,避雷线,避雷装置(包括各种避雷器、避雷针等),高低压绝缘子、线夹,穿墙套管,灯具,开关,灯头盒,开关盒,接线盒,插座,闸盒保险器,电杆,横担,铁塔,各种支架,仪表插座,桥架,梯架,立柱,托臂,人孔手孔,挂墙照明配电箱,局部照明变压器,按钮,行程开关,刀闸开关,组合开关,转换开关,铁壳开关,电扇,电铃,电表,蜂鸣器,电笛,信号灯,低音扬声器,电话单机,熔断器等。
③循环水系统的钢板闸门及拦污栅、启闭构架等。
④现场制作与安装的炉管及其他所需的材料或填料,现场砌筑用的耐火、耐酸、保温、防腐、捣打料,绝热纤维,天然白泡石、玄武岩,金具、炉门及窥视孔,预埋件等。
⑤所有随管线(路)同时组合安装的一次性仪表、配件、部件及元件(包括就地安装的温度计、压力表)等。
⑥制造厂以散件或分段分片供货的塔、器、罐等,在现场拼接、组装、焊接、安装内件,或改制时所消耗的物料,均为材料。
⑦各种金属材料、金属制品、焊接材料、非金属材料、化工辅助材料、其他材料等。
(3)对于一些在制造厂未整体制作完成的设备,或分压制成型,或分段散装供货的设备,需要建安工人在施工现场加工、拼装、焊接的,按上述划分原则和其投资构成应属于设备费。为合理反映建安工人付出的劳动和创造的价值,可按其在现场加工组装焊接的工作量,将其分片或组装件按其设备价值的一部分以加工费的形式计入安装工程费内。
(4)供应原材料,在施工现场制作安装或施工企业附属生产单位为本单元承包工程制作并安装的非标准设备,除配套的电机、减速机外,其加工制作消耗的工、料(包括主材)、机等均应计入安装工程费内。
(5)凡是制造厂未制造完成的设备,已分片压制成型、散装或分段供货,需要建安工人在施工现场拼装、组装、焊接及安装内件的,其制作、安装所需的物料为材料,内件、塔盘为设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