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北京市普通公路大中修工程预算定额》(JLZJ-Y-GL-003-2020)(以下简称本定额),是在交通运输部和北京市现行有关定额的基础上,结合北京市普通公路大中修工程的实际情况编制的。它是编制施工图预算的依据;也是编制工程估算指标的基础,适用于普通公路路基、路面、桥涵的大修、中修工程。 二、本定额是以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表现的公路工程预算定额。编制预算时,其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应按《北京市普通公路大中修工程预算定额编制办法》(JLZJ-Y-GL-003-2020)的规定计算。 三、本定额包括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桥涵工程共三章及附录。 四、本定额采用的施工方法和工程质量标准,是根据国家现行的公路工程施工技术及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及安全操作规程取定的,除定额中规定允许换算者外,均不得因具体工程的施工组织、操作方法和材料消耗与定额的规定不同而调整定额。 五、本定额中人工工日一律以综合工日表示,按每工日8h计算。 六、定额中的工程内容,均包括定额项目的全部施工过程。定额内除扼要说明施工的主要操作工序外,均包括准备与结束、场内操作范围内的水平与垂直运输、材料工地小搬运、辅助和零星用工、工具及机械小修、场地清理等工程内容。 七、本定额中的材料消耗量系按现行材料标准的合格料和标准规格料计算的。定额内材料、 成品、半成品均已包括场内运输及操作损耗,编制预算时,不得另行增加。其场外运输损耗、仓库保管损耗应在材料预算价格内考虑。 八、本定额中周转性的材料、模板、支撑、脚手架和挡土板等的数量。已考虑了材料的正常周转次数并计入定额内。 九、定额中列有的混凝土、砂浆的强度等级和用量,其材料用量已按附录一中配合比表规定的数量列入定额,不得重算。如涉及采用的混凝土、砂浆强度等级或水泥强度等级与定额所列强度等级不同时,可按配合比表进行换算。但实际施工配合比材料用量与定额配合比表用量不同时,除配合比表说明中允许换算者外,均不得调整。 混凝土、砂浆配合比表的水泥用量,已综合考虑了采用不同品种水泥的因素,实际施工中不论采用何种水泥,均不得调整定额用量。 十、本定额中各类混凝土均未考虑外掺剂的费用,当设计需要添加外掺剂时,可按设计要求另行计算外掺剂的费用并适当调整定额中的水泥用量。 十一、本定额中各类混凝土均按施工现场拌和进行编制;当采用商品混凝土时,可将相关定额中的水泥、中(粗)砂、碎石、混凝土搅拌机的消耗量扣除并按定额中所列的混凝土消耗量增加商品混凝土的消耗。 十二、本定额中未包含渣土消纳费,消纳费另行计算。 十三、本定额中各项目的施工机械种类、规格是按一般合理的施工组织确定的,如施工中实际采用机械的种类、规格与定额规定的不同时一律不得换算。 十四、定额表中施工机械的台班消耗,已考虑了工地合理的停置、空转和必要的备用量等因素。编制预算的台班单价,应按《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3833-2018)分析计算。 十五、本定额中只列工程所需的主要材料用量和主要机械台班数量。对于次要、零星材料和小型施工机具均未一一列出,分别列入“其他材料费”及“小型机具使用费”内,以元表示,编制预算即按此计算。 十六、定额表中注明“某某数以内”或“某某数以下”者,均包括某某数本身;而注明“某某数以外”或“某某数以上”者,则不包括某某数本身。定额内数量带“()”者,则表示基价中未包括其价值。 十七、本定额的基价是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的合计价值。基价中的人工费、材料费按附录二计算,机械使用费按《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3833-2018)计算。 十八、定额中的“工料机代码”系编制概预算采用电子计算时作为对工、料、机械名称识别的符号,不应随意变动。编制补充定额时,遇有新增材料或机械,编码采用7位,第1、2位取相近品种的材料或机械代码,第3、4为采用偶数编制,后3位采用顺序编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