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
1.本章定额包括小型构造物维修加固、桥梁维修、桥梁加固、杂项工程共四节。
2.定额中混凝土强度等级均按一般图纸选用,其施工方法除小型构件采用人拌人捣外,其他均按机拌机捣计算。
3.定额中定额单位以定额表列所示,体积单位均指实体体积,不包括空心部分的体积,钢筋混凝土项目的工程量不扣除钢筋所占的体积。
4.构件安装定额中的括号内所列的构件体积数量,表示安装时需要备制的构件数量。
5.钢筋工程量为钢筋的设计质量,定额中已计入施工操作损耗。一般钢筋因接长所需增加的钢筋质量已包括在定额中;在施工现场分段施工采用搭接接长时,其搭接接长度的钢筋质量未包括在定额内,应在钢筋的设计质量内计算。
6.定额中模板工程不单列计算,混凝土工程中所需的模板包括钢模板、组合模板、木模板,均已按其周转摊销量计入混凝土定额中。定额中已包括各种模板的维修、保养所需的工、料及费用,定额适用时不得另行计算。
7.定额中的混凝土工程均已包括操作范围内的混凝土运输。现浇混凝土工程的混凝土平均运距超过50km时,可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的混凝土平均运距,按杂项工程中混凝土运输定额增列混凝土运输。
8.定额中混凝土均按露天养生考虑;混凝土拌料站的材料,均已按桥次摊销列入定额中。
9.定额中设备摊销费的设备指属于固定资产的金属设备(包括万能杆件、装配式钢桥桁架及有关配件拼装的金属架桥设备。设备摊销费按设备质量每吨每月120元计算(除设备本身折旧费用,还包括设备的维修、保养等费用)。各项中凡注明允许调整的,可按计划使用时间调整。
10.定额中桥梁维修加固不包括钢桥、斜拉桥和悬索桥,维修加固工程按节说明的有关规定执行。
11.本章第四节“杂项工程”定额项目适用于桥涵及其他构造物工程。
第一节 小型构造物维修加固
说明
1.本节定额包括拆除旧建筑物、砌石圬工修复、圆管涵更换、波形钢管涵铺设等项目。
2.圆管涵拆除定额不含破损管涵的清运,需要时按有关定额另行计算。
3.圆管涵安装定额按成品构件编制,不包括构件运输,运输按其他章节相应定额另行计算;涵洞墙、洞体、底的其他砌筑形式按相应定额另行计算。
第二节 桥梁维修
说明
1.本节定额包括混凝土表面处理,混凝土表面缺陷修复,桥梁钢结构除锈、油漆,伸缩缝维修更换,支座维修更换,空心板铰缝清理,人行道及栏杆扶手维修更换,混凝土裂缝处理,桥头搭板更换,水泥混凝土桥面铺装、混凝土表面缺陷修复等项目。
2.混凝土表面处理各子项均已包括混凝土表面处理的全部工序,一次不可同时套用。
3.混凝土表面缺陷修复、阻锈、涂装、防护定额未包括混凝土表面处理,另行计算。
4.支座维修更换未包括梁体项升和施工平台,另行计算。
5.空心板铰缝清理未包括施工平台,另行计算。
6.定额中所采用的加固用胶大部分为双组分环氧类胶,除灌缝胶、植筋胶按使用专用工具注胶与配制同步完成,其他均按照设计配合比实施。环氧类材料配合比(见下表)。
注:1.表中第1、2两种配合比的环氧基液,适用于做新老混凝土的结合剂;
2.第3、4、5、6、7五种配合比,适用于一般混凝土表层缺陷及裂缝的修补工程;
3.第6、8、9、10四种配合比,适用于潮湿环境内的混凝土缺陷及裂缝的修补;
4.第11、12两种配合比,适用于一般混凝土表层缺陷的修补。
第三节 桥梁加固
说明
1.本节定额包括粘贴碳纤维复合材料,钻孔植筋(锚栓),粘贴钢板,桥台锥坡维修加固,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钻孔、注浆加固等项目。
2.粘贴碳纤维复合材料未包括混凝土表面处理,应另行计算,定额仅适用于碳纤维布和碳纤维板,其他复合材料参考适用。
3.粘贴钢板未包括混凝土表面处理、钻孔植筋和钢板表面防腐处理,应另行计算。
第四节 杂项工程
说明
1.杂项工程包括:防水层,基础垫层,搭拆钢管脚手架、井字架、踏步,满堂式轻型钢支架,钢管桩,金属结构吊装设备,混凝土搅拌站安装拆除,混凝土拌和,混凝土运输,混凝土搅拌站安装及拆除,安全防护棚架安装及拆除项目,本节定额适用于桥涵及其他构造物工程。
2.金属结构吊装设备定额是根据不同的安装方法划分子目的,如“单导梁”系指安装用的拐脚门架、蝴蝶架、导梁等全套设备。定额是以10t设备质量为单位,并列有参考质量。如实际质量与定额数量不同时,可根据实际质量计算,但设备质量不包括列入材料部分的铁件、钢丝绳及列入“小型机具使用费”内的滑车等。
3.本节定额中凡采用金属结构吊装设备安装的项目,均未包括吊装设备的费用,应按有关定额另行计算。
4.本节定额中型钢、钢管及门式钢支架按30次摊销计算。
5.混凝土搅拌站的材料,均已按桥次摊销列入定额中。
6.本节各种运输以1km为计算单位,不足第一个1km者,均按1km计;超过第一个定额运距单位时,其运距尾数不足一个增运定额单位的半数时不计,等于或超过半数时按一个定额运距单位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