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1.1总则
A.1.1.1公路养护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养护工程专业定额。它是编制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养护工程预算依据,适用于广西区内公路的预防、修复、专项养护工程及日常养护,不适用于公路新建、改建工程及应急养护工程。
A.1.1.2本定额是以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表现的工程预算定额。编制预算时,其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应按本标准的规定计算。
A.1.1。3本定额是按照合理的施工组织和一般正常的施工条件编制的。定额中所采用的施工方法和工程质量标准,是根据国家现行的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技术及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及安全操作规程取定的,除定额中规定允许换算者外,均不得
因具体工程的施工组织、操作方法和材料消耗与定额的规定不同而变更定额。
A.1.1.4本定额除潜水工作每工日6h、隧道工作每工日7h外,其余均按每工日8h计算,并考虑了养护工程特点,生产工人上下班的路途时间 已在定额中考虑,不得另行计算。
A.1.1.5定额中的工程内容,均包括定额项目的全部施工过程。定额内除扼要说明施工的
主要操作工序外,均包括准备与结束、场内操作范围内的水平与垂直运输、材料工地小搬运、辅助和零星用工、工具及机械小修、场地清理、施工现场转移等工程内容。
A.1.1.6本定额中的材料消耗量系按现行材料标准的合格料和标准规格料计算的。定额内材料、成品、半成品均已包括场内运输及操作损耗,编制预算时,不得另行增加。其场外运输损耗、仓库保管损耗应在材料预算价格内考虑。
A.1.1.7本定额中周转性的材料、模板、支撑、脚手杆、脚手板和挡土板等的数量,
已考虑了材料的正常周转次数并计入定额内。其中,就地浇筑的钢筋混凝土用的周转性材料确因施工安排达不到规定周转次数时,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换算并按规定计算回收。
A.1.1.8定额中列有的混凝土、砂浆的强度等级和用量,其材料用量
已按附录中配合比表规定的数量列入定额,不得重算。如设计采用的混凝土、砂浆强度等级或水泥强度等级与定额所列强度等级不同时,可按配合比表进行换算。但实际施工配合比材料用量与定额配合比表用量不同时,除配合比表说明中允许换算者外,均不得调整。混凝土、砂浆配合比表的水泥用量,已综合考虑了采用不同品种水泥的因素,实际施工中不论采用何种水泥,均不得调整定额用量(设计图纸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A.1.1.9本定额中各类混凝土均按施工现场拌和进行编制,当采用商品混凝土时,可将相关定额中的混凝土材料的消耗量扣除,并按定额中所列的混凝土消耗量增加商品混凝土的消耗。
A.1.1.10水泥混凝土、钢筋、模板工程的一般规定应符合A.1.5.1.1的规定,该规定同样适用于其他各章。
A.1.1.11本定额中各项目的施工机械种类、规格是按一般合理的施工组织确定的,如施工中实际采用机械的种类、规格与定额规定的不同时,一律
不得换算。
A.1.1.12本定额中的施工机械的台班消耗,已考虑了工地合理的停置、空转和必要的备用量等因素。编制预算的台班单价,应按附录A.2《公路养护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分析计算。
A.1.1.13本定额中只列工程所需的主要材料用量和主要机械台班数量。次要、零星材料和小型施工机具均
未列出,分别列入“其他材料费”及“小型机具使用费”内,以元计,编制预算即按此计算。
A.1.1.14本定额中未编列的项目,可按本行业主管部门或其他省市
已发布的同类定额执行,还缺少的项目,可由有资质的设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补充定额,并报送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交通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备案。
A.1.1.15定额表中注明“××以内”或“××以下”者,均包括“××”本身;而注明“××以外”或“××以上”者,则不包括“××”本身。定额内数量带“()”者,则表示基价中未包括其价值。
A.1.1.16本定额中凡定额名称中带有“※”号者,均为参考定额,使用定额时,可根据情况进行调整。
A.1.1.17本定额的基价是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的合计价值。基价中的人工费、材料费按本标准A.1.10附录三中的基价计算,机械使用费按附录A.2《公路养护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中的基价计算。
A.1.1.18定额中的“工料机代号”系编制预算采用电子计算机计算时作为对工、料、机械名称识别的符号,不可随意变动。编制补充定额时,遇有新增材料或机械,编码采用7位,第1、2位可取相近品种材料或机械代号,第3、4位采用偶数编制,后3为采用顺序编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