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1.5.5.1总则
A.1.5.5.1.1定额包含拆除旧结构物,人工开挖基坑,锥坡、拱上、台背处理,桥面防水层,混凝土防护涂料,搭拆钢管脚手架、井字架、踏步,满堂式钢管支架,钢管梁式支架,施工吊架及工作平台,水中钢套箱,混凝土拌和,混凝
土搅拌站安装、拆除,水泥混凝土运输,小型混凝土构件运输等项目。
A.1.5.5.1.2开挖基坑定额已综合了基底夯实、基坑回填及检平石质基底用工,湿处挖基还包括挖边沟、挖集水井及排水作业用工,使用定额时不得另行计算。
A.1.5.5.1.3开挖基坑定额中不包含挡土板及基坑抽水费用,需要时应另行计算。
A.1.5.5.1.4水中钢套箱定额底板是按一次性摊销,侧板是按三次摊销进行编制的。
A.1.5.5.1.5水中钢套箱的计价工程量为钢套箱本身钢结构重量,钢套箱的悬吊系统、支撑围檩均已摊销在定额中,使用时不得另行再计算。
A.1.5.5.1.6定额中凡采用金属结构吊装设备安装的项目,均未包括吊装设备的费用,应按有关定额另行计算。
A.1.5.5.1.7定额中设备摊销费的设备指属于固定资产的金属设备(包括万能杆件、装配式钢桥桁架及有关配件拼装的金属架桥设备)。设备摊销费按设备质量每吨每月140元计算(除设备本身折旧费用,还包括设备的维修、保养等费用)。各项目中凡注明允许调整的,可按计划使用时间调整。
A.1.5.5.1.8混凝土及小型构件运输定额是以1km为计算单位,不足第一个1km者,均按1km计;超过第一个定额运距单位时,其运距尾数不足一个增运定额单位的半数时不计,等于或超过半数时按一个定额运距单位计算。运输定额中均未包含高速公路通行费,应根据综合运距及不同路段收费标准另行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