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安徽省估价表(以下简称本估价表)共分上下两册,上册包括:第一册“通用项目”;第二册“道路工程”;第三册“桥涵工程”;第五册“给水工程”。下册包括:第六册:“排水工程”;第七册“燃气与集中供热工程”;第八册“路灯工程”。
二、本估价表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分项工程所需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消耗量标准,是统一全国市政工程预算工程量计算规则、项目划分,计量单位的依据,是各地市编制市政工程标底,确定工程造价的依据。
三、本估价表适用于各地、市管辖范围内的新建、扩建市政工程。
四、本估价表是根据(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1999)、合肥地区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2000)编制的。
五、关于人工工日消耗量:本估价表人工不分工种,技术等级,均以综合工日表示。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人工幅度差和辅助用工。
六、关于材料消耗量:
1.本估价表中的材料消耗包括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凡能计量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均按品种、规格逐一列出用量并计入了相应的损耗,其损耗的内容和范围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现场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
2.混凝土、沥清混凝土,砌筑砂浆,抹灰砂浆及各种胶泥等均按半成品消耗量以体积(m3)表示。其设计强度等级和要求与定额不同时,可按规定调整。混凝土消耗量按现场拌合考虑,采用预拌(商品)混凝土
的可按相应的强度等级混凝土价格与估价表混凝土价格相比计算价差。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应减去估价表中所含混凝土搅拌机台班费和10%人工费。定额砼的养护,除另有说明外,均按自然养护考虑。
3.本估价表中的周转性材料已按规定的材料周转次数摊销计人定额内。
4.组合钢模板、复合木模板等的回库维修费已计人其预算价格内。
5.用量少,价值小的材料合并为其他材料费以占材料费(其中不包括未计价材料和其他材料费本身)的百分数表示。
七、关于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
1.本估价表的施工机械台班用量包括了机械幅度差内容。
2.本估价表未包括随工人班组配备并依班组产量计算的单位价值2000元以下的小型施工机械或工具使用费,其费用已列入其他直接费中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项下。
3.本估价表中均已包括材料,成品,半成品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安装地点的水平和垂直运输所需的人工和机械消耗量。如需再次搬运的,应在二次搬运费项下列支。
八、本估价表中的人,材料价格、均以合肥市价格列入,各地、市可按当地实际价格进行调整。
九、本估价表施工用水、电是按现场有水、电考虑的,如现场无水、电时,各地市可根据现场实际发生情况进行调整。
十、本估价表中用“(
)”表示的消耗量,均未计入基价。
十一、本估价表执行中,如遇到定额缺项或缺口,可由当地定额站制定补充定额解决,并报省建设厅定额总站备案。
十二、本估价表中注有“×
× ×”以内或“× × ×”以下者均包括×××本身,“×××”以外或“×××”以上者,则不包括× ×
×本身。
十三、本估价表由省建设厅工程建设标准定额总站负责解释、修订、管理。
册说明
一、《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安徽省估价表第一册“通用项目”(以下简称本估价表),包括土石方工程、打拔工具桩、围堰工程、支撑工程、拆除工程、脚手架及其他工程、护坡挡土墙共七章721个子目。
二、本估价表项目通用于《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其他专业册《专业册中指明不适用本定额的除外》。
三、本估价表编制依据:
1.《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1999年)
2.合肥地区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2000)。
四、本估价表中的大型机械是按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中机械的种类、型号、功率等分别考虑的,在执行中应根据企业的机械组合情况及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分别套定额。
五、定额子目表中的施工机械是按合理的机械进行配备,在执行中不得因机械型号不同而调整。
六、未尽事宜见各章节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