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安徽省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估价表》是根据一九八八年建设部颁发的《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定额》,并结合徽派古典园林的建筑风格编制的(以下简称估价表)。
二、本估价表共分上、下两册四个分部。第一分部通用项目与第二、第三分部配套使用;第二分部主要适用于以《营造法源》为主设计、建造的仿古建筑工程及其它建筑工程的仿古部分;第三分部附属园林小品工程和第四分部绿化工程适用于城市园林和市政绿化、小品设施,也适用于厂矿、机关、学校、宾馆、居住小区的小品设施和绿化等工程。
三、本估价表是我省编制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的施工图预算、招标工程标底和办理竣工结算的依据,也是编制招标工程投标报价和概算定额、概算指标的基础。
四、本估价表适用于安徽省境内的新建、扩建的仿古建筑及园林绿化工程。不适用于修缮、改建和临时性工程。
五、本估价表的编制依据及价格:
1、一九八八年建设部颁布的《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定额》和我省典型园林工程常用项目及有关资料;
2、标准通用图集、典型设计图;
3、材料预算价格:砖细、石作、屋面、木作等工程特殊材料是根据本省及邻省现行市场价格确定的;通用工程项目按现行全省市场信息价格综合取定。执行中,估价表中材料价格与市场材料预算价格发生价差,按《安徽省工程建设材料预算价格动态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4、估价表中综合工日单价是按二类地区25.84元/工日列入,一类地区为27.64元/工日,计算人工费时,其估价表人工费×1.07;三类地区为24.55元/工日,其估价表人工费
×0.95。子目中的人工费仅作为综合计取单位工程人工费的依据,是直接费的一部分,不能用作直接发放工人工资的标准。
六、本估价表与二OOO年《安徽省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费用定额》同时颁发,配套执行。
七、每个仿古建筑的单位工程(不包括一般建筑带有部分仿古建筑装饰的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50m2以内的,人工乘系数1.25。
八、本估价表按正常施工条件,合理施工组织设计及选用合格的建筑、园林材料、成品、半成品编制的。
九、实际使用的砌筑砂浆、砼标号,与本估价表规定不同时,可以调整。
十、钢筋、铁件的实际用量与定额规定不符时,钢材和铁件的数量可以调整。
十一、本估价表中材料用量已包括操作损耗和施工现场内运输损耗。次要和零星材料用量已包括在其它材料费中。
十二、本估价表中的材料、成品、半成品,除注明者外,均包括了施工现场以内的全部水平运输及檐高在20m以内的垂直运输,檐高超过20m的垂直运输,除另有规定外,其超高费另计。场内水平运输,除另有规定外,实际距离不论远近,不作调整,但遇工程上山或过河等特殊情况,应另行处理。
十三、本估价表的制作项目,均以现场内制作为准,工地以外的集中加工或加工厂制作的钢筋砼构件和金属结构构件以及石作、木作和砖细加工好的成品件,运到施工现场的运费按当地实际平均运距及运输单价计算。
十四、本估价表中材料、成品、半成品已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堆放点或集中加工点到操作点所需的水平运输和垂直运输。执行中除专项注明者外,其余均不作调整。预制构件(钢筋、砼)安装定额中不包括吊装机械回转半径以外的构件运输。
十五、本估价表各项目的工作内容包括全部施工过程、次要工序虽未一一说明,但均已包括在内。
十六、本估价表所列的机械费是综合考虑编制的,不论使用何种机械或不使用机械,均不能调整。如发生大型机械的进退场费和组装、拆卸费另计。
十七、有关说明、附注、除在本估价表中已注明者外,其余均按一九八八年《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定额》执行,定额缺项或需要补充的地区性项目,由各地市按规定手续补充,报省站审批。
十八、本估价表内凡注明“×××以内”或“×××以下”者,均已包括
×××本身在内。凡注明“×××以外”或“×××以上”者,均不包括本身。
十九、本估价表的解释权属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