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安徽省综合估价表合肥地区综合价目表》(以下简称《综合价目表》)系以2000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安徽省综合估价表》为基础,并根据1995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1995年《合肥地区综合单位估价表》,安徽省建设厅建定字[1999]436号文件及近期市场材料价格编制的。
二、本《综合价目表》是编制、审查建筑工程投资估算、概算、预算及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依据,是确定建筑工程承、发包合同价款,办理建筑工程结算的依据。
三、本《综合价目表》适用于合肥地区范围内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凡我地区所有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进入我地区的外地施工企业,均须执行本《综合价目表》。
四、本《综合价目表》中材料、半成品、成品,除注明者外,均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规或安装地点的现场运输、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不论现场实际发生多少,均按本《综合价目表》规定执行。
五、预制钢筋砼构件、金属结构构件,除注明者外,均已综合了8Km运输费,实际运距不同,不得调整。构件在运输过程中,如遇路桥限载或限高而发生的加固、拓宽等到费用,应另行处理。
六、本《综合价目表》已包括预制钢筋砼构件的制作破损及运输、安装损耗。预制钢筋砼构件、金属结构构件吊装按不同类别,综合取定吊装机械,实际与定额不同,不得调整。但构件在吊装过程中,需在起重机的行驶线路或机座底垫道木、钢板等,按该建筑物的底层建筑面积2.60元/m2列入造价,只计税金,不计任何费用。
七、各类砂浆、砼、垫层材料及胶泥等,均按半成品消耗量列入《综合价目表》中,除注明者外,其强度、水泥标号不同可以换算,但配合比用量不得调整。
八、本《综合价目表》预制砼构件未考虑蒸汽养护,如设计或业主要求蒸汽养护,其养护费用按78元/m3列入造价,只计税金,不计任何费用。
九、本《综合价目表》中各种钢筋砼构件均综合了模板、砼及钢筋工程。钢筋砼构件中模板是综合考虑的,实际模板种类、用量及支撑等与定额不同,均不得调整。钢筋(包括铁件)施工图用量加损耗超过或低于定额用量时,可按附录规定调整。
本《综合价目表》中凡未综合抗震因素的子目,可按施工图设计规定的抗震和构造要求,计算所需的钢筋、铁件用量,套用"砌体内钢筋加固"定额,并按附录规定调整。
十、本《综合价目表》中工程用木材未包括烘干费及烘干损耗,如设计或业主要求木材烘干时,每立方米木材(成材不分材种)的烘干费及烘干损耗由市造价管理站另行确定。
十一、本《综合价目表》价格确定,人工以综合工日表示,其单价按:合肥市27.64元/工日,肥东、肥西、长丰24.55元/工日列入。材料预算价格:按合肥市地区现行市场价格综合取定。执行中,定额材料预算价与材料实际发生价差,按合建管[2000]73号文件规定执行,机械台班价格:依据《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1995年),其中台班费用中二类费用已按现行价格确定。
十二、本《综合价目表》中人工单价及机械台班价格,执行中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得调整。
十三、本《综合价目表》中所用的建筑面积,应按本价目表中《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确定。
十四、工程施工所用水、电,应由业主在现场安装水、电表,交施工承包商保管使用,施工承包商按表计量,按预算价格计算费用退给业主;如无条件装表计量,使用业主水、电的,在工程竣工结算时,施工承包商应按工程造价的7‰付给业主(其中水2‰,电占5‰)。
十五、本《综合价目表》中注有"XXX以内"或"XXX以下"者,均包括"XXX"本身;"XXX以外"或"XXX以上"者,则不包括"XXX"本身。
十六、本《综合价目表》由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解释、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