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为了规范甘肃省文物建筑保护修缮工程概算、预(结)算编制,有效控制文物建筑保护修缮工程投资,科学合理反映文物建筑保护修缮工程造价,依据国家有关文物建筑保护修缮工程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针对我省文物建筑特征和社会平均消耗量水平,编制《甘肃省文物建筑保护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及基价》(以下简称“本定额”)。 二、本定额分为上、中、下三册,上册包括土石方及基础加固工程、石作工程、砌体工程、地面工程、屋面工程、抹灰工程,中册包括木构架及木基层工程、斗拱工程、木装修工程,下册包括油饰彩画工程、材料运输、措施项目共12章。 三、本定额所指的文物建筑包括甘肃省范围内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古建筑、近现代建筑。不包括土遗址、石窟类建筑。 四、本定额适用范围为我省文物建筑保护工程中的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局部复原工程、迁移工程。文物建筑保护工程中的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基础设施工程、配套服务设施工程、环境改造工程、消防工程、安防工程、防雷工程及采用现代工艺和工程做法的项目,除各章另有规定外均依次执行《甘肃省仿古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甘肃省建筑抗震加固工程预算定额》、《甘肃省建筑维修工程预算定额》、《甘肃省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甘肃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的现行版本。 五、本定额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文物建筑保护修缮工程分项工程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标准,是编制我省文物建筑保护修缮工程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和签订施工合同价款,办理竣工结算,调解工程造价纠纷及办理工程造价鉴定的依据。 六、编制依据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3、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4、甘肃省文物保护条例 (二)部门规章、准则、导则、规程 1、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2003年版) 2、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2015年版) 3、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 4、文物建筑开放导则(2016年版) 5、革命旧址保护利用导则(2019年版) 6、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检查管理办法(2016年版) 7、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版) 8、古建筑修缮项目施工规程(2018年版) 9、古建筑保养维护操作规程(2016年版) 10、近现代文物建筑保养维护规程(2016年版) 11、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9年版) 12、甘肃省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版) (三)行业政策性文件 1、关于进一步优化文物保护项目审批的通知(国家文物局2016年) 2、加强工业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家文物局2006年) 3、关于加强乡土建筑保护的通知(国家文物局2007年) 4、关于加强革命文物工作的通知(国家文物局2016年) 5、文物建筑保护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编制要求(国家文物局2018年) (四)标准、规范、定额 1、古建筑木结构维修与加固技术规范(GB50165--92) 2、古建筑修建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JCJ159--2008) 3、古建筑修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北方地区)(CJJ39--91) 4、文物保护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WW/T0024--2010) 5、古建筑彩画保护修复技术要求(WW/T0037--2012) 6、文物保护项目评估规范(WW/T0070--2015) 7、石质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规范(WW/T0063--2015) 8、文物建筑维修基本材料—青砖(WW/T0049--2014) 9、文物建筑维修基本材料—青瓦(WW/T0050--2014) 10、文物建筑维修基本材料—木材(WW/T0051--2014) 11、文物建筑维修基本材料—石材(WW/T0052--2014) 12、清代官式建筑修缮材料—琉璃瓦(WW/T0073--2017) 13、文物保护利用规范—名人故居(WW/T0076--2017) 14、室外铁质文物缓蚀工艺规范(WW/T0074--2017) 15、文物保护利用规范(WW/T0090-2018) 16、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GYD-62-95)古建筑分册 17、甘肃省仿古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DBJD25-26-2005) 18、文物建筑保护工程预算定额(北方地区) 19、古建筑修缮工程消耗量定额TY 01-01(03)-2018 20、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2012)古建筑分册 七、本定额是按正常的施工条件、合理的施工组织及使用标准合格的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编制的,并考虑了文物建筑保护修缮工程中普遍存在的工程规模相对较小且分散、室内不易全部腾空、场地狭小、连续作业条件差、要保护原有建筑物、附属文物及其周边景观环境等对施工作业不利因素的影响。除各章另有规定外,不得因具体施工条件的差异而降低定额水平。 八、本定额的适用高度,是按文物建筑设计自然地坪至檐口高度20m以内编制的。超过20m时其超高费按本定额的有关规定计算。 九、本定额中的拆除(卸)物、原材料、半成品、成品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安装、拆除(卸)地点的水平运输距离以50m以内为准,超过50m其增加的费用应另行计算。 十、本定额是根据我省大多数施工企业管理水平并结合文物建筑修缮施工特点,除个别章节另有说明外,根据文物建筑保护修缮规范要求,是以手工操作为主且配合相应的中小型机械作业为准编制的。 十一、定额消耗量的确定 1、本定额的人工工日按8小时工作制计算,人工消耗量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和人工幅度差。不分工种和技术等级,一律以综合工日表示。 2、本定额的材料消耗量包括构成工程实体的净用量以及现场材料加工、运输、操作过程中的合理损耗,本定额材料用量主要包括主要材料和辅助材料,对个别消耗量较小的零星材料,以其他材料费表示,以百分比形式计入基价中。定额中已包括材料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施工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及施工现场堆放损耗。 3、本定额中已包括原材料、半成品、成品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安装地点的水平运输所需的费用。但遇工程上山等特殊情况,材料需要进行倒运,其增加的费用按相应定额计算。 4、本定额中制作项目,均以现场内制作为准,现场外制作应另行计算场外运输费用。 5、本定额中古建筑灰浆类的半成品用量以体积或重量表示,其各种强度等级及配合比的材料用量应按附录二《灰浆配合比》的规定确定。混凝土、砌筑砂浆、抹灰砂浆、灰土、三合土等均按半成品用量以体积或重量表示,其各种强度等级及配合比的材料用量应按《甘肃省建设工程混凝土砂浆材料消耗量定额》的规定确定。 6、本定额中施工机械的规格型号是按照工程对象的需要合理配置的,除各章节说明允许调整换算者外,其他不再调整换算。 7、本定额的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按正常机械施工工效并考虑机械幅度差综合取定。 8、凡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内,使用年限1年以内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工具、用具等费用,未列入本定额,均已包括在我省文物建筑保护修缮工程费用定额中。 十二、本定额基价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是按全省综合考虑,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调整按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第七、八、九章所用板方材(松木)、原木(松木)、样板料、松木规格料、栈棍锯材均按强度达到TC13的樟子松考虑,若材料及强度有特殊要求,按实际情况调整价格。 十四、文物建筑檐高计算规定 1、无月台(台明)或月台(台明)外边线在檐头外边线以内者,檐高由自然地坪量至最上一层檐头。 2、月台(台明)外边线在檐头外边线以外或城台、高台上的建筑物,檐高由台上皮量至最上一层檐头,并按有关规定计取高台增加费。 十五、与本定额配套的费用标准按附录一《甘肃省文物建筑保护修缮工程费用定额》计取。
十六、本定额基价中 十七、本定额中凡注明×××以内或以下者均包括×××本身,注明×××以外或以上者均不包括×××本身。 十八、凡本说明未尽事宜,详见各册、章说明和附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