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章包括材料场外运输及倒运共2节68个子目。
一、工作内容
1.加工后的砖件、石制品、木构件场外运输均包括在车厢内稳放垫木或必要的减震隔离物、装车、运至施工现场卸在指定地点分类码放等全部运输过程。
2.倒运包括装运卸、堆放及清理地面垃圾。
二、统一性规定及说明
1.本章场外运输定额系指因施工场地狭小或其他原因和砖件、石制品、木构件需在施工现场外集中加工制作后再运至施工现场所发生的运输费用,凡在施工现场进行加工的不得执行本章定额。
2.木构件只包括柱、枋、梁、檩、角梁、由戗、承重、踏脚木、楞木、沿边木等大型木构件,其他木制品若需在场外集中加工制作不得计取场外运输费。
3.本章定额是按大中城市的交通状况及行车时速,以5t载重汽车运载,调车距离在30km以内,综合利用加工场地和施工现场的提升吊装机械装卸车或人工装卸车编制的,并已考虑装载不足吨位和空驶等因素。
4.材料倒运适用于材料因交通条件限制不能直接到达施工现场,须人工挑抬,人力车转运,机动车转运的情况。
5.人工挑抬或人力车运土上坡时,坡度在15%以上至30%以下,其运距乘系数1.5,坡度在30%以上至45%以下,其运距乘系数2,坡度在45%以上至55%以下,其运距乘系数3,坡度大于55%则按实际情况另计。同一路段中,坡度不同,应分段计算。
6.材料倒运损耗率表,如下:三、工程量计算规则
1.加工后的砖件以100块为单位计算。
2.石制品、木构件分别按第二章石作工程、第七章木构架及木基层中相应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
3.材料倒运,按不同材料以定额所示计量单位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