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江西省预算价格(元)2004年)》是根据建设部建标(1998)57号文关于印发《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的通知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进行编制的,作为编制全省建筑、安装、装饰、市政、仿古园林、房屋修缮等概预算定额的基础,和确定施工机械台班预算价格的依据,也可作为确定施工机械租赁台班费的参考。
二、本定额包括:土、石方及筑路机械、打桩机械、起重机械、水平运输机械、垂直运输机械、混凝土及砂浆机械、加工机械、泵类机械、焊接机械、动力机械、地下工程机械和其他机械12类,计725个子目,并补充了22个子目。
三、本定额每台班是按8小时工作制计算的。
四、本定额由以下七项费用组成。
1.折旧费:指机械设备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陆续收回其原值的费用。
2.大修理费:指机械设备按规定的大修理间隔台班必须进行大修理,以恢复其正常功能所需的费用。
3.经常修理费:指机械设备除大修理以外必须进行的各级保养(包括一、二、三级保养),及临时故障排除所需的费用;为保障机械正常运转所需替换设备、随机使用工具、附具摊销和维护的费用;机械运转与日常保养所需润滑油脂、擦拭材料费用以及机械停滞期间的维护保养费用等。
4.安拆费及场外运输费:
安拆费:指机械在施工现场进行安装、拆卸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试运转费以及安装所需的辅助设施的费用(包括:安装机械的基础、底座、固定锚桩、行走轨道、枕木等的折旧费及其搭设、拆除费用)
场外运费:指机械整体或分件自停放场地运至施工现场或由一个施工地点运至另一个施工地点,所发生的运距在25km以内的机械进出场运输及转移费用(包括机械的装卸、运输、辅助材料及架线费等)。
定额基价中未列入本项费用的:一指不应考虑本项费用的机械,如:金属切削机械、水平运输机械等;二指不适应于按台班摊销本项费用的机械,可按附表规定计算或补充一次性场外运费和安拆费。
5.燃料动力费:指机械在运转施工作业中所耗用的电力、固体燃料(煤、木柴)、液体燃料(汽油、柴油)和水等。风力费用未包括在内,发生时另行计算。
6.人工费:指机上司机、司炉及其他操作人员的工作日以及上述人员在机械规定的年工作台班以外的费用。本定额人工费单价为每工日23.50元。
7.养路费及车船使用税:指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的养路费、车船使用税、机动车附加费、年检费等,按车辆或行驶机械的年工作台班数摊销到台班费用中。在该项费用中未包括过桥、过路费等,如发生时,根据文件规定标准,按实签证列入台班费用中。
五、本定额中的折旧费、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安拆费及场外运费(附表中所列机械的安拆费及场外运费除外)及燃料动力、人工消耗量均按《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中的含量进行计算。
六、本定额的盾构掘进机台班费中未包括安装、拆卸费及场外运费和燃料动力费、人工费。
七、本定额的顶管设备台班费中未包括人工费。
八、油料损耗包括加油及油料过滤损耗;电力损失包括由变电所或配电间至机械之间的线路电力损失,均已包括在本定额内。
九、由于特殊原因造成机械停滞,可计算停滞费。包括折旧费、人工费、养路费及车船使用税三项。
十、轮胎式铲运机、装载机、起重机、拖拉机;汽车式钻孔机、沥青喷洒机、机动翻斗车、工程修理车等台班费用中不包括养路费及车船使用税等,发生时按当地规定另行计算后列入机械台班费。
十一、本定额中的机型划分为特、大、中、小四类,供有关部门参考。
十二、本定额的计量单位均执行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十三、本定额的材料价格是按2004年南昌地区材料预算价格(元)计入,其单价详见附表。
十四、本定额适用于全省范围。
十五、本定额由江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管理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