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说 明
一、本章定额包括非定型井、渠、管道及构筑物垫层、基础、砌筑、抹灰,混凝土构件的制作、安装,检查井筒砌筑等。适用于本分册定额各章节非定型的工程项目。
二、本章各项目均不包括脚手架,当井深超过1.5m,所需井架执行第九册《施工技术措施项目》的相应定额;砌墙高度超过1.2m,抹灰高度超过1.5m所需脚手架执行第九册《施工技术措施项目》的相应定额。
三、本章所列各项目所需模板的制、安、拆,执行第九册《施工技术措施项目》的相应定额。
四、收水井的混凝土过梁制作、安装执行小型构件的相应项目。
五、跌水井跌水部位的抹灰,按流槽抹面项目执行。
六、混凝土枕基和管座不分角度均按相应定额执行。
七、干砌、浆砌出水口的平坡、锥坡、翼墙执行第一分册《通用项目》相应项目。
八、本章小型构件是指单件体积在0.04m3以内的构件。凡大于0.04m3的检查井过梁,执行混凝土过梁制作安装项目。
九、拱(弧)型混凝土盖板的安装,按相应体积的矩形板定额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15执行。
十、定额只计列了井内抹灰的子目,如井外壁需要抹灰,砖、石井均按井内侧抹灰项目人工乘以系数0.8,其他不变。
十一、原有砖砌检查井的升高,执行检查井筒砌筑相应项目,降低则执行第一分册《通用项目》拆除构筑物相应项目。
十二、给排水构筑物的垫层执行本章定额相应项目,其中人工乘以系数0.87,其他不变;如构筑物池底混凝土垫层需要找坡时,其中人工不变。
十三、现浇混凝土方渠(涵)底板,采用渠(管)道基础中平基的相应项目。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本章所列各项目的工程量均以施工图为准计算,其中:
1. 砌筑按实砌体积,以“10m3”为单位计算。
2. 抹灰、勾缝以“100m2”为单位计算。
3. 各种井的预制构件以实体积“m3”计算,安装以“套”为单位计算。
4. 井、渠垫层、基础按实体积以“10m3”计算。
5. 沉降缝应区分材质按沉降缝的断面积或铺设长度分别以“100m2”和“100m”计算。
6. 各类混凝土盖板的制作按实体积以“m3”计算,安装应区分单件(块)体积,以“10m3”计算。
二、检查井筒区分高度以“座”为计算。
三、方沟(包括存水井)闭水试验的工程量,按实际闭水长度的用水量,以“100m3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