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分部适用于建筑物层数超过6层或檐高超过20m的工程。计算层数时,地下室不计入层数;半地下室的地上部分,从设计室外地坪算起向上超过1m时,可按1层计入层数内。高度指设计室外地坪至檐口屋面结构板面的垂直距离。突出主体建筑屋顶的楼梯间、水箱间等不计入高度之内。
二、单层工业厂房檐高超过20m时可计算超高费。突出屋面的天窗等不计入高度之内。
三、同一建筑物檐高不同时,按不同檐高的竖向切面的建筑面积分别按相应项目计算。
四、超高费用包含的内容:
1.超高施工的人工及机械降效。
2.自来水加压及附属设施。
3.其他。
五、超高费用中的机械费用由多种机械组合取定,施工时不论采用何种机械,均按本规定费用包干,不作调整。
六、仅施工主体不做装饰的,按相应定额子目乘以系数95%。
七、单独承包装饰工程的超高费执行装饰工程超高费子目。
八、本分部子目的划分是以建筑物檐高或层数两种指标界定的,两种指标达到其一即可执行相应子目。
九、同一建筑物有不同檐高时,分别按不同高度的竖向切面的建筑面积套用相应子目。
一、建筑物超高费用以超高部分自然层(包括技术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二、超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塔楼、主望台可计算超高面积,但不计算檐高和层数。
三、屋顶平台以上装饰用棚架、葡萄架、花台等特殊构筑物不得计算超高面积。
四、老建筑加层工程的超高费,按加高后的檐高超过20m以上的加层部分的面积计算。
五、单层工业厂房超高费用区分不同檐高按其建筑面积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