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定额适用于冶金炉窑。
二、本定额中的项目,已综合了因砌筑部位不同、造型结构不同、配用砖型不同、砌体质量类别不同和砌筑方法不同而造成的差异因素。
三、本定额项目的工作内容,主要有砌筑地点的清扫与准备、放线、作标记、立线杆、材料的运输装卸、码垛、泥浆搅拌(包括添加剂中和)、砌筑(或吊装)、临时磨(切)砖(含手加工)、原浆勾缝、质量自检与清废外运。此外还综合扩大了在砌筑(或吊装)前的选砖、预砌筑、集中砖加工、二次勾缝、吹风清扫或吸尘等。
四、本定额不包括各专业炉窑中的烟道砌体、不定形耐火材料与辅助工程,发生时可分别执行其他相应项目。
五、有关问题的说明:
1.焦炉(包括蓄热室分格焦炉):
(1)焦炉定额中已综合包括了二次勾缝、吹风清扫或吸尘、镶铁件等次要工序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
(2)大中型焦炉炉体施工垂直运输,本定额按桥式吊考虑;如实际施工采用卷扬机或其他方式运输时,可根据实际施工情况进行调整。
(3)焦炉施工大棚的搭拆、烘炉与热态等三项工程,另有统一的计算办法及包干系数,发生时可参照执行。
2.熄焦罐:
(1)熄焦罐定额中已综合包括了熄焦罐罐体、除尘器、管道与余热锅炉等系列工程。
(2)熄焦罐锥形炉顶,如设计采用标准型耐火砖或隔热砖作内衬时,所发生的改型加工费用,可按施工方案另行计算。
3.高炉:
(1)高炉定额包括炉本体、热风炉、热风管、上升管、下降管、除尘器与铁渣沟等系列工程。热风炉烟道执行本定额C.4.6“一般工业炉窑”相应项目。
(2)本定额已考虑高炉、热风炉某些部位使用大型组合砖的因素,但未包括组合砖因采用毛坯由母砖通过金刚石磨砖机加工组装成子砖的消耗,发生时可按批准的方案另行计算。
(3)高炉系统工程施工中采用的大型吊盘,不作脚手架搭拆包干系数的计算范围,发生时可按批准的方案另行计算。
(4)管式热风炉执行C.4.6“一般工业炉窑”相应定额。
4.鱼雷形混铁车:本定额中已考虑了鱼雷形混铁车的特异造型所造成的砖加工因素(包括机械和手工),执行中不因任何情况作调整。
5.炼钢转炉:如设计采用有效使用期的大型白云石砌块作内衬时,其发生的密闭式金属集装箱开封人工、材料、机械可按批准的方案另行计算。
6.电炉:本定额已考虑电极孔砖加工因素与耐火砖改型的损耗。
7.步进式加热炉:
(1)步进式加热炉附属金属烟囱耐火喷涂工程,执行本定额C.4.7“不定形耐火材料”相应项目。
(2)本定额未包括步进式加热炉烘炉前的可塑料的修整养护工作。
8.环形加热炉:
(1)本定额亦适用于环形退火炉。
(2)本定额不包括金具件制作安装,发生时执行C.4.8“辅助项目”相应项目。
9.均热炉:
(1)均热炉烟道工程按本定额C.4.6“一般工业炉窑”相应项目执行。
(2)均热炉换热室碳化硅管砖接头加工,定额内已考虑。
10.罩式热处理炉:本定额未编入贴挂耐火纤维毡板项目,发生时执行C.4.8“辅助项目”相应项目。
一、应按施工阶段的设计图纸(包括修改后的设计文件)上标明的尺寸以实体积计算。
二、焦炉、均热炉所有空洞不论大小,所占体积需扣除。
三、凡设计要求采用母砖加工成子砖组装成结合砖的高炉与热风炉各部位,其工程量按加工后实体积计算,其加工损失量允许按大样图计算。
四、混铁车的受铁口、出铁口所占体积应予扣除,罐底突出斜坡按高度的平均值计算。
五、电炉熔池反拱底垫层工程量,按平均厚度计算。
六、采用加工砖形成的看孔口、窥视孔均不扣除。
七、环形加热炉炉体结构中,凡采用砖加工或浇注料为金属拉固件或锚固件所预留的沟缝或胀缝可不扣除。
八、高炉内吊盘工程量,按炉内最大直径处计算。
九、步进式加热炉梁柱耐火浇注料不包括异型模,应按图示尺寸另行计算,根据建炉座数考虑摊销比例。
十、当设计要求红砖、硅藻土隔热砖、漂珠砖需改型加工时,仍按改型后的实体积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