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章工作内容包括:抹灰、涂料、填料,灌浆、铺贴高温(隔热)板(毡)、缠石棉绳、模板、拱胎、预砌筑、材料的汽车运输、选砖和集中砖加工等。
二、本章内预砌筑、选砖和集中砖加工、仅适用于C.4.6“一般工业炉窑”相应项目。
“一般工业炉窑”执行时按《工业炉砌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11-2004有关规定或设计要求计算工程量。
三、预砌筑定额是按干砌编制的,如要求湿砌时,每立方米砌体增加耐火泥180kg、水0.08m3;如用卤水时,加56kg卤水块。预砌筑场地需铺砖、抹灰、找平时,按砌红砖底和抹灰定额执行。
四、凡施工中对合门砖、错缝砖、槎子砖、拱顶锁砖等进行的磨、切砖均属临时加工,不得执行本章集中砖加工定额。
五、工程内容及有关问题说明:
1.贴挂高温(隔热)板(毡)项目的工程内容包括:清理设备表面,刷粘接剂,铺贴高温(隔热)板(毡)。
2.贴挂高温(隔热)板(毡)项目未考虑钩钉的制作、安装;如设计要求,则钩钉的制作、安装执行本章“炉窑金具件”相应项目。
3.高温(隔热)板(毡)敷设(不粘贴)项目的工程内容包括:清理设备表面,钩钉的焊接,敷设高温(隔热)板(毡),局部用镀钵铁丝绑扎固定。
4.高温(隔热)板(毡)敷设(不粘贴)项目的钩钉和自锁压片按设备制造厂供货考虑,未列入计价材料内。如需要制作,则钩钉和自锁压片制作执行本章“炉窑金具件”相应项目。
六、选砖。凡属要求达到特类、I类和II类砌体的项目全部选砖,III类以下砌体,除施工验收规范上有特殊要求并注明者外(如焦炉),一律不选砖。
七 、机械磨砖。
特类砌体:允许100%全部六面磨砖。
I类砌体:允许不超过砌筑用量的25%六面磨砖。
II类砌体:允许不超过砌筑用量的15%四面磨砖。
注:磨砖面积折算为:两大面占50%、两小面占30%、两小头占20%。
八、机械切砖。计算机械切砖必须具备以下两条:
1.设计上有要求。
2.设计配砖与砌体造型有矛盾。
集中机械切砖的总比例,应控制不超过总砌体用量的10%。
九、预砌筑。
1.球形顶:除有设计注明者外,一般按总量的25%计算(本条亦适用于反拱底结构)。
2.弧形顶:除有设计注明者外,一般按工作面砖层预砌筑四环(本条亦适用于吊挂炉顶)。
3.烧嘴砖:全部预砌筑、手工研磨。一般不考虑机械磨切。
4.圆弧形孔洞(包括人孔、原料进口、成品出口、检修孔、废料出口等)工作面砖按总量的50%预砌筑。
5.格子砖:除设计注明者外,一般考虑预砌筑二层,如格孔变化可以叠增,仍允许按二层考虑。
一、抹灰、涂抹料涂抹及贴挂高温(隔热)板(毡)等项目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
二、填料充填、灌浆、叠砌耐火纤维模块极高温(隔热)板(毡)辐射(不粘贴)等项目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三、缠石棉绳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长度计算。
四、炉窑金具制作安装按设计图示尺寸以质量计算。
五、耐火材料汽车运输以“t”计算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