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章定额适用于材质为碳钢、合金钢、不锈钢质等静置设备安装工程;包括容器、反应器、热交换器、塔器以及电解槽、除雾器、除尘器、污水处理等设备安装,设备水压试验、气密试验、清洗、钝化、脱脂,设备吊耳制作与安装,设备胎具制作安装与拆除,预热、后热与整体热处理。
二、本章定额包括范围:
1.容器类:各种形状的空体、内带夹套立式、卧式容器,内有冷却、加热及其他装置的容器、带搅拌装置的容器以及独立搅拌装置设备。
2.反应器类:各种形状的内有复杂装置,进行聚合、分离、蒸发、结晶等内有复杂装置起化学反应的设备。
3.热交换器类:各种结构的换热器、冷凝器、蒸发器、加热器和冷却器。
4.塔器类:包括各种结构、类型的板式塔、填料塔及其他结构与塔体组合整体吊装设备。
5.催化裂化再生器、催化裂化沉降器。
6.空气分馏塔。
7.立式隔膜电解槽、电除雾器及电除尘器。
8.污水处理设备。
9.焊缝热处理、整体热处理。
10.设备压力试验与设备清洗、钝化、脱脂。
三、本章定额不包括以下工作内容:
1.金属抱杆安装拆除、移位及其台次使用费。
2.无损探伤检验。
3.设备的除锈、刷油、防腐、衬里、保温、保冷及砌筑工程。
4.组装平台的铺设与拆除。
5.设备本体法兰外的管道安装。
6.安装在设备外表面的平台、梯子、栏杆的制作安装。
7.电解槽隔膜的吸附处理。
8.电除雾器玻璃钢接缝的处理。
9.管式除雾器壳体的衬铅、木栅板的制作。
10.F.R.P壳体的接缝玻璃钢积层的施工及内部衬铅。
11.电机抽芯检查、减速器的解体检查。
四、有关定额项目的说明:
1.分片、分段设备组装
(1)不适用于散装供货螺栓组对的设备组装。
(2)项目中不包括组装成整体后的就位吊装,该部分工作内容应执行一次整体安装定额。
(3)分段设备组装的有关调整系数如下:
分段容器按两段一道口取定,每增加一道口,定额基价乘以系数1.35;
分段塔器按三段两道口取定;若分两段到货一道口时,定额乘以系数0.75,三段以上每增加一段,定额乘以系数1.35。
(4)不同材质的分段、分片设备组装按下列系数调整:
不同材质的分段、分片设备组装调整系数表
材 质 | 合金钢 | 低温钢 | 复 合 板 | |
碳钢 | 不锈钢 | |||
人工费 | 1.15 | 1.2 | 1.15 | 1.2 |
材料费 | 1.02 | 1.12 | 1.02 | 1.1 |
机械费 | 1.12 | 1.2 | 1.12 | 1.2 |
2.整体设备安装:
(1)立式容器与卧式容器应分别采用相应的定额项目。
(2)热交换器安装不包括抽芯检验;如需抽芯检验时,应执行热交换器抽芯检查的相应项目。
(3)容器抽芯检查时,其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30。
(4)容器若为壳体与内芯分别安装时,其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50。
(5)热交换器抽芯检查所用垫片,定额中是按耐油石棉橡胶垫取定;如采用金属缠绕式垫片,可按实调整。
(6)塔盘安装是综合测算取定的,不论采用立式安装还是卧式安装,除另有规定外,定额不得调整。
(7)设备填充材料与定额内容不同时,可按实另行计算。
(8)整体设备吊装的质量包括本体、附件、吊耳、绝缘、内衬及随主体吊装的管线、平台、梯子和吊装加固件的全部质量,但不包括立式安装的塔盘和填充物的质量。
(9)定额按立式和卧式设备的质量综合取定其形体尺寸,以设计正负零为基准,至设备底座安装标高点为吊装高度范围,分别执行定额项目,不得计取超高费。实际施工采用的吊装方法和吊装机具与定额取定不同时,不得调整定额。
3.设备压力试验与设备清洗、钝化、脱脂:
(1)除各个项目标注的工作内容外,均包括施工准备、场内运输及清理现场等。
(2)包括压力试验的临时水管线的安装、拆除。水压试验定额内包括的临时水管线安装、拆除与材料摊销量是综合测算取定的,不得调整。
(3)试压用水是指按正常情况考虑,不包括对水质、水温有特殊要求时的措施费用。
(4)常压设备注水试漏:如在基础上试漏,按1MPa的基价乘以系数0.6;在道木堆上试漏乘以系数0.85。
(5)容器、热交换器水压试验是按一般容器、固定管板式测算的;其他结构型式的容器、热交换器按下列系数调整。
容器和热交换器(除一般容器、固定管板式外)调整系数
设 备 名 称 | 调整系数 | 设 备 名 称 | 调整系数 |
带搅拌装置的容器 | 0.9 |
蛇管式热交换器 |
0.95 |
内有冷却加热及其他装置的容器 | 1.1 | U形管式热交换器 | |
浮头式热交换器 | 1.3 | 套管式热交换器 | |
螺旋板式热交换器 | 0.85 | 排管式热交换器 |
(6)设备水压试验定额是按设备吊装就位后进行取定的,如必须在道木堆上进行水压实验时,则定额乘以系数1.35。
(7)设备清洗、钝化、脱脂需用的手段措施消耗量,按不同项目以“次”摊销计算;定额内的消耗量是指每次摊销后的数量,是综合测算取定的,不得调整。
(8)脱脂项目包括了通风设备的安装与拆除。
(9)设备清洗定额选定水冲洗、气体冲洗与蒸汽吹洗三种方法;如施工中采用与定额不同的方法时,可按实调整。
(10)设备脱脂定额选定四种方法,如施工中采用与定额不同的方法时,可按实调整。
4.吊耳构造形式与选用的材料是根据其荷载要求综合取定的,若实际吊耳选用与定额取定不同时,不得调整。
5.胎具与加固项目的说明:
(1)主材用量是按摊销量进入定额的。
(2)封头制作胎具以“封头个数”计算,即每制作一个封头,计算一次胎具。
(3)筒体卷弧胎具是按设备筒体质量综合取定。
(4)设备组装(划分为分片与分段组装)胎具是指组装的手段措施,包括组装时的加固措施。不论采用何种施工方法,定额不得调整。
(5)设备吊装加固包括了加固件的制作、安装与拆除。
(6)定额均已综合了重复利用和材料回收率,不得调整。
6.液化气预热与后热按板材不同厚度分别列项计算,适用于设备和球形罐的焊缝预热与后热。
一、“分片设备组装”和“分段设备组对”项目内均不包括设备吊装就位工作内容,应按“设备整体安装”定额另行计算。
二、分片、分段设备安装,根据设备名称、不同材质、焊接形式、设备直径等条件,按设备金属质量以“t”为计量单位。
三、“设备金属质量”包括设备本体以及随设备供货的内部固定件、设备开口件、加强板、裙座、支座等全部金属件的质量。但不包括设备填充、内衬、塔盘和内部可拆件、外部梯子、平台、栏杆以及采用立装法施工的内件质量。
四、分片分段组装定额不适用于散装供货螺栓组对的设备组装。
五、分段容器是按两段一道口取定,分段塔器是按三段两道口取定,如实际到货状态与定额不同时,应按定额规定调整。
六、不同材质的分片、分段设备组装,应按定额有关规定调整。
七、整体设备安装应根据设备类型、基础标高、设备质量范围分别以“台”为计量单位。
八、整体设备安装的“基础标高”是指以设计正负零为基准到设备底座安装标高点的吊装高度范围。
九、整体设备安装的“设备质量范围”是指整体设备的本体、附件、吊耳、绝缘、内衬以及随设备一次吊装的管线、梯子、平台、栏杆和吊装加固件等的全部质量,但不包括立式安装的塔盘和填充物的质量。
十、整体设备安装定额中基础标高在10m以内、设备吊装质量达到80t,基础标高在10m以上至20m以内、设备吊装质量达60t,基础标高在20m以上、设备吊装质量达到40t时,均选用格架式金属抱杆吊装。若实际采用的吊装机具和吊装方法与定额不同时,不得调整。但超出定额范围以外的设备吊装,经批准可按实际计算。
十一、热交换器安装项目内不包括抽芯检验,如需要抽抽芯检验时,可按设备质量执行“热交换器地面抽芯检查”定额,以“t”为计量单位。
十二、塔盘安装,按塔盘形式和设备直径以“层”为计量单位。
十三、塔内固定件安装,按设备直径以“层”为计量单位。
十四、塔内衬合金板,区分不同的构造部位,按合金板的质量以“t”为计量单位。
十五、设备填充,按填充物的种类、材质、排列形式和规格,以“t”为计量单位。
十六、空气冷却器管束(翅片)安装,按设备质量以“片”为计量单位;构架安装,按金属质量以“t”为计量单位;风机安装,按设备质量以“台”为计量单位。
十七、反应器安装分别按设备质量以“台”为计量单位。
十八、再生器、沉降器整体吊装,按设备质量以“台”为计量单位。设备质量按设计图纸质量计算,除现场组装质量外,应包括钉头、端板及龟甲网、保温、内衬、附设备管线、平台、梯子等一次性吊装的总质量。
十九、钉头、端板、龟甲网安装,按种类、材质以“m2”为计量单位。
二十、整体安装的分馏塔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计质量包括全部内件及一次性吊装的总质量,执行相应定额。
二十一、空气分馏塔组对安装按设计图纸计算,以“t”为计量单位。设备总质量包括冷箱结构架、壳体、平台、栏杆、梯子、冷箱内设备(上、下塔,热交换器等)、管道、管件、阀门、支架、吊架、联接板、等冷箱内全部金属件质量;但不包括冷箱第一个法兰外管道、设备以及电气、仪表工程,内部填充物(如珍珠岩硅胶类)的质量,应执行相应定额。
二十二、电解槽安装,按设备构造形式,分别以“台”为计量单位。设备质量按以下规定计算:
1.钢框架底座、玻璃钢盖电解槽安装,包括底座、阴极箱、阳极板、上盖、底部绝缘瓷瓶等全部构件的质量。
2.混凝土槽底、盖电解槽安装,包括壳体、阴极箱、阳极石墨、槽向导板(电解铜)等全部金属、非金属件的质量。
二十三、电除雾器、电除尘器安装,按设备质量以“t”为计量单位。
二十四、玻璃钢电除雾器的设备质量包括:
1.玻璃钢整体结构包括壳体、集酸极板、出入口罩、料斗、导料叶片、整流板、绝缘子室及内件的质量,不包括内部件衬铝板的质量。
2.金属结构包括柱、支架、支撑、操作平台、梯子、栏杆以及连接各部的加强板、螺栓等金属总质量。
二十五、碳钢管式电除雾器的设备质量包括设备壳体、沉淀板、上下分布板、电晕、电极内框架、顶盖、绝缘箱及其内部金属件的总质量,不包括壳体衬铅和内衬砖的质量。
二十六、电除尘器的设备质量包括:
1.壳体包括:外壳、支座、梯子、平台、栏杆、端板、中尾泛进出口喇叭、保温箱以及附件和外部蒸汽加热管的总质量。
2.阴阳极及排灰装置包括:内部各种结构支梁、吊架、阴极板、阳极板、螺旋输送装置等的总质量。
二十七、设备在基础上安装需要二次灌浆时,执行《C.1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相应定额。
二十八、在设备压力试验与设备清洗、钝化、脱脂定额中“设备压力”是指设计压力;“设备容积”是以设计图纸的标准为依据,如图纸无标注时,则按图纸尺寸以“m3”计算,不扣除设备内部附件所占体积。
二十九、容器、反应器、塔器、热交换器设备水压试验和气密试验,根据设备容积和压力,以“台”为计量单位。设备水压试验项目内已包括水压试验临时水管线(含阀门、管件)的敷设与拆除。定额内已列入管材、阀门、管件的材料摊销量,不得再计算水压试验的措施工程量及材料摊销量。
三十、设备水冲洗、压缩空气吹洗、蒸汽吹洗,根据设备类型和容积以“台”为计量单位。设备压缩空气吹洗和蒸汽吹洗措施用消耗材料摊销应不分数量以“次”为计量单位。
三十一、设备酸洗钝化,根据设备材质和容积,以“台”为计量单位。设备酸洗钝化措施用消耗量摊销,按容积以“次”为计量单位,另行计算。
三十二、焊缝酸洗钝化,区分不同材质以“10m”为计量单位。
三十三、设备脱脂,根据设备类型、脱脂材料和设备直径,以“10m2”为计量单位。
三十四、钢结构脱脂,根据脱脂材料按钢结构净质量,以“t”为计量单位。
三十五、设备压力试验与设备清洗、钝化、脱脂项目内所有临时措施的摊销次数及每次(或每台)的摊销量均为综合取定,不得调整。
三十六、吊耳的数量以审批后的施工方案为依据,按荷载能力以“个”为计量单位。
三十七、吊耳的构造形式与选用的材料,是根据其荷载要求综合取定的。
三十八、封头压制胎具按胎具直径以“每个封头”为计量单位。铸造胎具适用于整体封头压制,焊接胎具适用于分片封头压制。
三十九、筒体卷弧胎具按每台制作设备扣除外部附件的金属质量,以“t”为计量单位。
四十、浮头式热交换器试压胎具,根据热交换器设备直径以“台”为计量单位。
四十一、设备分段组装胎具及设备分片组装胎具均按设备金属质量范围以“台”为计量单位。
四十二、设备组装及吊装加固,根据审批后的施工方案以“t”为计量单位。
四十三、焊缝预热后热,应根据板厚不同按实际热处理焊缝长度,以“10m”为计量单位。
四十四、液化气焊缝预热、后热器具制作,应根据设备类型和容积以“台”为计量单位。容器、塔器类设备,如容积大于300m3时,可执行球罐定额。
四十五、设备整体热处理,应根据设备质量以“t”为计量单位。
四十六、焊后局热处理,应根据设备板厚以焊缝“10m”为计量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