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章定额适用于高、中、低倍数固定式或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发生器及泡沫比例混合器安装。
二、泡沫发生器及泡沫比例混合器安装中包括整体安装、焊法兰、单体调试及配合管道试压时隔离本体所消耗的人工和材料,但不包括支架的制作、安装和二次灌浆的工作内容。地脚螺栓按本体带有考虑。
三、本章不包括的内容:
1.泡沫灭火系统的管道、管件、法兰、阀门、管道支架等的安装及管道系统水冲洗、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等,执行《C.6工业管道工程》相应项目。
2.泡沫喷淋系统的管道、组件、气压水罐、管道支吊架等安装,可执行本册C.7.1和C.7.4相应项目及有关规定。
3.消防泵等机械安装及二次灌浆,执行《C.1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相应项目。
4.泡沫液贮罐、设备支架制作安装,执行《C.5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相应项目。
5.除锈、刷油、保温等,均执行《YC.14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相应项目。
6.泡沫液充装定额是按生产厂在施工现场充装考虑的,若由施工单位充装时,可另行计算。
7.泡沫灭火系统调试应按批准的施工方案另行计算。
一、泡沫发生器及泡沫比例混合器安装中已包括整体安装、焊法兰、单体调试及配合管道试压时隔离本体所消耗的人工和材料,不包括支架的制作安装和二次灌浆的工作内容,其工程量应按相应定额另行计算。地脚螺栓按设备带有考虑。
二、泡沫发生器安装均按不同型号以“台”为计量单位,法兰和螺栓按设计规定另行计算。
三、泡沫比例混合器安装均按不同型号以“台”为计量单位,法兰和螺栓按设计规定另行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