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节 管道安装
门、管件(包括减压器、疏水器、水表、伸缩器等组成安装)所占的长度。 第9.1.2条 镀锌铁皮套管制作以“个”为计量单位,其安装已包括在管道安装定额 内,不得另行计算。 第9.1.3条 管道支架制作安装,室内管道公称直径32mm以下的安装工程已包括在内 ,不得另行计算。公称直径32mm以上的,可另行计算。 第9.1.4条 各种伸缩器制作安装,均以“个”为计量单位。方形伸缩器的两臂,按 臂长的两倍合并在管道长度内计算。 第9.1.5条 管道消毒、冲洗,按管道长度以“m”为计量单位,不扣除阀门、管件 所占的长度。 第二节 阀门、水位标尺安装 第9.2.1条 各种阀门安装均以“个”为计量单位。法兰阀门安装,如仅为一侧法兰 连接时,定额所列法兰、带帽螺栓及垫圈数量减半,其余不变。 第9.2.2条 各种法兰连接用垫片,均按石棉橡胶板计算,如用其他材料,不得调整。 第9.2.3条 法兰阀(带短管甲乙)安装,均以“套”为计量单位,如接口材料不同时 ,可作调整。 第9.2.4条 自动排气阀安装以“个”为计量单位,已包括了支架制作安装,不得另 行计算。 第9.2.5条 浮球阀安装均以“个”为计量单位,已包括了联杆及浮球的安装,不得 另行计算。 第9.2.6条 浮标液面计、水位标尺是按国标编制的,如设计与国标不符时,可作调 整。 第三节 低压器具、水表组成与安装 第9.3.1条 减压器、疏水器组成安装以“组”为计量单位,如设计组成与定额不同 时,阀门和压力表数量可按设计用量进行调整,其余不变。 第9.3.2条 减压器安装按高压侧的直径计算。 第9.3.3条 法兰水表安装以“组”为计量单位,定额中旁通管及止回阀如与设计规 定的安装形式不同时,阀门及止回阀可按设计规定进行调整,其余不变。
第四节 卫生器具制作安装 第9.4.1条 卫生器具组成安装以“组”为计量单位,己按标准图综合了卫生器具 与给水管、排水管连接的人工与材料用量,不得另行计算。 第9.4.2条 浴盆安装不包括支座和四周侧面的砌砖及瓷砖粘贴。 第9.4.3条 蹲式大便器安装,已包括了固定大便器的垫砖,但不包括大便器蹲台砌 筑。 第9.4.4条 大便槽、小便槽自动冲洗水箱安装以“套”为计量单位,已包括了水箱 托架的制作安装,不得另行计算。 第9.4.5条 小便槽冲洗管制作与安装以“m”为计量单位,不包括阀门安装,其工 程量可按相应定额另行计算。 第9.4.6条 脚踏开关安装,已包括了弯管与喷头的安装,不得另行计算。 第9.4.7条 冷热水混合器安装以“套”为计量单位,不包括支架制作安装及阀门 安装,其工程量可按相应定额另行计算。 第9.4.8条 蒸汽一水加热器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包括莲蓬头安装,不包括支 架制作安装及阀门、疏水器安装,其工程量可按相应定额另行计算。 第9.4.9条 容积式水加热器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不包括安全阀安装、保温与 基础砌筑可按相应定额另行计算。 第9.4.10条 电热水器、电开水炉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只考虑本体安装,连 接管、连接件等工程量可按相应定额另行计算。 第9.4.11条 饮水器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阀门和脚踏开关工程量可按相应定 额另行计算。
第五节 供暖器具安装 第9.5.1条 热空气幕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其支架制作安装可按相应定额另行 计算。 第9.5.2条 长翼、柱型铸铁散热器组成安装以“片”为计量单位,其汽包垫不得换 算;圆翼型铸铁散热器组成安装以“节”为计量单位。 第9.5.3条 光排管散热器制作安装以“m”为计量单位,已包括联管长度,不得另 行计算 第六节 小型容器制作安装
“kg”为计量单位,法兰和短管水位计可按相应定额另行计算。 第9.6.2条 钢板水箱安装,按国家标准图集水箱容量“m3”,执行相应定额。各种 水箱安装,均以“个”为计量单位。
第六节 燃气管道及附件、器具安装
第9.7.1条 各种管道安装,均按设计管道中心线长度,以“m”为计量单位,不扣 除各种管件和阀门所占长度。 第9.7.2条 除铸铁管外,管道安装中已包括管件安装和管件本身价值。 第9.7.3条 承插铸铁管安装定额中未列出接头零件,其本身价值应按设计用量另行 计算,其余不变。 第9.7.4条 钢管焊接挖眼接管工作,均在定额中综合取定,不得另行计算。 第9.7.5条 调长器及调长器与阀门连接,包括一副法兰安装,螺栓规格和数量以 压力为0.6MPa的法兰装配,如压力不同可按设计要求的数量、规格进行调整,其他 不变。 第9.7.6条 燃气表安装按不同规格、型号分别以“块”为计量单位,不包括表托、 支架、表底垫层基础,其工程量可根据设计要求另行计算。 第9.7.7条 燃气加热设备、灶具等按不同用途规定型号,分别以“台”为计量单位 。 第9.7.8条 气嘴安装按规格型号连接方式,分别以“个”为计量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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