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说明
一、本配合比定额是依据《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2011、《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T98-2010及《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2007等有关规范,结合本省实际和2010版计价依据中的“砂浆、混凝土强度等级配合比”修订而成。
二、本定额只编列材料消耗量,配制所需的人工、机械费已包括在各章节相应定额子目中。
三、定额中的材料用量均以干硬收缩压实后的密实体积计算,并考虑了配制损耗。
四、本定额的各项配合比仅供确定工程造价时使用,不能作为实际施工用料的配合比。实际施工中各项配合比内各种材料的需用量,应根据有关规范规定及试验部门提供的配合比用量配制,其材料用量与本定额不同时,除设计有特殊规定或企业自主报价时可按实际试验资料进行调整外,其余均不调整。
五、本定额混凝土配合比细骨料是按中、细砂各50%综合,粗骨料按碎石编制的。如实际全部采用细砂时,可按混凝土配合比定额中水泥用量乘以系数1.025;如使用卵石,且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在C15及以上时,按相应碎石混凝土配合比定额的水泥用量乘以系数0.975。
六、防水混凝土设计要求抗渗P6混凝土强度等级≥C25或抗渗P8混凝土强度等级≥C40时,均套用普通混凝土配合比定额。如设计要求抗渗P8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20时,可套用C25/P8混凝土配合比定额。
七、设计按“内掺法”要求掺用膨胀剂(如UEA)和其他制剂时,应按掺入量等量扣减相应混凝土配合比定额中的水泥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