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电气设备工程》(以下简称“本标准”)共分上、下两册。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中l0kV以下的变配电设备、低压配电设备及线路、器具的拆除、整修、安装工程。 二、本标准子目中,除在工作内容中写明主要施工工序外,还包括:施工准备、材料设备、工器具的场内搬运、配合质量检查、工种间交叉配合、临时移动水电源的停歇时间等工作内容。 三、工作内容除已注明外,还包括整理填写检验记录、报告等附属工作。 四、有关规定: 1.本标准(除特殊子目外)不包括电气设备及装置配合机械设备进行单体试运转和系统联合试运转工作内容。 2.本标准设备安装不包括土方挖填、基础浇注及二次灌浆等,发生时执行《土建结构工程》相应子目。 3.剔槽、打洞、支架制安执行第九册《辅助工程》相应子目。 4.本标准不包括施工、试验、试运行所需水、电、油(油脂)、气等。 5.本标准中已综合考虑了用量很少、零星及不可预见的材料,合并在其他材料费里,按照材料消耗量的百分比表示,带()的主要材料不作为其计取基数。 6.本标准中材料的材质、型号、规格与设计要求不同时,除各章另有规定外,材料可以替换。 7.本标准中的螺栓1“套”,包括螺栓1个,螺母1个,垫圈2个,弹簧圈1个。 五、超高降效增加费 1.超高降效增加费是指操作高度(指操作物高度距楼地面距离)超过规定的高度时所发生的人工降效费用。 2.本标准的操作高度除各章节另有规定外,均按6m以下编制 ;当安装高度超过6m时,其超过部分的工程量按照相应子目的人工工日乘以下列系数:
六、本标准中人工消耗量按不同檐高房屋建筑工程综合测定。 七、凡本说明内未说明的,以各章节说明和附注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