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册定额适用于冶金工厂生产车间和与之配套的辅助车间、附属生产设施的新建、扩建、技术改造等给排水、采暖、通风和除尘工程。
二、本册定额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发布的现行施工及验收规范。其主要编制依据有:
1.《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00年版)第八册《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
2.《内蒙古自治区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09年版)第八册《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
3.《内蒙古自治区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09年版)第九册《通风空调工程》。
4.《冶金工业建设工程预算定额》(2012年版)第十二册《冶金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
5.《冶金工业建设工程预算定额》(2012年版)第十三册《材料预算价格》。
6.《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验收规范》GB50268-2008。
7.《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8.全国通用给水、排水标准图集。
9.《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
三、刷油、绝热、防腐蚀工程,执行《冶金工业建设工程预算定额》(2012年版)第八册《刷油、防腐、保温工程》预算定额相应子目。其中:
1.通风工程风管刷油按其工程量执行相应子目,仅外(或内)面刷油者,定额乘以系数1.2,内外均刷油者,定额乘以系数1.1(其法兰加固框、吊托支架已包括在此系数内);部件刷油按其工程量执行金属结构刷油项目,定额乘以系数1.15。
2.风管、部件以及单独列项的支架,其除锈不分锈蚀程度,一律按其第一遍刷油的工程量执行轻锈相应子目。
3.绝热保温材料不需黏结者,执行相应子目时需减去其中的黏结材料,人工乘以系数0.5。
四、通风、除尘工程:
1.不包括在风管工程量内而单独列项的各种支架按其工程量执行相应子目。
2.风道及部件在加工厂预制的,其厂外运费另行计算。
五、关于下列各项费用的规定:
1.脚手架搭拆费:给排水、采暖、除尘工程按人工费的5%计算,通风工程按人工费的3%计算,其中人工工资占25%。
2.超高增加费:
(1)给排水、采暖工程定额中操作高度均以3.6m为界,如超过3.6m时,其超过部分(指由3.6m至操作物高度)的定额人工费乘以下列系数:
标高±(m) |
3.6~8 |
3.6~12 |
3.6~16 |
3.6~20 |
超高系数 |
1.10 |
1.15 |
1.20 |
1.25 |
(2)通风、除尘工程超高增加费(指操作物高度距离楼地面6m以上的工程)按人工费的15%计算。
3.采暖工程系统调整费按系统工程人工费的15%计算,其中人工工资占20%;通风、除尘工程系统调整费按系统工程人工费的13%计算,其中人工工资占25%。
4.给排水、采暖工程设置于管道间、管廊内的管道、阀门、法兰、支架安装,其定额人工乘以系数1.3。
六、通风工程定额中人工、材料、机械凡未按制作和安装列出的,其制作费与安装费的比例可按下表划分:
项目
|
制作占比例(%) |
安装占比例(%) |
||||
人工 |
材料 |
机械 |
人工 |
材料 |
机械 |
|
通风管道制作安装 |
60 |
95 |
95 |
40 |
5 |
5 |
风帽制作安装 |
75 |
80 |
99 |
25 |
20 |
1 |
罩类制作安装 |
78 |
98 |
95 |
22 |
2 |
5 |
空调部件及设备支架制作安装 |
86 |
98 |
95 |
14 |
2 |
5 |
复合型风管制作安装 |
60 |
|
99 |
40 |
100 |
l |
七、拆除工程。关于拆除工程的计算问题,保护性拆除工程应套用本册定额相应的定额子目,按定额基价的70%计取,扣除定额基价中相应的主材费。非保护性拆除工程应套用本册定额相应的定额子目,按定额基价的50%计取,扣除定额基价中相应的主材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