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适用范围 《广西壮族自治区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配套使用。 二、计算规则及取费费率 (一)计算规则 1.分部分项费及单价措施费中的管理费、利润按“人工费+机械费”为计算基数。人工费中不包括机上人工费,机械费中不包括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 2.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根据消耗量定额确定,编制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等时,人工费应按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系数进行调整;材料单价按当时当地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或市场询价确定;机械台班单价按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价格计取,其中人工费按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系数进行调整。企业投标报价时可根据自身情况及建筑市场人工价格、材料价格、机械租赁价等因素自主决定。 3.措施费项目应根据本定额或措施项目清单,结合工程实际确定。本定额未包括的措施费项目,发承包双方可自行补充或约定。 4.管理费、利润,在编制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等时,有费率区间的项目应按费率区间的中值至上限值间取定。一般工程按费率中值取定,特殊工程可根据工程投资规模、技术含量、复杂程度在费率中值至上限值间选择,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报价时,除本定额另有规定外,企业可自主确定。 5.甲供材料及甲供设备均不计入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及合同价。 (二)取费费率 管理费率及利润率
2.措施费费率
注:绿化工程不计取检验试验配合费。 3.其他项目费率
注:采用信息价的计日工(包括人工、材料、机械),计日工综合单价=相应信息价×综合费率1.35。 4.增值税费率 4.1一般计税法
4.2简易计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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