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说明
一、本章包括敷设管道光缆,敷设托架光缆,控制中心、车辆段、车站的光缆引入,敷设埋式电缆,敷设管道电缆,敷设托架电缆及电线,电缆及电线钉固(吊挂),控制中心、车辆段、车站的电缆引入,光(电)缆接续,光(电)缆测试,光(电)缆保护,光(电)缆防护,光(电)缆终端设备安装,光缆检测设备安装等十四节,共 104 个子目。
二、敷设管道光(电)缆定额已包括管孔清刷,若管孔堵塞、沉陷、断裂等另行计列。管道敷设塑料子管,系指管道每一孔内,布放塑料子管的数量。
三、管道光缆接续不包括光缆接头托架,需要时另行计列。
四、光缆敷设芯数超出 144 芯以外,按每增加 24 芯,人工增加 0.8 个工日计算。光缆接续144 芯以外,每增加 24 芯,人工增加 8 个工日,光纤熔接机增加 0.4 个台班,光时域反射仪增加 0.4 个台班。
五、光缆测试 144 芯以外,每增加 24 芯,增加 4 个工日,光时域反射仪增加 0.7 个台班。
六、光中继段测试的“段”是光缆端站至中继站或两个中继站之间的距离。
七、电缆全程测试的配线电缆,是从总配线架至配线区的分线设备端子,包括测试中因施工原因而造成的障碍线对修复。
八、安装光(电)缆终端设备中,光缆终端盒按光缆芯数划分。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敷设管道光缆、托架光缆、塑料子管按设计图示长度以“m”计算,预留长度按册说明增加。
二、控制中心、车辆段及车站的光缆引入以“条”计算。
三、敷设埋式、管道、托架、钉固电缆及电线等按设计图示长度以“m”计算,预留长度按册说明增加。
四、控制中心、车辆段及车站的电缆引入以“条”计算。
五、光缆接续、电缆封灌充油膏套管、安装漏泄同轴电缆接头按设计数量以“个”计算,电缆芯数接续以“100 对”计算。
六、光中继段测试以“段”计算,电缆全程测试以“条”计算。
七、光(电)缆保护、防雷、防蚀、防白蚁以“处”计算。
八、电缆排流器以“个”计算。
九、光(电)缆终端盒、方向盒按设计数量以“个”计算。
十、光缆监测设备(监测站、监测中心)以“站”计算。
十一、光缆监测设备开通、测试以“系统”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