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说明
一、本章打桩、压桩定额中土质类别综合取定。
二、本章定额按打直桩考虑,如打斜桩(包括俯打、仰打)斜率在1:6以内时,人工乘以1.33,机械乘以1.43。
三、本章定额按在已搭置的支架平台上操作考虑,不包括支架平台的搭设与拆除,其费用另行套用相应定额项目计算。
四、陆上打桩采用履带式柴油打桩机时,不计算陆上工作平台费用,可计算20cm碎石垫层,面积按陆上工作平台面积计算。
五、利用打桩时搭设的工作平台拔桩的,不得重复计算搭拆工作平台的费用。确需另行搭设工作平台的,根据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规定的面积,按打桩工作平台人工消耗的50%计算人工消耗,其他材料一律不计。
六、船上打桩定额按两艘船只拼搭、捆绑考虑,如需搭设平台套用第十二章《施工技术措施》相应定额项目。
七、打木桩定额中已考虑了送桩及150m运桩,其余陆上、支架上、船上打桩定额工作内容中均不包括运桩。
八、若采用带打拔桩机振动锤的履带式液压挖掘机陆上打木桩,则删除陆上简易打桩机打木桩子目中电动卷扬机、简易桩架的台班用量,增加带打拔桩机振动锤的带式液压挖掘机0.1011台班/m3。
九、打钢筋混凝土方桩的送桩定额按送4m为界,如实际超过4m时,按相应定额乘以下列调整系数:送桩5m以内乘以系数1.2;送桩6m以内乘以系数1.5;送桩7m以内乘以系数2.0;送桩7m以上,以调整后7m为基础,每超过1m递增系数0.75。
十、静压钢筋混凝土方桩送桩、打(静压)钢筋混凝土管桩送桩,按相应打桩定额子目工日及机械台班乘以下表系数计算,不计方桩、管桩主材。
送桩深度 |
系数 |
2m以内 |
1.1 |
4m以内 |
1.26 |
4m以上 |
1.47 |
十一、打木桩的桩靴未包括在定额内,发生时套用第四章铁件制作定额项目。
十二、打钢管桩项目,定额中不包括接桩费用,如发生接桩,按接头数量套用钢管桩接桩定额;打钢管桩送桩,套用打桩定额,不计钢管桩主材,人工、机械数量乘以系数1.9。
十三、本章接桩定额按在打桩时考虑,如在场地预先接桩时,扣除打桩机台班,人工数量乘以系数0.5,其他不变;接桩法兰盘包括在预制钢筋混凝土管桩中。
十四、定额中钢筋混凝土方桩、钢筋混凝土管桩为未计价材料。实际工程应按工程所在地的材料信息价或询价资料另计桩的材料费。
十五、打桩机械场外运输费可另行计算。
十六、本章项目不包括桩基础施工中遇到障碍必须清除的工作,发生时另行计算。
十七、砍桩头套用第二章《灌注桩工程》相应定额项目。
十八、钢筋混凝土管桩管内填芯不包括托板及吊筋,发生时套用第四章铁件制作定额项目。
十九、焊接桩型钢用量可按实调整。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桩:
1.圆木桩按设计图示长度以m3计算。圆木桩的体积按林业主管部门原木材积表计算。
2.钢筋混凝土方桩按设计图示尺寸的桩长度(包括桩尖长度)乘以桩横断面面积以体积计算;
3.钢筋混凝土管桩按设计图示桩长(包括桩尖长度)以m计算;
4.钢管桩按设计图示尺寸,以质量计算。
二、混凝土桩送桩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1.陆上打桩时,以原地面平均标高增加1m为界线,界线以下至设计桩顶标高之间的打桩实体积为送桩工程量;
2.支架上打桩时,以施工期间的最高潮水位增加0.5m为界线,界线以下至设计桩顶标高之间的打桩实体积为送桩工程量;
3.船上打桩时,以施工期间的平均水位增加1m为界线,界线以下至设计桩顶标高之间的打桩实体积为送桩工程量。
三、机械切割混凝土桩头按个计算;凿除桩顶钢筋混凝土按设计图示尺寸截面积乘以凿桩长度以体积计算。
四、管内填芯所需的托板及吊筋,按设计图示尺寸以质量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