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说明
一、本章定额共2节,包括加设构件、节点处理。
二、本章加设木支撑、木条杆定额,圆木定额按照原木加工编制,方木定额按照杉枋材加工编制。
三、本章定额中木材消耗量已综合了刨光损耗、改锯和开料损耗,实际损耗量不同不作调整。
四、本章定额未包含木材的烘干费用,发生时另行计算。
五、本章定额未编列拆换与加固新增的木作定额,执行我省现行古建筑修复保护定额。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加设构件。
1.加设木支撑、木条杆方木工程量按照设计图尺寸的体积以“m3”计算。
2.加设木支撑、木条杆圆木工程量依据设计图示尺寸按原木材积表公式计算的体积以“m3”计算。
原木材积表计算公式
直径 | 公式 |
4-12cm | V=0.7854×L×(D+0.45×L+0.2)2/10000 |
14cm以上 | V=0.7854×L×(D+0.5×L+0.005×L2+0.000125×L×(14-L)2×(D+10)2/10000 |
注:V--原木体积(m3):L-原木检尺长(m):D一一原木检尺径(cm)。
3.加设型钢工程量按照设计图示尺寸的质量以“t”计算,不扣除单个面积0.3m2以内的孔洞所占质量,焊条、螺栓等也不另增加。
二、节点处理。
1.木构件节点处理工程量按照加固节点数量以“个”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