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上海市建(构)筑物拆除工程预算定额》是结合目前上海市实际情况
以及拆除行业“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应用发展而编制的量价分离的定额。
二、本定额共分五章,其中第一章为分部分项拆除,第二章为人工整体拆除。第三章为机械整体拆除,第四章为爆破拆除,第五章为其他项目。
三、本定额是统一上海市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预算项目划分、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的依据;是完成分项工程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的标准;是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最高投标限价的依据,是进行投标报价、办理竣工结算的参考依据。
四、本定额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构)筑物整体及其附属构件的破坏性拆除。
五、本定额依据现行有关国家及本市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设计规程、施工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并参照了有代表性的工程设计图纸或已经成熟施工工艺资料进行编制。其中,编制主要依据为《建筑物、构筑物拆除规程(DGJ08-70-2013)》《上海市房屋建筑工程养护维修预算定额第一册房屋修缮工程(SH00-41(01)-2016)》《爆破工程消耗量定额(GYD-102-2008)》《上海市建(构)筑物拆除工程预算补充指导价(2004)》《上海市建(构)筑物拆除工程预算指导价(1997)》。
六、本定额是按本市的正常施工条件、施工企业平均技术水平、对应的施工工艺、机械设备应用、合理施工工期、劳动力应用组织等为基础编制的,不包含房屋征收时间消耗或不具备拆除条件的空房、场地看管,定额体现上海市的社会平均消耗水平。
七、建构筑物拆除应按结构、高度、施工方法套用相应的整体拆除子目,非整幢建筑拆除或需拆除建筑内部分构件,可套用分部分项拆除,若须完好的拆卸建筑部件、构件、器件,应套用其它定额。
八、分部分项及整体拆除中包含拆除、破碎、翻渣所需的人工、材料、施工机具消耗量。
九、建构筑物房屋拆除至室内地坪以上,室内地坪及以下部分拆除套用其它相应子目。其它附录中的建筑垃圾含量及建筑垃圾分类不包含室内地坪及以下部分,应另行按实方计算。
十、临时围墙砌筑、临时洞口砖墙封堵为拆除施工期间简单封闭用途,若有其它要求,应套用其它定额。临时洞口采用木板封堵的,其包含钉墙筋、钉面板的材料消耗量均为一次性投入,不作摊销。
十一、本定额计算规则以分部工程分列表述并根据本定额项目子目编排顺序进行编制的,项目计量单位均按本定额规定的计量单位。
十二、对本定额计算规则未表述的工程计量方法时,应根据实际情况,依据项目特点,确定适当计量方法,但是不得违反本规则。
十三、本定额建筑面积计算参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执行。
十四、工程量计算规则的计量尺寸,以图示表注,或设计图纸能读出的尺寸为准,亦可根据施工方案现场查勘丈量尺寸为准。
十五、工程量的计量单位标注、计算精确度及取值应按下列规定:
1、以体积计算的为立方米(m3) |
分项计算精确度取小数点后2 位 |
2、以面积计算的为平方米(m2) |
分项计算精确度取小数点后2 位 |
3、以长度计算的为米(m) |
分项计算精确度取小数点后2 位 |
4、以重量计算的为吨(t) |
分项计算精确度取小数点后3 位 |
5、以重量计算的为千克(kg) |
分项计算精确度取小数点后2 位 |
6、以套、台、只、个计算的 |
分项计算精确度取整数 |
十六、定额中凡注明“×××以内”或“×××以下”,均包括×××本身,注明“×××以外”或“×××以上”,不包括×××本身。
十七、本定额说明中未注明(或省略)尺寸单位的宽度、厚度、断面等,均以“mm”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