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说明
一、本章定额包括挖一般土方、挖沟渠槽土方、挖基坑土方、运土、推土机推土、整修基面、土地整理、土方及泥浆外运,共8节内容组成。 二、本章定额适用于一般土方、沟渠槽土方、构筑物基坑土方等,如遇水下挖泥、河道疏浚土方,可套用第三章相应定额。 三、本章定额一般土方、沟渠槽土方、基坑土方界定: 1."开挖底宽≤4m、开挖底长>3倍开挖底宽,且开挖上口宽≤16m为沟渠槽土方;开挖底长≤3倍开挖底宽的为基坑土方;超出上述范围则为一般土方。 2.泵、闸、涵洞等引、排水水工构筑物,其内、外防冲槽(包括防冲槽)之间的为基坑土方;如不设防 冲槽,则内、外消力池或翼墙末端之间的土方为基坑土方。 护砌开挖土方均为沟渠槽土方。 4.沟、渠设计断面内的土方为一般土方或沟渠槽土方。 5.沟渠槽土方与一般土方交叉部分,为一般土方。 四、挖土土质类别划分详见表1-1。如遇其他类型土方,可参照表1有关土质特征和开挖难易程 度比照使用。 五、土方工程量按自然方计算。人工挖松方时,取一、二类挖土定额的80%。 六、本章定额均未考虑降排水,使用时可套用第十四章相应定额。 七、人工挖基坑土方最大挖深为6m,超过6m时,每增深1m按深度6m以内定额递增20%计算。 机械挖土定额适用于0〜6m,若深度超过6m时,每增深1m按机械挖土定额递增18%计算。 八、基坑开挖定额中未包括施工围护,发生时另计。 九、人工运土与挖土定额配套使用时,人工运土基本运距定额乘以0.8系数。 十、运土距离计算: 沟、渠、槽土方的运土起点为开挖断面的重心,终点为堆土区的重心。基坑土方的起点为基坑的上边口,终点为堆土区重心。不足计量单位之数均按定额计量单位之数计算。 在运土(重载)方向无坡度时,起、终点间的水平距离即为运距;在运土(重载)方向有上坡或下坡时, 应把坡边起止点的高差折成水平距离[如坡边起止点的实际坡长(斜距)大于高差折平的距离时,取大者]作为运距。上下坡高差折平距离见表2。 十一、堆土区规定: 堆土断面内、外边坡均为1:1,堆土高度2m以内,顶宽0.5m及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