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内蒙古自治区安装工程预算定额》 第八册 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以下简称本定额)适用于新建、扩建项目中的生活用给水、排水、燃气、采暖管道以及附件配件安装,小型容器制作安装工程。
二、本定额主要依据的标准、规范有:
1.《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施工质量及验收规范》GB50242-2002;
2.《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6;
3.《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
4.《建筑采暖卫生与煤气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2-88;
5.《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6.《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JJ33-2005;
7.《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01年);
8.《全国统一安装工程基础定额》(2006年);
9.《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劳动定额》(1988年)。
10.全国通用给水、排水标准图集
11.《低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工程技术规程》DB13/T(j)28-2000;
12.《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GY0-208-2000。
三、以下内容执行其他相应定额:
1.工业管道、生产生活共用的管道、锅炉房和泵类配管以及高层建筑物内加压泵间的管道应执行第六册《工业管道工程》相应项目。
2.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执行第十一册《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相应项目。
3.室外成品保温管安装执行市政第七册《燃气与集中供热工程》相应项目。
四、有关规定
1.采暖工程系统调整费按采暖工程人工费的15%计算,其中人工工资占20%。
2.设置于管道间、管廊内的管道、阀门、法兰、支架的安装,其定额人工乘以1.3。
3.主体结构为现场浇注采用钢模施工的工程,内外浇注的定额人工乘以1.05,内浇外砌的定额人工乘以1.03。
4.高层建筑增加费(指高度在6层或20m以上的工业与民用建筑)按下表计算。
5.超高增加费:指工作物操作高度均以3.6m为界限,如超过3.6m,其超过部分(指由3.6m至操作高度)的定额按人工费乘以以下系数。
标高±(m) |
3.6—8 |
3.6—12 |
3.6—16 |
3.6—20 |
超高系数 |
1.10 |
1.15 |
1.20 |
1.25 |
6.脚手架搭拆费按人工费的5%计取;其中人工费占25%,材料费占50%,机械费占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