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
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等专业工程量计算规范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
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16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编制《江西省建筑与装饰、通用安装、市政工程费用定额(试行)》(2017 版)(以下简称《费用定额》)。
二、《费用定额》适用于我省境内新建、扩建和改建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通用安装工程、市政 工程的计价。
三、《费用定额》与《江西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2017版)、《江
西省通用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2017版)、《江西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
表》(2017版)(以下简称《各专业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等配套执行。
四、《费用定额》是编制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招标控制价的依据;是确定合同价、结算价、调解工程价款争议的基础。
五、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按照费用构成要素划分为人工费、材料(包含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按照工程造价形成划分为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其中: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包含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六、措施项目费划分为单价措施费和总价措施费。单价措施费参照《江西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2017版)、《江西省通用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2017版)、《江西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2017
版)等系列计价定额中单价措施项目列项计算,总价措施费参照本《费用定额》中的总价措施费列项计算,对未包括的施工单价措施费和施工总价措
施费可根据工程实际进行补充。
七、《费用定额》中各项费用(不含规费)以“定额人工费”或“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为计费基础,规费以“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为计费基础,并按照本《费用定额》规定的计算程序、规定的计算方法计取有关费用。
八、《费用定额》所列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为保证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保护现场内外环境和搭拆临时设施等所采用的措施而发生
的费用,必须按本费用定额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九、《费用定额》所列的规费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政府或有关权力部门规定施工企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工程造价的费用,包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程排污费共三项费用,必须按本费用定额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十、总承包服务费、桩基础、幕墙检测费等未包括在定额内,其费用另行计算。
十一、《费用定额》所列的其他项目费是指暂列金额、暂估价、计日工、总承包服务费等。
暂列金额和暂估价列入工程价款时,均为估算金额,竣工结算时应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总承包服务费指总承包单位配合协调建设单位工程分包和材料采购所需的费用,总承包单位按建设单位分包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合计的一定比例计取,具体内容、计取标准应在合同中明确。对不需要总包单位配合,分包单位也不影响总包单位施工的,不计取该项费用。
十二、工程项目税金按简易计税方法征收时,对于《江西省通用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中, 定额价以系数计算的项目(如安装工程中的脚手架搭拆费等)乘以
1.04 列入定额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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