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市政维护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依据山西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8),以及国家现行产品标准、设计规范、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在2011年山西省《市政维护工程预算定额》基础上,结合山西省实际情况编制的。
二、本定额是确定市政维护工程造价的依据。
三、本定额适用于山西省城镇管辖范围内的道路、桥涵、排水等市政设施的日常维修养护和小范围零星补修工程。具体的适用范围见各章说明。
四、本定额是按照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正常的施工条件及山西省内多数企业采用的施工方法、机械化程度和合理的劳动组织及工期编制的。除定额中允许调整和换算者外,不得因实际工程的施工组织、操作方法和人工、材料、机械消耗等与本定额的不同而调整定额。
五、本定额各项目中的工作内容已包括全部施工过程,主要工序已经说明,次要工序虽未说明,但均已包括在定额内。
六、本定额中的人工工日不分工种、技术等级,一律以综合工日表示,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辅助用工,超运距用工和人工幅度差。工日单价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文件)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建标〔2017〕209号文件)规定的人工费组成,并结合山西省劳动力市场因素确定的。每工日按8小时工作制计算。
七、本定额中的材料、成品、半成品用量已包括操作损耗的场内运输损耗,场内运输包括150m运距。周转材料、成品、半成品除另有说明者外,均已包括场外运输费用。配合比材料设计标号与定额不同时,可以换算。材料价格是按《太原市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2018)取定的。
八、本定额中机械台班使用量已包括机械幅度差。机械种类规格是按合理的配备和目前多数企业的装备情况综合考虑的,执行中不得随意调整。机械台班单价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2015),结合山西省实际情况编制的。机械台班按8小时工作制计算。
大型机械的安拆费和场外运输费执行《山西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18)中的相关规定。
九、市政维护工程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应充分利用废旧材料。使用废旧材料可按新材料价格计入造价,同时,旧材料价值由甲、乙双方按质论价(一般为新材料价格的40%~60%),由乙方返还甲方。工程废旧材料回收率可参照下列系数执行:
1.碎(砾)石:15%;
2.片(料)石:20%;
3.矿渣、砂砾:15%;
4.侧、平石,缘石(混凝土质):20%;
5.人行道板(混凝土质):15%;
6.砖质缘石、人行道板:10%;
7.砖渠、涵、井:5%;
8.其他砖砌体:10%。
上述旧料回收所发生的加工、堆放码垛及运输费用,不再另行计算。如回收的废旧材料本工程不能利用,回收率可按上述系数折半计算,所发生的搬运、整理费用亦不再计取。
十、本定额中凡注明“××以内”或“××以下”者,均包括其本身在内;“××以外”或“××以上”者,均不包括其本身在内。
十一、本定额未包括的维修项目,可执行山西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8)中的相应项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20,材料乘以系数1.025。
十二、本定额的解释权属于山西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