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说明
一、本章定额包括路基,拆除,修复基层,修复面层,翻修附属项目,其他,共6节。
二、本章定额适用范围如下。
1.日常养护项目包括:低级路面一般养护,高级路面一般养护。
2.维修翻修工程包括:
①面积在500m2以内的道路;
②长度在200m2以内的路边石;
③面积在200m2以内的人行道。
三、机械拆除面层及基底项目按机械连面层带基层一起拆除,不分材质考虑。如只拆除面层,机械乘以相应系数:推土机系数为1.20,挖掘机系数为1.15,液压岩石破碎机系数为1.12。
四、道路基层铺装厚度均为压实厚度。厚度不同时,执行“每增减1cm”子目进行调整,压路机(12t、15t、18t)台班另按以下规定进行调整:
道路基层以厚度20cm为一个铺筑层,每增加20cm,压路机(12t、15t、18t)按增加一个铺筑层计算增加台班量,余量厚度不足20cm时仍按一个铺筑层考虑。
五、道路铺筑使用原槽黄土时,应扣除相应项目中黄土的费用。
六、本章定额中的“水泥稳定碎石(砂)混合料”为不计价材料,执行《市政工程预算定额》第二册《道路工程》中的相应项目计算价格。该材料的场外运输费用另执行本章相应项目。
七、本章定额项目中的沥青均为石油沥青,施工如采用煤沥青,按石油沥青用量乘以系数1.20,价格自行换算,其他不变。定额中的熬烤沥青、黑色碎石和沥青混凝土均采用《市政工程预算定额》中的生成价格,其场外运输费用另执行本章相应项目。
八、本章定额中侧平石、缘石、人行道板的翻修项目中均未包括混凝土基础及其垫层,可另行计算。
九、本章的“汽车运输”“施工护栏”项目通用于本定额其他章。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道路的基层、面层按设计图示尺寸面积以m2”计算,不扣除各类检查井和雨水井所占面积。道路面层应扣除平石所占面积。
二、人行道按设计图示尺寸面积以“m2”计算,不扣除各类检查井和雨水井所占面积,扣除侧石、缘石和树池(穴)所占面积。
三、路槽土方(“挖路槽,路槽整形”)项目,采用侧石或侧平石为路边石的,每侧增加20cm;采用缘石或不设路边石的,不增加。